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

时间:2021-04-28 22:00:59 浏览量: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业厅、林业厅等7个部门印发的《省高素质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农综〔2018〕76号)等文件的通知,为扎实推进我县高素质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素质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素质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高素质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条认定条件

高素质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高素质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

(四)学历要求:初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高级高素质农民,应具备相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从事涉农业收入:初级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1倍以上;
中级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纯均收入的3-5倍;
高级为高素质农民从事涉农产业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同时录入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四)颁证。对已认定的高素质农民颁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证书按照农业部颁发的统一样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对通过认定的高素质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高素质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高素质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第七条扶持措施

(一)金融支持。县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农民提供金融授信和优惠政策。执行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
对地方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最低可执行基本准利率。农业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符合其相关信贷条件的,可采取可循环方式,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邮政储蓄银行对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免抵押,利率优惠于其他农户贷款,并在授信额度内可随时支取,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利率执行低于农户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高素质农民发展种养业项目,优先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项目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向高素质农民倾斜。经认定的高素质农民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贴和优惠政策,达到市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扶持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扶持;
其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苗木花卉、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业“五新”等,符合条件的优先扶持;
实行连片规模经营的,其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或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予以扶持;
其创办的农业实体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生效后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的支持;
其创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要求的优先补助;
其创办的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帮助高素质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作为“省高素质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以及“省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省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免费选送到大中专院校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免费参加各类技术培训。

(四)指导服务。组织农业科研院校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为高素质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农业创业和“五新”技术应用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能力。高素质农民优先享受承担“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工作”院校的农业科技服务,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优先给予农科院“双百工程”、农业厅“乐农”服务队等结对帮扶。高素质农民优先纳入12316农村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享受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激励表彰。符合条件的高素质农民,优先作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团中央、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风鹏行动·高素质农民”资助对象评选。

第八条获得认定的高素质农民,要积极带动传统兼业农民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发展生产,带头和带动传统兼业农民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免费的农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增产增收和共同发展。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认定后的高素质农民的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制。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政人办〔20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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