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

时间:2020-04-27 16:36:51 浏览量:

  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农办)设在农业农村部,接受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中央农办秘书局,负责处理中央农办日常事务。农业农村部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央农办相关工作,接受中央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取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取責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草 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报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双多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负贵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城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本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檢测方法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贵执业兽医和畜禽屠案行业管理。 (九)负贵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报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沙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对外援助政策、农业贸易规则拟订及谈判,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授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展约和协定执行。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曾、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筒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海关总署有关职贵分工。 (1)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 (2)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农村部负责签署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海关总暑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 (3)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2.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部负贵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负贵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 等工作,承担涉及台湾地区有关农业事务。牵头指导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三)法规司。承担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四)政策与改革司。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级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发展规划司。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鱼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计划财务司。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部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 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七)乡村产业发展司。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八)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九)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市场与信息化司。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承担政府同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和谈判、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授外项目实施、有关 国际公约履约和协定执行等相关工作。承担协调管理我国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合作交流事务。 (十二)科技教育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喊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澜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潮、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四)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教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十五)畜牧兽医局。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善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串、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 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普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十六)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承担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按分工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监督管理远洋渔业和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七)农垦局。起草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农垦体制改革和基区现代农业建设。指导基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里区对外关系。起草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开发利用。 (十八)种业管理司。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教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拔。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二十)农田建设管理司。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通休干部局,负责高选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721名(合中央农办秘书局编制15名、两委人员编制10名、授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9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0名(合中央农办秘书局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畜教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取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书)。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城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我国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的渔政管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工作,行政编制2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职能 配置 农村

《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