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及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篇

时间:2021-04-26 11:06:03 浏览量: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及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民主生活会发言提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要求,对照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引和实施方案关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六谈”要求(一谈对这次教育整顿的认识,表明教育整顿的态度;二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谈分管部门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四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说明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五谈自己及家属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六谈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深入学习、查纠整改的基础上,本人结合自身思想与工作实际以及征求到的意见,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汇报:

 —、对这次教育整顿的认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党和人民既厚爱三分又寄予厚望。总书记曾指出,政法队伍要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必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为此,要在政法系统来一场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进一步弘扬英模精神,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努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政法铁军,更好肩负起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政法工作重要性质的集中体现。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政法队伍作为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出现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因此,党中央和国家非常关心和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在去年的试点基础上,祭出了这个铁腕治警的铁拳。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政法队伍自我净化的有利契机。近些年来,政法系统清除害群之马的力度逐年加大,不少违法违纪干警纷纷落马。即使在我们身边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比如在我区,XXX、XXX因严重违纪违法而受到了国法制裁,这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警一刻不能放松。为此,要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理论武装有待加强。虽然自己平时积极组织参加机关学习,也加强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但从历史地位、时代背景等深层次结构上的学习还不够透彻,认为理论是高层设计,自己只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具体工作做好就行了,学习系统性不强,思想武装不全面,理论水平提高较慢。

 二是缺乏昂扬的精神状态。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自己虽然能坚持带头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但还存在担当作为不够的问题,有时候对待工作,想着多干活、快干活,却将工作的质量放松下来。对工作也是尽快安排下去就可以了,缺乏对同志们落实效果的督导。习惯于按照上级要求抓落实,创造性抓出自己特色方面想得不多。

 三是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自己在工作中能够主动谋划,认真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建议,做到想干事,干成事,但工作中也存在作风不实等问题。虽然每年年终考核自己都会带队到各单位进行考核,也会发现一些工作中的不足,但没有真正沉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到的情况也停留在表面上,不能为决策提供充实有力的现实依据,工作指导还不够深入具体。

 四是统筹协调能力还有待提高。每天忙于日常事务、会议,在一些工作上缺乏全局眼光。平时工作虽然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但忽视了与同志们的配合,也没有将自己的工作纳入单位全局去考虑,去思索如何能做得更好,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经常造成了工作的重复,比如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自己对基层作了安排部署,但在此之前,宣传部门的同事已经作了相近部署,没有做到合并同类项,不但增加了机关同志们的工作量,对基层也增加了负担。

 三、分管部门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一是在工作中还存在僵化的思想。同志们受到我的影响,在接到工作后,想的是先尽快完成,在认真谋划、如何出亮点、特点上思谋甚少。虽然也打造出了一些亮点,但在如何更好地取得实效上思考不够,动作缓慢,与其他兄弟县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说明我们创新观念还需进一步深化。

 二是工作思路封闭狭隘。自己工作的眼界不开阔,比如在组织支部学习上,主题党日活动上,虽然也邀请了一些专家来单位授课,但组织同志们走出去很少,客观上也造成了眼界不开阔、思维停滞等现象,说明我们在组织学习、工作的方法上还有待于创新。

 三是对工作要求不高。部门同志存在年龄偏大的弱项,那些老同志虽然经验丰富,但是缺乏进取精神,内心有“缓缓气、歇歇脚”的想法,满足于现在的状态。但政法工作事关全区稳定大局,特别是近年来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高,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下一步工作中要在强弱项、补短板上狠下功夫,继续开拓进取,创造一流业绩。

 四、“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个规定”党中央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举措,必将为各级司法机关办案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自己认真学习“三个规定”,严格遵守实行,在工作中,坚决做到不打听案情,不做司法擴客,同时鼓励干警同志敢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司法办案的良好环境。

 五、自己及家属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郑重承诺,自己及家属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不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六、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政治学习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同志们虽然能够利用干部学习平台、机关学习例会、个人自学等形式,深刻学习领会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及时理解把握中央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讲话精神,但学习存在雨过地皮湿的情况,对一些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不够牢固,理论与工作实际的结合也不到位。

 二是担当作为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在工作中,同志们虽然能够坚持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同心协力推进全区工作,但是与兄弟县市比还有些差距,没有创出自己的特色,比如在去年,我区没有接待省级以上领导的调研,也没有承担过现场会等任务。说明自己的工作在整个工作全局表现地并不突出,这与我们担当作为意识的欠缺不无关系。

 三是坚守纪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虽然我单位干部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但并不能表明我们是完美无缺的。一些迟到早退、在岗不在位、在位不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年轻同志经常玩手机,没有展现出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说明我们在干部队伍的管理上还很欠缺。

 七、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学习不够深入。尽管总体上进一步加强了学习,但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仍然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刻探究新思想新理论背后的根基,常常是忙于日常工作,很多时候不能主动学习,因此学习得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缺乏全面的、系统的学习,导致在工作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经验工作,新办法、新思路不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量没有充分发挥。

 (二)

 敬业精神有所弱化。随着工作时间和阅历的增长,周围环境的不断变化,或多或少产生一种惰性心理,觉得“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从心里不愿再像原来那样扑下身子、加班加点干工作,工作的责任心、主动性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工作中满足于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和不出问题,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工作、主动作为不够,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勇气。

 (三)

 党性修养有所放松。在党性修养方面,能够按照《党章》办事,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按时参加支部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完成了承担的各项工作,自认为党员意识比较强,时刻用《党章》《条例》标准对照自己,剖析自己,但是与先进人物、周围的模范典型比起来,自己在党性修养、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往往把加强党性修养挂在口头上,实际行动偏少,经常以事务性工作代替党性锻炼,致使党性修养减弱。

 八、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民主生活会,我一定以问题为导向,抓住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努力的方向,从以下几方面认真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坚定理想信念。我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讲政治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素养,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同时增强学习的实效性,改进学习方式,科学安排学习内容,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着眼于理论的灵活运用,在学懂弄通的基础上,着眼于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大胆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工作中各种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以实际行动推动政法综治方针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担当。一是坚决做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切实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站在群众立场谋划工作,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二是带头主动关心爱护基层工作人员,经常性的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增强他们干事创业的责任感、积极性。三是认真总结调查研究和实践工作经验,对同志们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及时解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多为群众谋实事、办好事。

 (三)坚守纪律规矩。一是始终以党性原则要求自己,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干部群众的监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事业观。二是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要求,自觉抵制“四风",不搞小团体、小圈子,主动净化自己的朋友圈。三是倡导良好的工作作风与家风,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省意识,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严于律己,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以上是我的对照检查材料,对查摆不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恳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篇二

 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引和实施方案关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要求,一谈对这次教育整顿的认识,表明教育整顿的态度;二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谈分管部门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四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说明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五谈自己及家属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六谈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以上六个方面对照检查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3月份,我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铺开,全区政法系统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动员全区政法干警,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区的安排部署,投身到这场激浊扬清、铸魂扬威的活动中来。通过前期学习教育、查纠整改环节的各项工作,让我深受教育,深感触动,对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承担的职责使命有了全新的认识,现按照全区关于教育整顿关于“六谈”的要求,做如下对照检查:

 —、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认识

 经过紧张而丰富的学习教育阶段,自己的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政治鉴别力有了明显提升。对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是有了更高的政治站位。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提出的新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新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央设定了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又设定了若干具体任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此次教育整顿的准备之深、谋划之远。可见此次整顿活动不会虎头蛇尾、“雨过地皮湿"结束,而是一场真正铸魂扬威、刮骨疗毒的延安整风。

 二是充分认识到教育整顿的紧迫性、必要性。虽然中央认为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政法队伍中也是存在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政法队伍的高层“打虎”到基层的“拍蝇”,成果也是显著的。一批受党培养多年的,违法违纪的党员干警乃至领导都被拉下马,甚至还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我区政法队伍中同样也存在很多问题,每年都有政法干警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剥夺了警服移送司法机关。他们的教训是惨痛的,非常令人惋惜。党中央正是基于这一点,在政法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可以说是正逢其时,十分必要。

 三是主动投入到教育整顿洪流之中。在教育整顿中,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务必增强思想的自觉和行动的自觉。克服消极畏难情绪、盲目乐观情绪,切实将自己摆进去,为自己做一个全方位的政治体检。也许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自认为严格依法办事,没有什么问题。正如一句古话“身在庐山不识庐山真面目",自己不能再以经验主义办事,而应该加强学习,对照“六大顽瘴痼疾"挖,通过谈心谈话让领导同事们点,对标先进英模找,切实把自己的问题找准找实。

 二、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讲政治的高度考虑问题不到位。全区政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全区重大活动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我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比较多,自己虽然认真努力的完成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也只是从事务上去理解,对其重大意义认识不够,认为不出事就行了,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宏观上去思考和指导工作。

 二是全局观念差。按照分工,我承担政治处、党建工作,由于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经常多个任务交结在一起,容易乱了工作头绪。在这个时候,有时自己觉得忙不过来,处处以自己分管的一亩三分地说事,机关其他方面就根本顾不上过问或者就不去过问了。不注重与其他同志们的分工协作,一方面造成了自己分管工作上单打独斗,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与其他同志工作的脱节。

 三是宗旨观念树立不牢固。对群众观念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理解,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还没有在现实思想中真正得到确立和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自己身在政法系统,少不了要接待到人民群众来单位反映问题,一般认为不属于自己分管的范围,而不去关心群众的事项,多问一句话,提供建议更是没有,甚至有为自己远离麻烦的思想,很显然与党的群众观念相差甚远。

 四是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够强。通过向英模先进学习,我们选树的政法系统英模人物都是从基层中走出来,做出的业绩也都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自己在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上还有很多需要深入思考的地方。发现自己身上坚守初心、艰苦奋斗的精神方面还有不足,缺少英模那样敢于拼搏,不干成功誓不罢休的韧劲。对标先进人物在工作实绩上还有差距,工作标准树的不高,有着应付思想。对标先进人物在思想上也有差距,自己在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不注意,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同志和群众,在工作忙是也会有怨言,没有起到应有的表率作用。

 五是在监督执纪上存在“好人主义”。作为领导干部,近年来在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抓作风,从严从实促廉政,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自己在平时干部管理上,还是缺乏严格执纪、敢于执纪的精神,存在“老好人”思想。认为大家都不容易,只要把该做的工作做好就行了,在制度的执行上不严,有纪律较为松散的现象发生。近年来,我单位仍出现少数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说明自己没有为单位尽到带队伍、管干部的职责。管理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表面上看是“保护”干部,长远则是害了同志。

 三、分管部门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自己分管政治部工作,分管党建、队建、人事工资等工作,目前政治部事多人少,干警年纪偏大,又长期得不到提拔,因此多了一些老人思想,不愿意主动创新工作。

 一是畏难等靠,主动作为不多的问题。一些同志存在畏难等靠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遇到工作始终不敢放手去做,无论多么紧急的任务,仍一味着等待领导的指示。因为这个畏难情绪,带来了不愿创新,不愿担当的同志。一些同志虽然平时工作不错,但那大多都是被动的,也是被逼出来的。自己其实一直缺乏主动意识,应付思想一直有之,所以做了这么多工作对自己的成长帮助不大。在工作中任务繁重的时候,更是会产生惧怕工作、逃避工作的思想。反观自己,这类问题也是有之,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

 二是随遇而安,工作标杆不高的问题。一些老同志,在一个位置上呆久了,工作上便愿意按照老的经验去办,存在标杆不高的问题。很少有同志会认真想过如何吸取原来的经验教训,怎么发挥自己长处,进行一些什么样改进,推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工作中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消极保守,瞻前顾后,缺乏改革创业的魄力。比如近期的教育整顿工作任务中,同志们的工作做了不少,但有不少工作的质量确实不高,难以经受上级评估的考核。说明自己调动同志们的积极性上还是欠缺必要的工作方法。

 三是存在“文山会海”现象。随着教育整顿的深入开展,我们的会组织了不少,文件也安排了不少,在工作中,少不了一些重安排轻落实的情况,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部署会议,至于基层如何落实完成,自己从来不关心,只关心到时候报回相关的工作总结来就行。这些与八项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何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压缩会议、精简文件、简报,这是以后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是工作管理不科学。一方面存在科室工作忙闲不均,相互配合不够的现象。同志们工作中有时会有相互推诿、消极畏难的情绪。安排任务讲条件,干工作效率不高,致使不少工作有布置无动作,有要求无效果。另一方面存在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制定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如工作管理上的公出审批、纪律考勤上的请销假制度等,但同志们的执行意识不够强,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

 四、对“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

 自己认真学习了“三个规定",以一名党员干部严格要

 求自己。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干警的教育,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警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五、自己及家属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自己和家属严格遵守党纪规定,没有经商办企业、违规入股的情况。

 六、谈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政治敏锐性不强。社会上有一些人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对党的领导颇有微词,甚至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我们的干警对这些传言和思想认识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理清思路,不敢于对其进行坚决批判,这反映出我们政治敏锐性不强。

 二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政法机关重要职责使命,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表现出宗旨意识和使命感不强。比如来访群众较多,领导干部在接待来访群众中,有的缺乏换位思维,对倾听解决群众诉求没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没有真正将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有的缺乏集体意识,对接待群众存在躲避畏难思想,在接待中搪塞敷衍,将群众简单推给信访工作人员了事,使群众的诉求不能及时解决,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

 三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不彻底。认为自己不是实权部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工作风险系数不高,因此一些同志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自律观念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格不够朴素,作风不够勤俭的问题。比如在接待上级机关、其他市县来我区检查工作、考察交流时,公务接待方面用上档次的烟酒;在下乡调研时,存在走过场、蜻蜓点水的现象。

 四是从严治警力度不够。近两年,我们在从严治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制定了各项廉政制度,但政法机关掌握着公权力,极少数干警法制观念淡化、特权思想严重,有的甚至循私枉法,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底线。像近年来每年都有违纪案件的发生,这些问题虽发生在个别干警身上,但是,也反映出抓政法队伍建设上办法还不够多,对队伍建设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对干警的教育管理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我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思考,

 对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理论学习不主动、不深入,理想信念弱化。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急用时才临时急抓,学习只是粗浅、简单的知道一些。学习上存在精神懈怠的情绪,团队意识、服务大局、协同作战的全局观念差,没有从党的事业的高度去指导工作,导致精神“缺钙”,理想信念树立不牢固,看淡了党员应尽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

 党性修养不够,主动工作劲头不足。近年来,随着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对自己的冲击,思想有所波动,觉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已经日落西山,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没有很好地对照党章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艰苦奋斗的精神减弱了,锐意进取的劲头变小了,对一些疑难棘手的问题缺少了攻坚克难的勇气和信心。究其原因,是自己放松了党性修养,没有把党的事业看得高于一切,没有把自己真正融入到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的历史潮流中。

 (三)

 廉洁自律的警惕性有所放松,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始终警醒自己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但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社会上享乐思想、人情往来的抵制意识有所减弱,没有从党性原则的高度认识腐朽奢靡生活方式的严重危害,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生活圈、朋友圈和小事小节的影响。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艰苦奋斗的精神减弱了。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针对我个人查摆出的突出问题,要端正态度,坚决立行立改。

 (一)

 努力学习理论,提高自身素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抓紧时间,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深入、系统、全面地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切实增强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提高自己遵规守纪的能力。

 (二)

 增强政治意识,牢记党员身份。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完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整治顽瘴痼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是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真正将自己融入到基层党员干警中、融入到群众中,掌握基层政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基层与群众沟通,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大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对同志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立刻着手解决,不属于职能范围的,要加大呼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进一步强化主动创新工作意识,在繁重艰巨的任务和压力面前提振精气神,形成敢闯敢试、不怕困难的合力。四是进一步加强机关的科学管理。健全完善机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使机关工作更高效合理。

 (三)增强廉政意识,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译之友不交,在思想与行为上做到廉洁奉公,在学习与工作上做到积极严谨,要从思想认识上、行为细节上、工作作风上、日常生活中汲取力量,抵御腐朽思想,做到两袖清风,保持在经济问题上的坚定立场。

 以上是我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请各位领导、同志们对我查摆不够、问题不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我将虚心接受,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认真加以改进,向党中央看齐,向髙标准努力,以实际行动履行职责使命,不负人民重托。

 1936年11月初,由红四方面军总直属队及红30军、9军、5军(原红一方面军5军团)组成西路军西渡黄河后,李聚奎调任红9军参谋长。不幸的是,1937年3月西路军在敌众我寡的极端不利的情况下最终失败。李聚奎回忆,那天他望着渐渐落入山后的残阳,心中生出一个念头:太阳有落就有升!西路军是失败了,但革命没有完,党中央还在,河东红军还在,西路军的指挥员是不会被捕尽杀绝的。到黄河东区,找党中央去!找红军去!此时李聚奎身边只剩下一个警卫员,两人决心“讨饭千里”寻找党中央。后警卫员双脚冻烂,无法行走,李聚奎只好将他托付给一户老乡,自己孤身一人继续踏上迢迢征途。在近两个月千里行乞的过程中,他揣着一只干粮袋、拄着一根讨饭棍、握着一个指北针、怀着一颗忠诚之心,终于回到了他日思夜想的红军的行列。

 1936年11月初,由红四方面军总直属队及红30军、9军、5军(原红一方面军5军团)组成西路军西渡黄河后,李聚奎调任红9军参谋长。不幸的是,1937年3月西路军在敌众我寡的极端不利的情况下最终失败。李聚奎回忆,那天他望着渐渐落入山后的残阳,心中生出一个念头:太阳有落就有升!西路军是失败了,但革命没有完,党中央还在,河东红军还在,西路军的指挥员是不会被捕尽杀绝的。到黄河东区,找党中央去!找红军去!此时李聚奎身边只剩下一个警卫员,两人决心“讨饭千里”寻找党中央。后警卫员双脚冻烂,无法行走,李聚奎只好将他托付给一户老乡,自己孤身一人继续踏上迢迢征途。在近两个月千里行乞的过程中,他揣着一只干粮袋、拄着一根讨饭棍、握着一个指北针、怀着一颗忠诚之心,终于回到了他日思夜想的红军的行列。

 此后,不论在抗日前线,还是在解放战争中,李聚奎都是让敌人闻风丧胆的传奇英雄。新中国成立后,他继续为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殚精竭虑。1950年7月,李聚奎担任东北军区后勤部部长兼政治委员,为抗美援朝战争建立了打不烂、炸不垮的“钢铁运输线”,被授予一级自由独立勋章。当祖国急需石油时,周恩来总理提名李聚奎担任石油部首任部长,他二话没说率领石油工业战线的专家和工人大军,大战油田开发,在艰苦恶劣的条件下创建了克拉玛依油田。

 不论岁月如何变迁,李聚奎始终牢记初心,坚守信念。80岁生日那天,他悄悄在记事本上写下这样一段话来自勉:“纵然给我更大的权力,我也决不以权谋私;纵然给我更多的金钱,我也决不丢掉艰苦奋斗;纵然让我再活80岁,我也决不止步不前。”这段话正是他一生的真实写照。

 1986年,病中的李聚奎亲手抄录5份《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释文,并在首页上写道:“永远牢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人民的子弟兵!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本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宗旨。”他将这5份《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释文作为传家宝交给5个子女,嘱咐道:“这是我们的光荣传统,你们一定要牢记不忘。”1995年6月25日,李聚奎去世。弥留之际,他把5个在京的儿女叫到床前,说:“我,一个老共产党员,一辈子为信仰奋斗,没有个人私产。”可以说,这5份手抄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释文是李聚奎留给子女的唯一“遗产”——一位老党员对信仰的执着坚守。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李聚奎这份珍贵的“遗产”值得我们每位党员铭记、传承。我们要时刻记得:理想信念必须永刻心头,严明纪律必须挺在前头,只有这样,才能坚守住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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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演讲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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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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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工作总结

 “中”或“不中”,关键要看评判标准,要看评判的参照。也许有人会讲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然而,当生命面对生活时,要做到“中”,应该思考到底什么是最为优先的因素?

 “中”或“不中”,关键要看评判标准,要看评判的参照。也许有人会讲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然而,当生命面对生活时,要做到“中”,应该思考到底什么是最为优先的因素?

 《中庸》开篇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天命”“性”“道”“教”都是儒家思想的重要概念。人与人的不同,也许就可以理解为天命的不同,其实这里所指就是人的先天性情。因为天命不同,所以性格、性情不同,进而优势、劣势不同,处事风格、方式不同等。于是“中”或“不中”就有了一个至高的评断标准,这就是要看是否与“天命”“天性”相应,是否可以顺性命之正。“天命”是生命的最高追求,人当以此为参照,调整步调,与之相应,此乃《易经》所云“乾道变化,各正性命”。

 世间万物,各有各的性命,各有各的价值,各有各的位置,贵在做好自己,找到自己生命的节奏。那么,人真的能够找到自己吗?老子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孔子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感知“天命”,完善自我,意味着要尽力将个体置于天地之间,在整体中定位,这是“大中”。知道自己在整体中的角色,应创造什么样的价值,进而心有所定,计有所守。从我到天,从天到我,从整体到个体,从个体到整体,要挺立属于自我的那个“中”。

 在多元交汇中生发

 《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喜、怒、哀、乐是人之常情。在人生命的起点、在每一次觉醒前、在某些特殊时刻,这些不论正面的、负面的情绪还未生发出来时,人心是真正澄澈的平静,即为“中”。

 但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感情情绪是我们与世界交流的表现。朝霞暮云、寒来暑往,都能引起我们内心情感的摇荡,更不要说人与人之间的血肉联系了。但是情感的抒发、宣泄,不能无度。过度的哀伤,是“哀莫大于心死”;过度的欢喜,也可能“乐极生悲”;过度的表达,可能成为其他人的烦恼。儒家的方式,是用“礼”对过分的行为加以约束。

 就本体而言,喜怒哀乐无是无非,在未发之时积蓄能量,成为生发的源泉。人心之动,皆由外物引发。喜、怒、哀、乐,是谓人情;富贵、贫贱,患难、死生,皆为事变。“中”在人情与事变的多元交汇中生发,人们感叹生活复杂,是因为面临的境况多元。要“发而皆中节”,在每个节点表达出最适宜的情感。就内在情感而言,“中”在喜、怒、哀、乐的交汇中生发;就外在情境而言,“中”在时变境迁中表达。在内外交汇之中,贵在知时守位。在多元碰撞中心有所主,在时与位的切换中心有所定。

 时与位亦似有“天命”所在。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脚下到远方,达到“中和”的境界,天地便各安其位运转不息,万物各尽其性而生发孕育。“东风无一事,妆出万重花”,春天的风只是飘过,大地便已经姹紫嫣红。《中庸》说“君子而时中”,时是“中”的最佳搭档。在多元交汇中要优先考虑“时”,关注时代的背景、自身所处的时空、自己当下的那个“时”,这些时的交汇,形成时势。在知时的基础上,人明确自己的位,为其所当为。

 有几分“诚”就有几分“中”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民法典》之所以专章规定居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来源于古罗马法,近代以来,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居住权;英美国家也存在终生地产权等与居住权在功能上相似的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是否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曾是当时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尽管最终未能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在此过程之中,理论和实务界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诸多成果,这些探索也为《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设计打下了良好基础。

 从形式上看,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实际上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这些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有限,手段不够完备,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滋生了其他社会问题,尚不能完全解决目前的住房问题。例如,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仅限于低收入家庭,覆盖范围小;公租房虽然范围有所扩大,但各地标准不一、发展较不平衡;经济适用房虽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但其价格实际上一般的低收入家庭仍然难以负担。相比之下,居住权制度在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的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在商品房以外的住房保障房领域采取以保障居住为目的的居住权式保障,可有效解决保障房领域的违规申请、炒作投机等问题。另一方面,居住权人有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房屋,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大量出现,若将承租人的权利仅仅解释为租赁权,在稳定性、公示性方面不足,但有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房屋的权利的现象时,则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当然,居住权也有严格的设立条件,一是要有书面合同或遗嘱为依据,且需要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二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出租;三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须办理注销登记,之后住宅所有人享有完全支配权。

 增加制度的弹性

 居住权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其内容的弹性化,既可以通过法律限制其转让、抵押等权能,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部分或者全部排除上述限制,从而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例如,当事人合资建房或者购房时,可以采取同时约定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方式来合理分配房屋的价值。又比如,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等房产投资行为兴起,但在过去的房地产制度下,投资人只能选择购买公寓或酒店所有权,或与出售人以合同约定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其投资成本对于单个人来讲,明显过高,而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又受制于债权相对性,投资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若从居住权的角度解释,则相对合理,既能有效降低投资成本,又能克服债权保障力弱的劣势,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也更为均衡。有了居住权制度,在上述情况下,既能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又能增加实现房屋权益的途径,为未来的物权制度创新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为弱势群体保障兜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在现实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常常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例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关于居住权的具体范围和设立条件,司法解释并未细化,加上当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居住权,因此这条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而此次《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法律之中,那么这一问题将得到较好解决,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保障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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