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法治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0-03-06 17:32: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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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为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处在基层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为了进一步提升街道法治建设水平,区政协政法街道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我区街道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将街道法治建设作为推进“法治XX”建设、创建“法治区”的重要基础。各街道按照加强公共服务职能,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创建“法治XX先进街道”、“民主法治社区(村)”等活动,进一步丰富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锁金村街道、XX门街道和梅园街道先后被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授予“年度法治建设先进街镇”。

  一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执政能力得到提升。各街道党工委依法科学决策,积极推进决策前调研、咨询,决策后评价、公示,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均经过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充分考虑和尊重民意,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执行。充分保障辖区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权与建议权。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党务、政务、居务公开,全区获“民主法治村(社区)”省级命名8个,市级命名32个,区级命名61个,分别达到社区总数13%、61%和95%。台城花园社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后宰门街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网络平台工作在全区、全市推广。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依法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根据区法制办下发的《关于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各街道设立“综合执法管理服务平台”,承担“咨询投诉、业务分流、高位协调、全程监督”四项职能。各街道从规范化入手,全面开展了基层执法评议工作,对基层执法站所执法情况进行评价。锁金村街道将管理服务工作与科室职能相结合、与办事处工作特殊性相结合,首推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A/O(B/O)版,提出了“一门受理、绝不推诿;一口说清、绝不含混;一次办结、绝不拖延”的“三一三绝不”行政服务标准。同时,各街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促进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得到提升。各街道把抓好为民办实事工程,作为街道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在认真配合区有关部门落实法治XX实事的基础上,还根据本街道情况、群众的需求,列出街道年度法治实事项目,通过解决一个个难题、办好一件件实事,加快实现区委提出的“学有优教、劳有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居有宜居”目标。各街道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普法教育阵地载体,先后举办各类普法活动近300余场,红山街道“法律夜市”被中央电视台报道,有效提升辖区群众法律意识素养。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对法治XX建设的知晓率由2006年的83.3%上升到2009年的88.2%,对法治XX建设整体满意度由91.7%上升到94.99%。

  四是坚持强基固本,基层法治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建立了“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具体抓、党群科具体负责”的党工委统揽街道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街道党工委定期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将法治建设纳入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为法治街道建设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同时,依法治区办加强对街道法治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制定下发《创建法治XX建设先进街道考核办法》等文件,健全挂钩联系制度和服务支持体系,将街道法治建设变成全区上下共同责任,切实形成区街互动的格局。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街道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定位、目标任务等不够明晰。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省依法治省办对街道法治建设虽然高度重视,但却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南京市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合格街镇”活动的意见》及考核办法、细则,但基本没有实行;另一方面,区依法治区办的工作重心更多放在执法部门,抓街道法治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措施还不够实。街道法治建设工作基本停留在应对考核和完成台账上。

  二是街道行政管理存在权责不统一。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街道法律地位与当前实际不符。街道所承担的职能已远远超过195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所规定的三项内容。与《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同期颁布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于1996年重新颁布实施,而作为居委会上级“主管”的法律地位一直未作明确。二是“权未随责走,费未随事转”。解决问题的权不在街道,特别是涉及到综合协调难度较大的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街道从职权以及人、物、财都无法保障。基层同志普遍感觉,责权利的不统一,造成了责任不明晰、工作不协调。

  三是基层自治建设还不完全到位。基层民主自治不仅是街道法治建设也是法治XX建设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区通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但不可否认还存在社区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等不足,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职能还没有理清,“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时有存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部门工作进社区,就是挂牌子、制度上墙,要面积、要人,对社区工作的服务、指导、经费跟不上,没有形成互助共建的良好局面。二是部分职能部门对社区组织的性质、职责范围认识模糊,把社区当作是下属单位,认为工作重心下移,就是要将组织机构延伸到社区,工作任务下放到社区,向社区居委会交任务、派工作,并进行检查、考评、排名。社区居委会整天忙于应付,消弱了自身自治功能。

  四是组织保障不够有力。街道法治建设无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党群科负责。街道法治建设实际涵盖了街道全方位的工作。而党群科对应着全区十几个部门,从事法治工作的同志同时兼顾着其它条口的工作,工作精力和业务能力与目前法治建设的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因上级没有明确要求,各街道未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街道法治创建的内涵。明确街道法治建设目标任务,是推进街道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我们认为,结合街道职能,街道法治建设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四规范一统筹”,建议区依法治区办针对省、市关于街道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内涵,重新修订我区开展法治街道创建工作意见和办法。“四规范一统筹”,即:监督专业管理的规范化。街道对辖区内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可以按照职能要求,不断探索实践监督管理专业执法的具体途径和载体形式,通过街道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等正式渠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执法评议活动,通过评议切实找出影响民生、阻碍发展的执法方面的问题。组织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在政策制定中,充分听取民意、体现民情,特别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辖区群众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决策、办事。开展法治实事工程,着眼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总体要求,在优化教育资源、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居民社会福利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作为,使辖区内全体居民平等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加强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坚持以法治为导向,建立维护稳定的风险评估机制,全面评估重大发展和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律风险,做好风险和危机预防处理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努力解决好各类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人”及流动人员的管理,探索管理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使社会管理方式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形势。指导基层自治的规范化。规范街道指导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行为,指导、帮助社区不断健全完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强化对基层群众普法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基层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统筹辖区发展。着眼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实际,把法治的要求融入“四个建设”具体实践。

  二是进一步理顺区街行政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区委提出“街道战略主体地位”的发展思路,对街道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重新界定,着力解决影响街道职责充分发挥的主要矛盾。据此,建议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由区法制办对街道行政职能进行梳理,合理划分区街两级行政责任,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向市法制办提出立法建议,争取纳入全市立法范畴。其次,要加强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区综合执法平台,在八个街道设立由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执行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解决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重、难点问题,建立区街行政执法互动机制。再次,要加强责任监督。进一步完善区委提出的责任、考核、督查“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细化不作为问责的范围和行为,以此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问题的产生。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法治建设的指导力度。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关系,强化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要把便民利民、城管卫生、治安、文化娱乐、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再就业等社区服务工作从社区居委会剥离,落实到社区公共服务站,使居委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团体的建设,提高自我调节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辖区群众法律意识。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的法律素养和“主体”观念,做到依法有序地参与民主实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及依法履行各项义务的自觉性,理性合法地表达各种利益的诉求。

  四是进一步加强街道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针对工作实际,应将街道司法所、综治科与党群科所承担的法治建设的职能进行整合,设立法治科,明确“六大职能”,即教育培训职能、协调指导职能、管控维稳职能、便民利民职能、督促推进职能、总结提高职能,同时参照综治及法制宣传的工作经费标准,安排年度法治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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