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托养就业康复中心考勤制度

时间:2020-07-02 12:40:29 浏览量:

 附件1:

  **市残疾人托养就业康复中心

 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职工组织性、纪律性,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中心依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作息时间,中心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时间打卡上下班。

  正常班次:08:30——09:00     12:00——12:15  

  12:45——13:00     17:00——17:30

  中班班次:08:30——09:00     16:00——16:30

 夜班班次:16:00——17:00     09:00——09:30  

  白连夜班次:08:30——09:00   12:00——12:15  

  12:45——13:00   17:00——17:30

 09:00——09:30

 中心职工考勤均以打卡时间为主要参考。

  二、请销假规定 

  (一)职工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提前向科室、分管领导和

 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职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科室、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办公室和请假批准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三、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打卡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打卡。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整理考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中心办公室对职工的迟到、早退、脱岗、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加班进行考勤统计记录。

  中心领导、人事劳资科或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的职工或科室负责人

 对其科室职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未记录,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关于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09:00之前到岗,09:00-09:3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

  2.早退 即在没有按照中心请销假规定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

  3.脱岗 凡在工作时间无故因私未在岗半小时者视为脱岗。脱岗一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

  4.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除奖励性绩效日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奖励性绩效日工资的2倍;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可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1. 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

 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3天以内(含3天)事假填写事假条,由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3天以上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休假;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需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奖励性绩效日工资。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需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包括市级)病假证明。3天以内(含3天)病假职工需填写单位病假条,由科室、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休假;3天以上病假职工填写单位病假条,由科室、分管领导及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休假。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奖励性绩效日工资。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除名。

   

  3.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工作日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4.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假期工资照发。 

 5.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30天,本年度内不可享受探亲假。假期工资照发。 

 6.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18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30天。女职工享受产假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假期工资照发。

  7.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8.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需根据科室安排休假。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9.放射假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三)加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向中心办公室报备,由分管领导、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中心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制度由中心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推荐访问:康复中心 考勤 残疾人

《**市残疾人托养就业康复中心考勤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