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时间:2021-07-10 11:11:22 浏览量:

 农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全区蔬果种植户: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现就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名单、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进行告知,请广大种植户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国家禁限用农药规定

 (一)

 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6 46 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注:氟虫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 2020 年9 月 26 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 2023 年 1 月 29 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 二 )

 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0 20 种)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农药管理条例》 5、《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6、《两高司法解释》 7、《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8、《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9、《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三、相关要求

 1、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安全间隔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上市前必须检测合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4、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5、食用农产品相关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区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好食用农产品相关制度 。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202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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