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钓鱼岛:“中国要对内‘补课’,对外发声”

时间:2021-05-21 23:20:30 浏览量:

南方周末记者 毛淑杰 南方周末实习生 叶芝

钓鱼岛列岛位于中国台湾基隆东北约190千米处,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岛屿。当前,中国海警船巡航钓鱼岛已经实现常态化。   人民视觉 ❘图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无论是中国海警船巡航的常态化,还是此次的调查报告,都显示出中国在钓鱼岛主权宣誓上取得了进展。

对内要强化对国民有关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知识普及,要让民众对于钓鱼岛列岛是中国领土有明确的认知。对外强化宣传力度和多样化宣传方法,加强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管辖的存在感和国际影响力。

中方于4月发布的地形地貌调查是非常好的反制措施,同时应该成为一个开端。

春夏之交,钓鱼岛话题热度再起。

2021年4月26日,中国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地形地貌调查报告》。报告基于历史长期调查成果,采用最新高分辨率卫星遥感等调查方式,获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高分辨率海岛地形图数据。

就在一个多月前,日本环境省也发布了《利用卫星图像的鸟类栖息地调查方法研究工作(中期报告)》。该报告通过对比伊豆诸岛的鸟岛和钓鱼岛列岛(日本称“尖阁诸岛”)的南小岛、北小岛的卫星图像以及当地照片,监测计算岛上的信天翁的生长状况,以及其他鸟类的栖息状况。

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主权认知问题争端已久,这次“隔空交锋”再次引发各方关注。近日,南方周末记者特邀五位知名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专家,分析钓鱼岛列岛的法理与历史问题。

占理且不输势

南方周末:如何解读近期中日对钓鱼岛列岛的两份调查报告?向外界传递了什么信号?

周永生(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在钓鱼岛问题上,中国的政策从来都是后发制人。往往是日本先行动,中国随后反制。两份报告均使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勘测,一个在3月,一个在4月,中国后发反制的意味也很明显。中方报告一方面说明,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情况严密关注,详细掌握。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态度,是中方对钓鱼岛列岛管辖权的体现。

房迪(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讲师):从上世纪70年代起,日本就开始对钓鱼岛进行常态化宣传。而且多次无视中方反对,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单方面调查行动。在中日领导人达成搁置争议共识后,日方相对收敛,但小动作依然不断。此次日方目的很明确:所谓生态报告,并非纯粹的科学或自然调查,他们更希望借此向国际社会宣传,强化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存在感。

刘江永(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2020年10月,中国钓鱼岛数字博物馆在钓鱼岛专题网站正式开通上线,展示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法律和历史依据。2021年4月26日中国自然资源部又发布钓鱼岛列岛地形地理调查报告,体现了我国坚决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坚强决心。

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认知存在争议。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时,两国领导人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但日方并未遵守这方面的政治默契,企图通过各种方式体现日方的所谓“实际管辖”,甚至发展到根本否认两国曾达成“搁置争议”共识,于2012年宣布政府“购岛”,实现所谓“国有化”。对此,中国政府为维护钓鱼岛领土领海主权,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和有效的反制措施。其中包括从2012年起实现钓鱼岛列岛领海执法巡航的常态化,以及2021年2月通过实施海警法加强了执法巡航的法治化。中国钓鱼岛数字博物馆和中国自然资源部发布调查报告表明,中国在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宣介也将步入常态化。

梁云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一直存在对抗,本次行动也不例外。这次中方的报告不仅仅从实力和感情方面,更多地从法律和技术方面强化对钓鱼岛的了解和占有,有利于向外界表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郁志荣(中国太平洋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的报告可以视为对日本3月底发的生态报告的反制。日本应该认识到,如果挑战中国主权,那中国是要进行反制的。这几年巡航如此,这次的报告也是如此。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有过很多小伎俩,在宣传上尤其下功夫。例如日本曾发行印有钓鱼岛的邮票、迁户籍、祭拜、钓鱼等。这些小动作无非是想证明钓鱼岛受其管辖,但这些做法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日本在历史上、法理上都不占理,企图“先天不足后天补”只是痴心妄想。

“不能落入话语陷阱”

南方周末:围绕钓鱼岛的发现、利用、管辖等问题,当前中日双方有哪些核心争议?

刘江永:概括起来讲,中日关于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的核心问题至少有两个:一是依据历史事实,日本1895年1月利用甲午战争窃占钓鱼岛之前,这些岛屿究竟是中国固有领土,还是日方所说的“无主地”。我在《钓鱼岛列岛归属考:事实与法理》一书中,不仅出示了古代中国、琉球国、日本及英、法、德等多国文献、地图,证明钓鱼岛列岛早在明朝就被纳入中国版图,而且出示了1874年至1894年日本海军省出版的文献、地图、岛表等证明,日本官方在甲午战争前20年一直认定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台湾东北岛屿,而从无所谓“无主地”之说。

二是根据国际法,二战后有关钓鱼岛归属应该根据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作为台湾附属岛屿归还中国,还是根据1951年《美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划归美国单独占领的琉球群岛。日本天皇和政府1945年承诺接受并遵守《波茨坦公告》,1972年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度承诺恪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然而,日方目前则不再遵守这一承诺,而强调以所谓《旧金山和约》为拥有钓鱼岛的法律依据。这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中国海峡两岸都未参与《旧金山和约》的谈判、起草、签字。因此,当年周恩来曾再三代表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决不接受。其次,《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提及日本认可美国管辖的范围为“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而根本不含钓鱼岛或所谓“尖阁诸岛”,更何况目前日本内阁官房组织的调查报告,也不得不承认琉球国疆域从不包括“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

房迪:在历史上,日方所谓钓鱼岛列岛是“无主地”等说法中,强调在1884年由日方最先发现了钓鱼岛列岛。但事实上,早在1403年,中国明朝航海指南《顺风相送》中就明确记载了“钓鱼屿”及“赤坎屿”的名称及其山形水势。此外还有古海防图、古地图等证据说明,中国远早于日本发现、利用,并对钓鱼岛列岛实施了主权管辖。

在法理上,中日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依据存在根本性分歧。中方认可的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而日本认同的是《旧金山和约》、《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后者条约内容明显有利于日本。但是,1951年《旧金山和约》自签订至今从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国领土主权更不可能交予别国主宰,由第三方慷他人之慨。

部分日方学者指责中国倚重古籍证据,这恰恰反映了日方的心虚。他们正是在历史依据上落于下风,所以才努力将讨论焦点转移至有利日方的所谓“证据”一侧。我们要看到他们背后的目的,不能落入他人的话语陷阱。

周永生: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的定义要素有很多,比如最先发现、最先命名、有效管辖等。其中,有效管辖也包括巡逻管辖、移民管辖、占领管辖等。钓鱼岛作为古代中国至琉球航线上的重要避风港,很早就在中国文献中有所记载。

就实地管辖来说,也有史料显示,二战以后,中国也对钓鱼岛实施过一段时间的有效管辖。有中日媒体及档案资料显示,中国国民党残部于1955年曾在钓鱼岛驻扎。同年3月,当时岛上驻军对试图靠近钓鱼岛的琉球渔船“第三清德丸”进行自卫攻击。之后又发生多起沉船事件,且均由中国台湾当局处理。这也说明,当时中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效地进行了实际控制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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