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段考试”及其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启示

时间:2021-06-20 18:07:45 浏览量:

摘 要:“两阶段考试”将考试分为个人笔试和小组讨论答题两个阶段,对学生的知识点记忆和运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查,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考察效率。“两阶段考试”可纾解法学本科教学中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培育不足和参与式教学效果评价依据不足的困境,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可通过提前规划,增加教学中的小组讨论环节,合理设计考试试题和考试流程,实现该考试形式的运用。

关键词:两阶段考试;考试形式;法学本科教学;国际经济法

“考试”作为学业考核的重要形式,是保障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具有诊断教学收益、评价教学效果、监控教学过程、督促教学进益的多重功能。[1]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通常采用笔试,教师就课程教学的知识点出具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的试卷,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作答。笔试考试可对知识点进行大面积的考察,但是学生以知识记忆为主,以“背诵”能力为拿高分的主要保障,考试形式单调乏味的同时,更缺乏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强调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知识点灵活运用能力的考察。“两阶段考试”(twostage exam)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有广泛运用,其将考试分为个人笔试和小组讨论答题两个阶段,对学生的知识点记忆和运用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改进法学本科教学的考试形式有借鉴意义。本文介绍“两阶段考试”的设计思路、实施要点和运用效果,进而分析其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借鉴意义,提出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设想。

一、“两阶段考试”的设计思路及其实施要点

(一)“两阶段考试”的设计思路

“两阶段考试”在加拿大多所高校都有采用。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该考试形式于2009年被采用,至今已愈十年。其最早被运用于理学院的课程,现在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多个学院的讲授课程(lecture)、实验课程(lab)、辅导课程(tutorial)等众多课程形式,覆盖学生人数低至5人,多至1000人以上的班级。

在“两阶段考试”中,一般情况下,学生首先进行个人笔试,每名学生在各自的试卷上作答,笔试完毕上交试卷。然后学生随机地分为4人一组,完成相同问题或者类似问题的考卷。每个小组完成一张考卷,所以需要充分讨论,对每个问题达成共识,在试卷上写下答案。考试成绩中,个人笔试成绩占大部分,一般个人笔试占85%,小组讨论占15%。个人笔试和小组讨论的试卷内容基本一致,但有时会有不同。有的考试中,教师会在小组讨论试卷中设计与个人笔试相关的或延伸性的问题。有时,教师会将小组讨论的问题印在个人笔试试卷的最后部分,供提前答完个人笔试的同学,进行预先思考。

“两阶段考试”希望通过加入小组讨论环节,全方位考查学生的知识储备、知识运用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只有个人笔试,则学生依赖记忆答题,没有语言表达和讨论争辩中对知识掌握牢靠性的考量。如果只有小组讨论,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优秀学生带领小组,而知识掌握欠缺的学生“搭顺风车”的现象。而个人笔试和小组讨论相结合,则大为增加了考查的维度,也丰富了考查内容。

(二)“两阶段考试”的实施要点

1.讨论小组的人数和组成方式需合理设计

小組讨论的人数,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大量实践来看,小组人数控制为4人,效果最好。小组人数多于4人,则可能小组内观点太多,难以在一份答题纸上呈现,小组人数小于4人,则难以展开激烈讨论。当教师宣布小组讨论开始,学生开始自由组合,学生也可以事前商议好组成小组。形成4人小组的,举手则可获得试卷和答题纸。没有加入任何小组的同学,到教室讲台附近集中,组成小组。对于一个300人的班级,小组组成的过程可以在5分钟之内非常好地完成。也有的课程中,教师会按照学号或其他依据,事先规定好小组组成,学生则按照要求组成小组。

2.题量和答题时间需合理掌控

由于笔试试题与小组讨论试题基本一致,小组讨论无法对大量题目进行讨论,因而“两阶段考试”的试题题量一般不大。考试时间一般为正常考试时间的一半。而且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为个人笔试,剩下时间为小组讨论。为弥补考试题量有限,造成的知识面覆盖不足,一些教师会增加单元测试或者期中考试,通过增加考试次数,扩大考察范围。比如,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入门》课程,考生人数178人,考试时间90分钟,其中个人笔试55分钟,小组讨论30分钟。中间5分钟,为组成讨论小组,收取笔试试卷和发放小组讨论试卷。

3.考试顺序可灵活变通

“两阶段考试”中先个人笔试再小组讨论的方式,可适用于大多数的考试题型,但对论述题,也有教师选择先进行小组讨论,讨论出答题要点,再进行个人笔试,由学生进行详细阐述。因为若先进行笔试,优秀学生在个人笔试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思考,在小组讨论中往往会掌控整个讨论过程,而学生之间可能失去了相互合作、意见交流的机会。此变通的方式,将小组讨论提前,则可防止小组讨论被个别学生掌控,同时使学生在个人笔试中给出更好的回答。

4.监考与激励学生相结合

笔试考试的监考,旨在防止学生作弊。而小组讨论过程,整个教室往往非常热闹,每个小组成员都在高声介绍自己的观点。对于一个小组来说,4个小组成员已经能够提供足够的观点展开讨论,在考试时间内完成自己的答题已经很有挑战,而听取其他小组的意见并不能给自身带来明显收益。所以,监考老师在小组讨论部分一般不是针对作弊,而是确保所有学生都加入了小组,并查看每个小组的讨论情况。如果发现有的学生没有参与,则会询问原因,并鼓励其参与。通常30个人的班级,需要1名监考老师。

二、“两阶段考试”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运用的效果

(一)有助于学生良好掌握知识要点

首先,督促学生进行充分地考前复习。由于个人笔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较大,学生必须在考试之前对知识要点进行充分理解记忆。在小组讨论中,需要学生对知识要点灵活运用,还要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服他人,更需要学生对知识要点深入理解,消化吸收。小组讨论中,一般包括讨论某些难以理解的概念,要求给出深入浅出的自己的定义,或举出例子进行解释。这些问题并不是死记硬背可以解决的。

其次,为学生提供再一次知识点加深巩固的机会。单一的笔试考试结束后,学生可能仅关心自己的分数,而不再关心考试题目究竟应如何更好地作答。特别在高等教育中,考试结束后,教师一般没有机会对试卷进行评讲并要求学生改正错题。这可能导致,学生在复习时没有掌握的知识点,没有机会去加深巩固,而形成永久的知识缺陷。小组讨论环节的加入,可使学生马上意识到自己在笔试环节的不足,通过与小组成员讨论,也可知晓他人对该知识点的理解,弥补知识缺陷,督促自己进一步学习。[2]

(二)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当代高等教育越来越重视交互式参与和互动协作给学习带来的收益。[3]课堂学习中的互动环节能够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考试中的互动也能使考试不再枯燥紧张,而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将小组讨论融入考试可使学生在互动中感受学习的乐趣。小组讨论中学生认为最难理解的概念进行精彩的讨论,掌握较好的学生可以在向他人的讲解中获得收获,掌握得不太好的学生可以在聆听他人的讲解中获得收获。其次,将小组讨论融入考试可减轻考试的紧张感,让学生更关注于知识的掌握。通常教师会明确告诉学生,小组讨论的分数不会低于个人笔试的分数,激励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讨论。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开展“两阶段考试”的实践上看,采用该考试形式的课程中学生普遍会获得较单纯笔试考试更高的分数。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某一门期中和期末均采用“两阶段考试”的课程对学生的调查问卷中,76%的学生认为该考试形式有助于学习,并给予了236条积极肯定的描述性评价;10%的学生认为该考试形式效果不理想,并给予了30条负面的描述性评价。[4]

(三)有助于提高考查效率

通常在考试中采用小组讨论的形式,由于学生难以瞬间进入状态,容易导致考试时间冗长;或者学生思维闭锁,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有新意、有启发性的讨论结果;或者有的学生占据讨论主动,有的学生发言甚少,甚至有的学生疏于复习,直接“搭顺风车”。这些情况都大为影响了考察效率,也使得小组讨论的考查效果“不可控”,而让很多教师都不愿意采用这种考查形式。

“两阶段考试”则可消除这些顾虑。学生在个人笔试部分,已经对考试问题进行了思考,并且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在小组讨论部分,因为试题与刚刚作答的试题一致或者相关,学生则可马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展开讨论。小组讨论的时间一般比笔试时间更短,学生对问题讨论后,马上得出一致的结论,并在试卷上呈现,大为提高了考查的效率。

三、“两阶段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启示

(一)“两阶段考试”可解决法学本科教学的困境

虽然“两阶段考试”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主要运用于理学院的课程,但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也有借鉴意义。法学本科教学,旨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和其他部门,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全面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学除了完成“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让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养,还应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即专研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分析和归纳的能力、表达和沟通能力。[5]但目前以课堂讲授教学和笔试考试为主的教学方式,面临着多重困境,“两阶段考试”方式可纾解困境,提升教学效果。

首先,“两阶段考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有助于改变学生“实战能力”不强的困境。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虽然案例教学、参与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是教学课堂仍然以教师讲授为主,考试仍然主要依赖于学生对知识要点的记忆。而学生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培养和考查,仍然较为困难。以此可能产生“高分低能”的学生,即在考试中取得高分,但在实践中、就业中暴露出语言理解能力不强、表达沟通能力较弱、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弱、处事应变能力不强等等短板。如果把小组讨论环节,加入到考试中,可以督促学生重视“实战能力”,也可以对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做出全面考查。在法学考试中,可以就案例分析题供学生小组讨论,让学生在分析阐述中,锻炼和考查处理案例和分析問题的能力。

其次,“两阶段考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有助于改变参与式教学效果评价依据不足的困境。参与式教学突破教师单向灌输讲授的教学模式,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学生与教师的合作参与中完成教学。参与式教学是近年来教学方式改革的热点,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被广泛运用。比如,案例模拟与分析,是对情景教学法的运用;分组辩论,是对合作学习法的运用。但是,教学环节的丰富多彩,往往与考试环节的单调形成鲜明对比。考试仍然以笔试答题为唯一评判依据,这使得参与式教学缺乏效果评价的依据。学生们在参与式教学中锻炼的技能,没有在考试中得到考查。有些参与式教学中积极参与的学生,在考试中并不占优势;有些不愿意参与教学互动的学生,在考试中却能拿到高分。这使得参与式教学缺乏评价效果的依据,这也会打击学生参与课堂教学互动的积极性。“两阶段考试”则能为参与式教学的效果提供考查机会,考查学生如何在短时间内表达自己并与他人达成一致意见,考查合作参与技能的培养情况。

(二)“两阶段考试”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设想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讲授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具备处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采用“两阶段考试”可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现实践素质的考查。在《国际经济法》中运用“两阶段考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新学期开始之前做好规划,在新学期开始时向学生介绍“两阶段考试”的实施办法和积极意义,为学生做好情绪铺垫,鼓励学生培养自己的合作参与能力。学生对新的考试形式可能需要适应,为保障教学效果和考试秩序,可将“两阶段考试”设计在平时测试或者期中考试中进行,观察学生的适应情况,发掘突发问题,丰富应对策略。

第二,在平时教学中增加小组讨论环节。可在平时教学中将学生分为固定的小组,每堂课设计十分钟的小组讨论环节,使学生熟悉讨论过程。小组讨论阶段需要学生在短时间内,展开有效讨论。如果没有平时课堂中的互动练习和小组讨论练习,很难在考试中要求学生表现良好。学生的思维归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技巧,在不同观点中达成共识的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促成的。在考试的压力之下,小组讨论会更具挑战。这就需要在平时的教学中,多增加讨论环节,培养学生应变能力,营造团结协作的教学氛围。《国际经济法》日常教学中,可根据每堂课的教学要点,设计一个小案例,供小组讨论,请小组代表阐述讨论结果,或请各小组上交纸质的讨论结果,观察学生的讨论效果,并指导学生改进。

第三,在“两阶段考试”中合理设计考试题目和流程。通常考试时间为110分钟,则可将个人笔试设为60分钟,小组讨论设为40分钟,中间两阶段的连接时间为10分钟。个人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5%,小组讨论成绩占总成绩的15%。小组讨论成绩所有小组成员均为一致。个人笔试题型可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小组讨论仅为案例分析题。小组讨论中案例分析题的案情与个人笔试中的基本一致,小组讨论中的问题在个人笔试中问题的基础上,可再增加两三个开放性的问题。如个人笔试中对国际货物贸易案例分析让学生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小组讨论中则可对案情进行模糊处理,让学生给出“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有哪些”“违约方不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有哪些”,还可增加问题如“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和“你们认为最合理的救济措施是什么?为什么”。以鼓励学生积极讨论,给出多样的答案。

参考文献:

[1]郑若玲,袁卫.民国大学学业考试制度演变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9(3):5562.

[2]Gilley,B.H.,& Clarkston,B.(2014).Collaborative testing:Evidence of learning in a controlled inclass study of undergraduate students.Journal of College Science Teaching,43(3):8391.

[3]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2012).Disciplinebased education research:Understanding and improving learning in undergraduat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ies Press.Available at http://www.nap.edu/catalog.php?record_id=13362.

[4]Georg W.Rieger and Cynthia E.Heiner.(2014).Examinations That Support Collaborative Learning:The Students Perspective.Journal of College Science Teaching,43(4):4147.

[5]李響.美国经验启示下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7):6065.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国际经济法省级双语课程”

作者简介:王黎黎(1986— ),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西华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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