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常规药品检验常规

时间:2021-06-11 10:35:19 浏览量:

 医院 常规药品检验常规

  第一条 负责药剂科制剂室自制制剂及原料药品的质量检查,和可疑药品的鉴别检查。毒、麻、限制药品制剂及大输液,均应按批作质量检查。

 第二条 根据检验品种,按药典或有关资料规定的方法,配制常用的标准溶液、指示液、试液以及缓冲溶液。标准溶液应定期标定,保持浓度准确。指示液及试液应注意保存期内的变化及有效期,过期或变质者不得使用,同时应根据性质使用适当的容器保存。配制用的溶剂必须符合质量规定。配制后应及时标记名称、浓度及日期,并填写配制登记表。

 第三条 药品及试剂应按不同性质和品种,分别编号排列,固定存放位置,剧毒药品应专柜储藏,专人专锁保管;易燃、易爆药品必须远离火源放置。药品使用后应及时将原盖盖好放回原处。严禁将未经洗净的药匙挖取另一种药品。取出的药剂不得倒回原瓶,以免污染。

 第四条 分析仪器应设专室、专台放置,室内须安装空调并保持清洁、干燥,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保养,保证性能稳定良好。仪器使用前应详读说明书,并检查供电电源是否与仪器所标注的电压相符,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使用。仪器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所用的量具必须准确、洁净,必要时须经干燥,新量器使用前应校正,有条件者应每年校准 1~2 次。

 第六条 接到检品应及时记录名称、批号,并及时进行检查。如

 系未知品,应详细了解检品的来源,并观察检品形态,作好记录,并须留样保存备查。

 第七条 检验中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药品时,应注意安全,做好防护工作或在通风柜内进行。

 第八条 检验操作应认真细致,如实记录。遇有可疑或不合格产品,应反复多次抽样检验无误方可报告。对于原始记录,不得涂改或遗失。检验完毕后及时填写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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