浅谈演奏者在音乐表演中的再创造

时间:2021-07-14 14:18:30 浏览量:

音乐表演是音乐的一种再创造活动。通过乐器的演奏,人们的歌唱以及指挥在内的多种艺术手段,将乐曲用具体可感的音响表现出来,传达给观众,以发挥其社会功能。因此,我们需要赋予音乐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如何加强在表演中的创造性是众多的音乐教师和演奏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的参与才能将其中的乐音、思想、内涵等加以传达。它不同于绘画、文学等艺术形式能够直接地展示在人们面前,使人们能够感受到它的思想内涵。音乐可以说是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表演的艺术,单独的乐谱是不能够给人以听觉上的享受的,只有和表演一起,才使得音乐具有了不断发展的生命力。

一、创造性对音乐表演中的作用

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来说,它的形成应该由三个环节组成——作曲家的创作、演奏家的表演、听众的欣赏,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在这三个部分完整的情况下,一首作品才能完整地被人们感知,获得审美上的一种享受。作曲家的创作,毋庸置疑是作品的本源,没有这个环节的完成就根本谈不上后两个环节的存在。而演奏家的表演处于作曲家与欣赏者之间相互联系的中间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他对于能否正确表达音乐思想,能否使作品与听众之间达到情感的共鸣,能否为听者带来美感……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音乐表演是赋予音乐作品生命力的创造性行为。从音乐作品接受者的角度来看,演奏者并不是消极地承受者,更不是音樂的机械传递者,而是不断地添补、充实音乐作品的参与者。它不仅仅是原样地再现,而是通过演奏者富于创造性、独特的表演,使音乐作品焕发新的光彩。杰出的演奏家不仅可以使自己的演奏,充分揭示出作曲家的创作意识,而且还可以通过探索乐谱内在的含义,使作品内涵不断深化,以至使作曲家没有意识到的艺术因素得到发挥。可见,感动的再创造不仅可以再现作品的美,使精华体现的更鲜明、突出,而且可以提高其审美价值,使作品闪烁出丰富色彩、特殊的魅力和悦人的美感。所以,对音乐作品的再创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原作品更为重要。

二、音乐表演中的创造性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创造是音乐的灵魂。音乐表演是由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执行的,在音乐表演艺术中,演奏者除了要具有对作品的审判感受和使之转化为感情形式的技巧之外,还必须有强烈的再创造意识和激情。尽管二度创作受到一度创作的一定制约,但演奏者有着充分的创造空间和自由。因此,在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必然要被蒙上表演者的个性与创造性。但是,这种个性与创造性的表现并不是没有“度”的随意表现,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演奏的音乐就会“面目全非”。认为:在音乐表演中至少要注意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个人风格、情感表现之间的关系,才能使自己的表演更能为作曲家和听众之间做好“桥梁”。

1.创造性与原作风格

任何一首音乐作品都是产生于一定的历史年代,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因此,这些作品自一出现就带有了当时历史时代的风格与审美特征,它主要表现于乐谱上,这就是原作的真实性。在音乐表演中首先应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就是创造性与原作风格的关系。真正的表演艺术家都努力从历史的角度把握作品的音乐风格,并且力求将这种风格真实、完美地加以再现。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去熟悉、体会作曲家的个性、生活的时代环境,当时的心理活动及思想,使自己化身为作品的创作者,与之同呼吸共命运,以便能够真切地表现作品的历史风格。对音乐作品历史风格的准确把握和再现是对音乐的历史个性的尊重,同时也是音乐获得明确的社会意义的可靠保证;而音乐表演者所处时代的美学观念,必然影响到他们对历史作品的解释和处理,使之更加丰富。

在表演中,除了要对原作风格进行较深入的了解,在保持原作风格不被破坏的情况下,还应该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表现。毕竟,表演者所处的时代已经与作曲家所处的时代不能完全等同,他们总是不自觉地站在自己时代的立场上,对音乐作品进行处理和创造。这样的音乐作品才更具有时代精神和美感,所以,表演者应该在自我创造性与原作风格之间找到更好的切入点,使自己的表演既能体现作曲家的原作风格,又具有自己的创造性,还能给听众以美的享受。

2.创造性与个人风格

音乐演奏是由演奏的执行者——人通过自己的认知活动而产生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表演者必然体现自己长期形成的演奏风格。这些个人的风格就来自于演奏者长期的经验积累、知识积累,并且与自身的文化修养、阅历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音乐表演中也特别要求表演者艺术个性的自觉发挥。正是由于不同个性的存在,才使得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在历史的发展中大放光彩。而表演者也将个性作为自己表演走向成熟的标志,表演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找到适合于自己的表演方式,从而形成自己的表演风格。所以,在表演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创造性与个人风格结合起来,使音乐具有鲜明的个性,在表演中能够“独树一帜”。但是,在充分表现个人风格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不要喧宾夺主,抛开原创风格,只强调个人风格。切莫将所有作曲家的作品都表演成自己的一种风格,或者说这个也似乎有点像,那个似乎也有点雷同,这也是在表演中应该忌讳的。

作为音乐作品再创作的第二阶段——演奏者的再创造,作品便形成了一个和演奏者的创作个性及个人风格融为一体、同时闪烁着两者光辉的新客体,具有新的价值和意义。

3.创造性与情感表现

音乐如同其他艺术形态一样,通过音符、节奏、织体等表现手段,表达人的感情和对社会、生活的感受。音乐通过演奏将其转化为活生生的音响,以生动可感的听觉形象,表现作曲家蕴含在作品中的感情。如果从乐曲中抽掉感情内容,乐曲就会沦为毫无意义的零碎的音响。而在音乐表演中,演奏者不仅仅需要把谱面上应有的东西表达出来,还应该根据自己对乐曲的理解进行创造性的表演。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应该完全进入该作品的情绪、内容,才能比较充分地表达出作曲家的本意。因此,表演者永远都不要做消极地承受者,音乐的机械转述者,要运用娴熟自如的演奏技巧、用发自内心的情感去演奏,要做到技巧与内容相结合,表现出地道准确的风格韵味,使音乐作品的积极因素表现得更突出、更丰富、更深刻,使音乐形象美的特点更鲜明、更具有感染力。

演奏者的再创造意识和激情,是使演奏具有丰富、清新的美感的前导。音乐演奏中满足于浅层次的追求与模仿,是没出息的。这种演奏带给人们的不是充满生机的音乐,而不过是一堆凝固乏味的音符。著名钢琴家鲁宾斯坦在批评那些演奏上缺乏创造激情的演奏者时说:“有不少艺术家,当他们学会一个作品,就把这个作品放进口袋里——从那以后,他们就只从口袋里再也不是从心里演奏了。”真正的艺术家,无论在排练中,还是在演出时,动琴就要动情,动琴必须严谨,真正使每次演奏成为从心灵深处唱出来的歌声。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既然音乐表演中需要“我”的情感表现,那么“我”就可以没有限制地随意发挥。这样的观点无疑是走入了另外一个情感表现的极端。在音乐表演的过程中,表演者应该以作品原有的情感表现为基础,糅合自我的、有节制的感情表达,做到感情真挚,声中有情,这样的表演才能做到“感人至深”,在放松的、自然的、舒服的感觉中享受音乐美,演奏者和听众在和谐的音乐声中体会到人间的真、善、美。

综上所述,音乐表演就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更重要的应该是将音乐赋予创造性,以丰富音乐的内涵,并赋予音乐新的生命,这样才能保持艺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创造力,不同的人也具有不同的理解力,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音乐体验。因此,音乐就随着不同表演者不同的创造性而具有不同的姿态,而这些也恰恰构成了音乐的多样性,也体现出了演奏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所以,创造性在音乐中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作者简介:宋杰(1967年3月)男,汉,河南省开封市,本科,馆员,河南省开封市文化馆。

(河南省开封市文化馆 河南 开封 4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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