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与“治法”:1943年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及其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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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领

[关键词]礼仪制度 抗战建国 蒋介石 派系政治

1943年11月7日,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在重庆举行第28期开学典礼,中组部下属的若干党部拟在此一并举行向总裁蒋介石进献九鼎的典礼,以纪念英美取消对华不平等条约的外交胜利。当日献鼎礼的演习长达二十余分钟。蒋在典礼现场大为不满,认为此举实属“费时耗钱”“无聊之极”,当即痛骂负责此事的中组部部长朱家骅,又在日记中称其“毫无常识,只作谄奉之官僚生活”。九鼎实为古代帝王威权至高无上的特殊象征。献鼎之礼虽经朱家骅等人重新演绎,但其意蕴与三民主义的政治理念凿枘不投。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礼制确实不够健全.且政府要员们对于礼制的角色、功用与具体设计多有分歧。纵览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进程,1943年确为关键的一年,当时就有所谓“礼乐年”。之称。是年初,国民政府凭借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利时机着力进行抗战建国,且将礼制作为建国的重要工作之一。蒋介石也精神大振,意欲引领中华民族成为新的“礼义廉耻之邦”,进而领导各国,共臻于自由平等世界。在其看来,中国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即国民养成遵礼仪与守秩序的习惯。这一年的礼制建设虽较过去取得显著进展,但再遭挫折,功败垂成。其进程交织着权力纠葛、利益纷争与文化观念的冲突。在“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政治观念中,“治法”即治理国家的制度与规章,“治人”即能够治理国家的人。国民政府的礼制实为同时关联“治法”与“治人”的重要行政制度。

目前,学界对于1943年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已有初步探索,重现了部分相关史实,但对蒋介石侍从室与罗香林等人参与礼制建设的一些关键环节尚未揭示。本文挖掘、运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台北所藏相关档案,在重建1943年礼制建设过程的基础上,考察国民政府高层威权与“治法”顶层设计的关联.进而从文化权威与政治权威纠缠的角度揭示抗战时期国家礼制建设迟滞的根源,以及國民党高层派系政治纷争中的文化因素。

一、内政部制礼的困顿与转机

1943年之前,内政部已拟出部分礼制的草案,但行政院的相关审核工作却因战争等缘故始终没有进展。蒋介石在主持军国要事之余,仍牵挂着此项制度建设。1942年1月,蒋在孙中山总理纪念周活动上指示称:“我们以后建立国家,建立社会.都要从建立礼乐作起……今天本主席特提起各位注意,凡与礼乐有关的各部门——如考试院、教育部、内政部等,务必将各种重要的礼乐首先规定,使一般机关和社会都有所遵循。”同时,蒋指定内政部、教育部与考试院共同协商礼制,并尽快颁行。2月1日,蒋又谕称:“礼乐工作皆应由教育部负责主办,所有冠婚丧祭以及总理纪念周中全部之乐调词谱,先行制定,限三个月内呈报为要。”这一手谕使礼制建设的主导权由内政部转向教育部,从而造成两部在礼制建设上的隔膜。内政部对此项主导权的转移心有不甘,于1942年8月提请行政院先予试行其拟订的《礼制草案》,但迟迟未获该院指示。

1943年1月,随着中美、中英不平等条约废止与新条约的签订.国内外政治形势呈现新局面,长期迟滞的礼制建设由此迎来转机。1月5日,国民党中央党部专门委员、中央政治学校教授罗香林致函蒋介石,所述六事之一即“制定中华民国通礼”。他解释称,“今国家既以坚卓抗战,跻于世界四强之列,为造成新兴气象,建立高尚秩序”,应制定中华民国通礼,“以振作社会新规,宣扬国家风度,而并以示慰国人喁喁望治”之心。蒋认可罗的这一建言,并思考在新的政治形势下“如何能使中华民族成为礼义廉耻之邦,领导现代各国,共臻于平等自由之邦”的治国方略。在1月中旬举行的孙中山总理纪念周活动上,蒋指示以后的工作中心,“勉励注重礼乐”。当时,国民政府的典礼仍缺乏严肃性与秩序性。即使在1月1日举行的遥祭孙中山典礼上,有些官员唱国歌时不做立正的姿势。参加此次典礼的铨叙部政务次长王子壮后来反思称:“此种懈怠现象实非有自治能力者所应有。庄严礼节可随便,则无事不可以随便。为严肃今后之纪律,应切实注意礼乐。”蒋与王所言“礼乐”主要指一个现代国家本应具备的礼节、乐典与仪式规范。不久,内政部、财政部与教育部会同拟具复兴礼乐的办法.议及“礼乐馆”之设。由此,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在经历了长期困顿之后迎来破晓的曙光。

3月,蒋介石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而礼制建设的时间表仍未确定。是月,蒋著《中国之命运》一书问世,宣称“国民革命是集合国民的心力.以建设法治的国家,并且是以国民的心力厉行法治”。蒋本人重视传统礼仪对于国家治理与社会风气引导的重要作用,意图将礼仪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辅助手段。此前,有人分析称新生活运动以“礼治”为基础,“新生活和礼治都是辅助法治”的方式。也有人对蒋的治国方略另做解释.称“总裁近年提倡‘礼治,他认为中国将来应当推行礼治”。应当说,这些阐述有些夸大蒋对礼制建设的政治定位,但也表明当时外界对礼法关系的认识并不一致。蒋在《中国之命运》一书中虽提及传统“礼治”,但更重视“法治”在三民主义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该书问世后的五个月内,行政院在礼制建设上仍无计划,并且对内政部送审的《礼制草案》一直未予指示。

8月16日,蒋介石指示称:“婚丧喜庆等各种礼节应由考试院会同内政、教育两部从速拟定,本年内施行。”这一谕令使《礼制草案》审核迟滞的问题再现转机,但却将礼制建设的主导权从教育部手中收回,转而又交给了考试院。此举为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展示其儒学见识提供了舞台,却令教育部部长陈立夫心中不悦。

在戴季陶接掌礼制工作之时,蒋介石的侍从室开始审核内政部的《礼制草案》。8月,侍从室第二处主任陈布雷认为,可依照蒋的手令,由戴季陶召集内政部、教育部及有关部会负责人与典礼局局长共同审议,于三个月内完成修正草案,然后待“国防最高委员会大体通过后,交立法院审议,以完成立法程序”。他还表示,内政部部长周钟岳呈送的《礼制草案》“大体尚属周详”,但其中丧期与“相见礼”的规定还有可斟酌之处。同时,他对内政部拟定的服制草案也提出修改意见,主张常服采用军服,以倡导“军国民”的教育精神。对于礼制审核应否交由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之事,陈布雷一时拿不定主意,派人将相关文书送至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处,请其酌定。

在陈布雷考虑《礼制草案》审核与立法问题时,蒋介石于8月24日谕令戴季陶、周钟岳与陈立夫,“对于政府与民间婚丧大典之礼节,请即共同研究,于本年年终以前决定呈报为要”。陈布雷对蒋再次指示考试院介入礼制问题的手谕有些为难,深恐此谕使内政部《礼制草案》的审核再生波折。他决定暂时不向戴、周、陈转发此谕,而是在给周的回函中转达蒋对相关礼制工作进程的要求。

8月28日,张厉生致函陈方与陈布雷,同意他们对内政部《礼制草案》的处理预案,另附上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何应钦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两天后,陈布雷奉蒋介石谕令,将何的制礼意见暂存.等戴季陶召集审核该草案时再将其作为参考。陈为推进《礼制草案》的审核与颁行,综合考虑涉事各方的利害关系,稍稍调整了相关办事步骤.提出礼制与服制草案的审订工作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再呈送国防最高委员会核议.不再交立法院。

在《礼制草案》待审之时,陈布雷对政局变化心怀忧虑。1943年8月2日,陈读到《解放日报》上范文澜批评蒋介石的文章,惊奇于中共对国民政府之态度的突然转变。他在8月26日的日记中分析称,中共“显欲独立一帜,与本党正式抗衡.此必有国际背景.不可谓与苏日问题无关”。因为中共突然亮出的分庭抗礼之势,他深感“党国艰危至矣”。在抗战形势危急、国共两党纷争又起的情势下,礼制建设对于维系国民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性大为减弱。而蒋介石在礼制建设主管部门上的朝令夕改,无疑加深了内政部、教育部和考试院之间的隔阂。至此,内政部《礼制草案》的审核在1943年年初虽现转机,但不久又生变数。

二、礼乐馆设立及其议礼成果的搁置

1943年,负责审议内政部《礼制草案》的一个新设机构是教育部下属的“国立礼乐馆”(以下简称“礼乐馆”)。礼乐馆之设,源于1942年2月蒋介石将礼乐工作交由教育部主管的手令。是年春,陈立夫据此向国民政府提议设立礼乐馆;8月,张厉生在给蒋介石秘书陈方的信中称,立法院对礼乐馆的设立及其组织条例“颇持异议,有改馆为委员会之说”。在国防最高委员会支持下,礼乐馆于1942年年底被批准设立。

1943年1月,由于馆长人选悬而未定,礼乐馆未能如期开馆。此前,陈立夫曾拟聘南京国学图书馆馆长柳诒徵出任礼乐馆馆长,但被柳以年老体弱为由婉谢。柳是“学衡派”代表人物之一,认为中国“以礼为立国之本”,应承古开新,重兴礼乐制度。柳与其弟子缪凤林关于中国文化史的研究得到国民政府高层的认可。不过,当时陈布雷等人认为,柳虽然学识渊博,“但偏重考订,对于历朝礼乐制度内容及现代思想潮流.或亦未必透彻通达”,故不同意柳担任礼乐馆馆长,但建议聘其为礼乐馆顾问。对于柳的安排.蒋采纳了侍从室的意见,而柳氏本人也同意担任礼乐馆顾问。

几经权衡,教育部次长顾毓琇出任礼乐馆馆长。此前不久,他曾向全国播讲“礼乐与三民主义文化建设”问题.提出要“以礼乐与政治配合,用来统一人民的思想信仰,而完成治国的工作”。在其看来,礼乐是传播三民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4月20日,礼乐馆在重庆北碚正式成立,教育部由此开始运用原属于内政部的“制礼”主导权。依据《国立礼乐馆组织规程》,该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礼制乐典之厘订及音乐教育事项”,在必要时可呈准设置“有关之各种专门委员[会]及音乐团队”。礼乐馆下设三组:一为礼制组,负责礼制厘定与礼书编译,主任为卢前;二为乐典组,负责乐典编订及音乐教育,主任为郑颖荪;三为总务组,负责礼乐馆文书、总务、出纳等事务,主任为王汝昌。

8月27日.教育部在礼乐馆举行为期两天的礼制谈话会,审议内政部的《礼制草案》。顾毓琇为会议主席,与会者有内政部常务次长王德溥、礼俗司司长闻钧天、内政部参事包惠僧、教育部参事陈石珍、社会教育司司长刘季洪、立法院委员林彬、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孔令燥等人。当天上午,顾毓琇报告称,内政部拟定的《礼制草案》至今“仍成悬案”;根据蒋介石的指示,本年度内必须完成婚丧喜庆礼制的拟定:现在重新研究该草案,应“以各地民间风俗习惯为根据”,以便于推行各地。闻钧天报告称,依据蒋的最新指示,教育部下属的礼乐馆为礼乐的审议制定机构,而内政部在礼制上转为“行政执行机关”。

这次礼制谈话会的具体议程可分为前后两段,前段讨论制礼的原则,后段商量具体的礼制细节。在议程的前段,闻钧天提出了制礼的五条原则,尤其强调礼制与法律不相抵触。卢前认为,如果礼制与法律相抵触.可以改订法律以适应礼制。林彬主张,礼“只可配合法律之不足,而不能过分着重于以礼改法”。立法院委员赵逎传提出,以礼改法未始不可,但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一时间,与会者在礼法关系上分歧较大。在议程的后段,与会者具体讨论《礼制草案》条文,拟对其部分礼仪细节略作修改。

其实,蒋介石并不相信礼乐馆的工作能力,更希望戴季陶主持礼乐工作。9月4日,蒋在给戴的申支电令中提出其对内政部《礼制草案》的意见。他认为,该草案“大体似尚妥适”,有两处需要酌改:一是酌予缩短父母与夫妻的丧期:二是“相见礼”一词的含义过于狭窄.酌改为日常生活礼节一类的名称。蒋还对戴称,礼制与服制关系民族精神习尚,应由“精思博识如吾兄者”主持审议,召集内政部长、教育部长、典礼局长及有关部会负责人共同拟定,在是年11月12日之前完成修正草案。由于蒋的垂青与任用,戴掌握了拟订与审核礼制的主导权,而此前礼乐馆厘定礼制的成果竟被其搁置一旁。

未等礼乐馆审核服制.蒋介石于9月20日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落实其关于典礼服制的意见。蒋在给王的手令中称:“以后政府举行各种典礼时,参加人员应着何种服装,必须予以规定。”他明确要求典礼服制暂定为三种,即蓝袍与马褂、中山装、军装,还要求“开会时应将其服装相同者排列一起.俾益整齐而壮瞻观”。相关实施工作,由王研究具体办法。随后,王邀集有关部门商议,拟订《各机关参加中央各种典礼服装及排列规定草案》,于10月28日呈蒋核审。

虽未得蒋介石器重.礼乐馆仍按计划开展工作,于10月初成立了礼制审议委员会。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该馆馆长兼任。闻钧天、王德溥、洪兰友、汪旭初、汪辟疆、闻一多、陈念中、柳诒徵等三十人为委员,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孔德成亦名列其中。然而,该委员会的成立并未改變一些政府官员对礼制建设的失望心态。14日,行政院参事陈克文与国防最高委员会副秘书长甘乃光等人共进晚餐,谈及最近蒋介石接见某国大使的礼节与五院院长及国府委员的就职典礼,感叹政府“制礼作乐,始终未臻完备,粗疏浅陋,未足昭典训”。言谈之间,他们对礼乐馆的前景并不乐观。

三、戴季陶与“北泉议礼”的变调

蒋介石的申支电令为戴季陶实现其制礼作乐的理想提供了难得机遇。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戴颇为关注制礼作乐,认为“礼乐之制,为建国要务”。在其看来,礼是“节人类之性情,定社会之伦纪,立国家之体制”的根本大法,具有“乱者使归于治”的功能.而且“治国一朝失礼”,则会出现秩序“荒乱”的局面。戴刻意攀附汉代礼学名家戴德与戴圣.称“中国为礼教之邦,而礼为吾家先人所独传之学”。1933年,戴提出“英美普通法系之国,实以礼教立国之良例”,还强调称“近人不名之日礼.而名之日法而已”。实际上,他并不清楚中国传统之礼与西方现代之法的本质差异。1936年,他参观访问了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十几个国家,深感欧洲国家的祭祀、宴会与歌剧等皆为隆重、优美的礼乐,虽其形式不同于中国,但其含义与儒家礼经没有多少差别。抗战后期,戴回忆其曾在位于南京的考试院中建“问礼亭”之事,称自己“有志于礼乐而未遑”。可以说,戴一直有意主导国民政府的礼乐制度建设。蒋介石的申支电令下达后,他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主持该项建设的全盘工作。

1943年9月.国民参政会提请国民政府加快礼制建设的进程。是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文化运动纲领》宣称该党要领导“建立一种新的中华民族文化”,相关社会建设要项有三个:一是厘订文武合一的国民生活规条:二是颁订与国家、社会、家族、个人现代生活相应的礼制:三是创制与公私生活规范礼制相应的乐章。马毅、雷沛鸿等二十三位参政员在国民参政会第二届第三次大会上联名提案,请求国民政府从速规定礼制。他们在提案中称,当此不平等条约取消,中国的国际地位提高之时,亟应规定礼制,以改良社会风习,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其还建议将内政部拟定的礼制与服制从速公布。不过,戴对内政部的《礼制草案》并不认可。

10月20日,戴向内政、外交、军政、教育、铨叙各部部长与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出邀请函,拟于10月25日举行第一次非正式会议。他在邀请函中称,“礼制之大者,不外吉凶军宾嘉五礼”;中国历代制礼“皆以国家为主,其于众民,则示范以为教”,现在制礼也是本此原则;另需拟订服制。他还特别说明礼制“事关治国安民之大经”。在其看来,当时中国的法大致等同于古代的“礼”,现代礼仪制度应被赋予以礼治国的“治道”意义。

10月25日下午.戴季陶与相关部门主管举行第一次非正式会议,研究礼制问题。据参加此会的王子壮记载,戴在此次会谈中“发言独多”,其要点有如下数端:一是礼制仍沿袭传统的“吉凶军宾嘉”五礼架构:二是本“礼不下庶人”之义,由政府官员作为行礼模范,对社会发挥示范作用:三是顺应现代国际“礼节日趋简单”的潮流,在军礼、嘉礼与宾礼上汲取各国之长,“使国内之礼与国际无大区别”。他还提出两条指导意见:一是吉礼“应以本国之风俗习惯为主”,家庭祭祖的传统习俗“不应擅改”;二是凶礼应沿袭传统,父母之丧“仍以三年为妥”。以制礼而言,戴固然不乏国际眼光,但其对传统五服制度的坚守确乎不合时宜。在这次会议上,戴有一人独当文化权威之势,而陈立夫的CC派势力与周钟岳所属的滇系力量均不在其考虑之中。

不久,戴季陶收到铨叙部部长贾景德的制礼意见。贾认为,国民政府制礼的第一要义在于“保持中国之固有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与世界各国取得协调”,但也须注意“不必强师古人,亦不必尽袭外人”。其认同戴的“五礼”架构及“礼不下庶人”的主张,希望制礼者能够妥善处理民族传统与西方文明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五项制礼建议。

第一次非正式会议结束后,戴季陶将蒋介石的申支电令、贾景德与何应钦关于礼制的意见分送给教育部、内政部等部门的负责人。何对内政部《礼制草案》提出了十项细节性的意见,如相见礼改为访谒或访问礼,将婚礼中的先期请求父母“指导”改为“请求同意”。何对该礼制的意见虽有个性特色,但其关于婚礼、丧礼的修订建议与当时官方认可的婚姻自由以及各地丧礼的一般习俗均不切合。内政部对何的“制礼”意见做了签注,除了同意在讣告中加入逝世地点与出生年月以外,对其余意见均不接受。该部还签注了蒋介石的申支电令,要端如下:一是父母的丧期改为1年,配偶的丧期改为9个月;二是建议先规定“相见礼”的内容,确立拟定原则与体裁,再“由主管机关迅行草拟”;三是公务员服制仍采用中山装;四是普通常服采用军服,长袍姑且作为“丙种常服”。

10月27日,戴季陶致函内政部、教育部、军政部、外交部等部门负责人,拟于10月30日再次举行非正式的礼制讨论会。他在信中称,目前“军礼”与“宾礼”部分现已有相当基础.所急于制定的部分为“政府学校及一切公教人员、学生”所应遵行的各种公私生活仪制。三天后,第二次非正式的礼制讨论会如期举行。戴忽略了内政部对蒋介石、何应钦“制礼”意见的签注,并将该部的《礼制草案》搁置不议。

11月2日,戴季陶向蒋介石呈文,汇报下一步的礼制工作计划。4日,在戴的召集下,中央党部委员丁惟汾、中央党部副秘书长狄君武及周钟岳、陈立夫等二十余人参加礼制讨论会。戴向各部门负责人阐释其制礼的原则:一是坚持“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先定政教机关人员公私生活的仪节,由政府与学校率先垂范。暂时不规定民间生活的仪节。二是政府机关及政教人员奉行的仪节,“必须有整齐严肃之法,而行之以简易之道”。三是现代礼制既要发扬固有的道德精神,又要适应世界文明国家的大同之道。由于蒋介石对戴的信任与支持,与会者对戴的礼制原则多勉强接受。在集中讨论礼制期间,戴季陶还数次与教育部、铨叙部等部门负责人沟通。

11月3日至11日的礼制讨论,被时人称为“北泉议礼”。这次讨论会依照戴季陶的主张,初步确立以“五礼”为基本框架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会议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陈立夫负责第一组,讨论吉礼和凶礼;贾景德负责第二组,讨论嘉礼和宾礼,宾礼中的外交礼则直接采用外交部拟订的《外交礼节》。当时,由外交部交际科科长凌其翰依照国际惯例起草的《外交礼节》已经成文,由行政院交给外交部与教育部刊印。《中华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军礼拟采用军事委员会已颁布的《陆军礼节》《海军礼節》及拟定中的《空军礼节》《授旗凯旋仪式规定》。国民政府已于1928年7月公布《陆军礼节》,又于1931年2月公布《海军礼节》。1943年1月,又对《陆军礼节》略做修订。外交礼节与军队礼节重在国际化,须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拟订,二者皆非“北泉议礼”者所长。

“北泉议礼”时,争议最多的是丧礼。此前,蒋介石在申支电令中有缩短丧期的指示,内政部在签注时也表示要遵照该指示。不过,“北泉议礼”的多数与会者坚持父母的丧期为三年,甚至还提议将夫妻的丧期也定为三年。戴主持“北泉议礼”,并未落实蒋关于丧期缩短的指示。此外,与会者大多认为丧服应沿用传统的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名。其实内政部所拟《礼制草案》早已弃用这些名称,且将丧服之名简化。教育部在修订该草案时也赞简化丧服的称谓,但在戴的主持下,丧服仍袭用传统的五服之名。负责起草礼制条文的罗香林与段天炯也只能依照大会的决议,拟出丧服与丧期的条文。

11月13日,戴季陶在罗香林的帮助下拟出《中华民国礼制草案》的“总纲”部分。戴提出.礼是人类共同生活秩序的体制与行为的总称。制礼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不能离开中国固有的道德精神,也不能因袭过去的习惯;二是不能离开“现代世界人类文化的共同趋向”,还要保持自己“独立特具的精神”。在此原则下,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确定礼的类别、范围与功用.强调“因礼立教,以教行礼”的国家治理方略。戴季陶还提出,制礼的五项基础为“重简易”“重统一”“重大同”“重往来”“重节俭”;礼制大体可分为民礼、国礼与国际礼。可以说,戴在相当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礼法之治”的观念。古代“礼法”系统涵盖了礼仪、法律、规制与习俗,可分为礼典、律典与习惯法等三个子系统。

戴季陶对于礼制观念的阐释,得到罗香林的鼎力相助。1943年1月,罗曾拜谒戴。3月3日,罗在给戴的信中系统陈述其关于拟定民国通礼的意见。他很希望自己能在“抗战垂胜”之际参与“三民主义国家之礼乐”的建设.提出“中华民国通礼”可分为礼制、乐制、国仪与民仪等四个部分,并拟出相应纲目。戴季陶虽未接受这种礼制分类的意见,但将罗作为起草“礼制通议”部分的重要助手。是年冬,罗在国民党中央秘书处举行的国民月会上演讲.提出“礼乐在平时固然不可缺少,而抗战时期尤其需要”。他还倡言,“制礼作乐必须配合三民主义的精神”;现在“提倡礼乐的实行”,目的是“要把全国人民的行动和意志统一起来.集中起来.对内要加强团结,对外要促进抗战的胜利”。与戴均看重礼制在抗战建国上的精神动员作用,积极为之进行舆论造势。

戴季陶在“北泉议礼”的过程中极力塑造孙中山与国民政府的正统形象。其赞扬孙中山“敬天法祖,覆载无私,光照四方,惠泽百世”,又称国民政府“敬承休命……怀民生为首之遗训,奉礼让为国之法言”。戴利用传统的“天”“祖”“休命”等政治话语称颂孙中山与国民政府,有意从礼教的角度阐释国民党执政的正统性与神圣性。其背后的历史依据即中国四千余年的文明根本“厥为礼教”。不过,其对礼教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十足的把握。11月14日,他致函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甘家馨,称几十年来自己在自处、处人、处事诸方面“背于诚敬公之义者多矣”,深觉“隍悚”。养修身德而言,戴氏尚不能以礼立身,遑论以礼治国。

11月底,由于戴季陶的主导,“北泉议礼”者搁置了《礼制草案》与礼乐馆的相关讨论成果,共同拟出以“五礼”为主体框架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卢前对“北泉议礼”赞道:“北泉之会,实开国盛事。”顾毓琇也表示,“是会也,重立纲目,始定民国礼制之基”。不过,戴认为,该草案尚未达到呈送蒋介石审核的水准。12月初,戴又召集内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对该草案进行审查,并指示修改原则,安排相关人员“分别草拟第二次修正草案”。

四、《中华民国礼制草案》的修订与悬置

1943年12月底,戴季陶主持完成了《中华民国礼制草案》的修改。该草案除了“总纲”以外,分为吉礼、嘉礼、军礼、宾礼与凶礼等五篇。该草案涉及国民生活的主要方面,体现国民政府以礼制促进国家建设与社会进步的意图。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吉礼以黄帝、孙中山与孔子之祀为“国家大祀”,以“祭国父陵”“谒国父陵”“国父纪念周”的仪式突出孙中山的“国父”地位。二是规定结婚“不得议及财物”,强调节俭观念;要求婚礼的全体参与者“向国党旗暨国父遗像行三鞠躬礼”,以显示国家的在场。三是军礼与外交礼节体现国民政府融人世界文明主流的进步意识。四是将“国民月会”编入礼制,又以“敬老会”的名义恢复传统的乡饮酒礼。五是干预国民的休闲娱乐,要求娱乐开始时“有人领导唱国歌”,且每次娱乐“不得逾三小時”。六是丧礼沿袭本土传统,其将夫妻之丧的丧期定为三年的条文尤其不符合抗战时期及战后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整体而言,《中华民国礼制草案》在继承固有传统与吸收西方现代文明上有长有短.较少体现官民平等的现代政治意识,更多彰显“党国”的政治威权。这也意味着民众仍是需要被教化的“身”,而全能型的国民政府负责确立民众的“心”。

1943年年底,戴季陶并没有依照蒋介石的谕令呈送《中华民国礼制草案》,而是准备再做修改。因此,他请求蒋宽限三个月时间,随后得到准许。

1944年3月12日,戴季陶约请周钟岳、贾景德、陈立夫、狄君武、顾毓瑗等人,拟用四天时间共同审读《中华民国礼制草案》全稿。此事结果尚不得而知,但从3月下旬戴给陈立夫的信来看,当时礼制草案已“六易稿”,但未成定稿,且“总纲”部分仍需斟酌。

3月23日,《中华民国礼制草案》的修订期限将至,但实际的修改工作远未完成。戴季陶不得不致函陈布雷,说明修改礼制的难度与进度,并委托陈向蒋介石转达再“宽假百日”的请求。陈虽不认为考试院有制礼之职责,但也同情戴的境遇。他向蒋汇报称,戴所撰的礼制初稿“实属精心研究,一字不苟”,但要全部完成,还需延期四个月,“于七月底呈阅”。4月,蒋同意以陈布雷的名义回复戴,希望其在7月底呈核。在蒋看来,“家世愈艰而礼法不可不饬”。

虽然戴季陶意图以礼学权威的身份主导礼制建设,但陈立夫、顾毓琇等人悄然另行其道。1944年1月,礼乐馆重新拟定了《中华民国礼制草案》总纲的条文,呈请蒋介石审核。新条文总计十四条,着重说明制礼的目的与基本信条,礼的“四仪”“四宜”“六事”“七用”以及政教人员的责任等。较之过去的“总纲”十条,虽条目数量有所增加,但内容更为简洁、完整。14日,教育部将其拟出的二十条典礼音乐制作原则单独报请蒋介石审核。24日,该部完成了《中华民国礼制草案》部分内容的修订,并请戴季陶审阅。2月初,教育部向行政院呈称,《中华民国礼制草案》是根据戴确定的原则和蒋的指示拟订而成,除了军礼与外交礼节以外,其余部分“均较内政部及礼乐馆商定之《礼制草案》更为详尽”;该部已审查完成内政部《礼制草案》,现呈送相关审查意见与《修正礼制草案》;在蒋已命戴主持“制礼工作”全局的情况下,请行政院定夺是否还有必要再单独审查内政部《礼制草案》。陈、顾等人对戴的制礼原则与具体主张并不完全认同,而是在《修订礼制草案》中表达其制礼观念,比如将夫妻的丧期定为一年。其关于丧期的主张与戴季陶、蒋介石、周钟岳等人不尽一致。诚然,他们更担心的是礼乐馆负责制礼作乐的权力与职责被戴进一步弱化。10日,教育部向蒋介石汇报礼乐馆工作的进度及成绩,从礼乐不可分制的角度强调礼乐馆的角色与地位。不久,礼乐馆将其修订后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编印成册,名为《北泉议礼录》,然而,该馆在编印此书的事先与事后均未告知戴季陶。此时,陈立夫、顾毓琇等教育部要人与戴季陶的关系若即若离,甚是微妙。

在5月举行的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上.戴季陶意外见到教育部印行的《北泉议礼录》,事先却未得到任何相关消息。他深感此书骤然印行问世,实为轻率,但也无可奈何。戴又转念一想,现代“百事皆非民主化不可”,制礼也应如此,索性将礼制草案“付诸世间公开讨论,或者集思广益,能得一些好处”。因此,他决定将其阅读古代礼仪经典的札记及相关信函、呈文等汇集成册,名为《学礼录》,作为制礼者的参考资料。约在7月底,戴将第二次修订过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呈蒋介石审核,而蒋对该草案迟迟不表态。罗香林后来回忆称,该草案呈审后不久,他隐约听闻蒋对其丧礼部分“未惬”,故“留中未发”。可以想到,蒋原本希望新的礼制将丧期缩短,但见该草案不仅没有依照指示拟定相关条文,反而还将夫妻之丧的丧期由一年增加为三年,自是不满。至少在丧礼制度上,蒋的文化权威不足以令戴信服。

蒋介石对《中华民国礼制草案》虽有不满,一时搁置,但并未弃用。1945年夏,其通过行政院命礼乐馆限期审定该草案。后因复员、还都等事,礼乐馆没能及时依令行事。1946年年底,该馆召集会议,加紧审定这一草案。而此时,国共两党斗争激烈,战火硝烟迭起,而制礼作乐已成无关大局的边缘事务。1948年,礼乐馆被撤销,其礼制审订不了了之,“北泉议礼”之成果化作历史尘烟。数年后,作为此次“议礼”执笔者的罗香林叹称:“礼制终缺,与有责焉。”

五、余论

在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历程中,1943年可谓是转折性的一年。当时,这项建设并非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而是其顶层设计到了一个特殊的时间段。在此期间,礼乐馆正式开馆,在厘定礼制乐典上初获成果.而“北泉议礼”成为民国时期重建传统“五礼”制度的绝响。从内政部提交行政院审核的《礼制草案》到考试院主导拟订的《中华民国礼制草案》,既表明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兼具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特色,也显示其“治教合一”的统治方略。以抗战建国而言,制礼作乐是关系到国民精神动员、社会现代化与民族复兴的基础文化工程,然而,1943年的礼制建设进程交织着蒋介石、戴季陶、陈立夫等党国政要的权威冲突与观念分歧。

作为国民政府的领导者,蒋介石在抗战后期重视礼乐制度建设,以此辅助其威权主义的“人治”之道。蒋本人素有“圣君”思想,在将中国引入现代“法治”轨道之时,有意承袭古代“礼法之治”的部分传统。其推行“新生活运动”,以“礼义廉耻”为号召,的确需要正式的礼仪制度作为官民行为规范的政治依据。1943年年初,蒋意欲引领中华民族成为新的“礼义廉耻之邦”,自然也需要建立与“文明之国”相匹配的现代礼制。不过,当时内外交困,秩序荡然,蒋介石本人未能以礼立身,表率群伦,而且未意识到儒家建立“善治”社会不得其法的内在局限。

蒋介石、戴季陶、陈立夫、周钟岳等党国政要对礼制的认知与设计存在不易协调的分歧。在蔣看来,中国将建成法治国家,礼制作为一种行政规制,虽可辅助法律,但二者不可相提并论。戴对礼制的重视有过于蒋,坚持以“礼乐”为民国政府应行的“治道”,并批评别人从礼教与乐教之外求“治国之法”与“治人之道”的做法,视之为天下混乱的根源。陈立夫、周钟岳等人对民国礼乐之角色与作用的理解和定位也不尽相同。他们在礼制如何继承传统伦理思想、如何吸纳现代“平等”“法治”观念等问题上并未达成共识。就礼制建设的实施机构而言,蒋对考试院、教育部与内政部的具体职责缺少整体考虑,两年之间三易主管部门,以至于三部院互相隔膜。蒋的侍从室曾暗中协调三部院共同制礼的关系,但作用微弱。蒋对礼制建设的人事安排明显影响了其进度和效率,而其政治威权与文化偏好则是相关工作滞后的核心因素。

蒋介石与三部院在制礼上各重其权力与主张,使派系纷争更为复杂。蒋与这些部院负责人几乎都想在此事上兼具政治与文化的双重权威,而柳诒徵、罗香林等专家不过是外聘“幕僚”。尤其在丧礼观念上,蒋与戴季陶、陈立夫、周钟岳之间存在一定的派系差异。“北泉议礼”之时,蒋虽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开罗会议而获得一定的国际声望,但其对内的个人威权仍有限度,即使在丧期问题上也不见一言九鼎之力。教育部《北泉议礼录》的印行无疑公开并加深了四者之间微妙的博弈关系。由于文化权威与政治权威纠缠不止,国民党高层派系政治的纷争更为复杂,导致礼制建设效率低下。有人在1941年指出,“国家建设,贵有治法,尤贵有治人”;二者交相为用,则“吏途澄清,政教昌明,治道自臻上理,而抗建大业,期可成必”。抗战时期的国民政府在礼制建设方面既少“治法”,又少“治人”。

1943年的礼制建设初迎转机,再遭挫折,最后无果而终。这体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礼制建设陷入了高层威权与“治法”顶层设计互相牵绊的困境,且难以自拔。直至1949年12月国民党退守台湾.也未见新礼制出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已在10月1日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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