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21-06-03 14:04:07 浏览量:

任小娟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法礼结合是其突出特征,在很长时期内,礼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法。研究礼法结合的法律理念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挖掘其中所蕰涵的智慧,借古鉴今,在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建设符合当今时代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礼法; 法律理念; 德法兼治

一、引言

关于什么是“法律文化”?学者们众说纷纭。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是由张文显教授提出的,“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也就是说法律文化它是一种文化现象,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内容。

二、“法”与“礼”

(一)法

“法”字来源众说纷纭。“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许慎《说文解字》)因此,按照许慎的说法,“法”古体作“灋”,指刑法,该字分为三部分:水,去,廌。此外,“氵”代表执法要公正要如水,.“廌zhì”是古代传说中的独角兽,能够明辨是非,暴力锄奸。很明显“法”是个会意字,这是我们现代法律的历史溯源。

(二)礼

“礼”在中国是一种古老的文化现象。同样我们从“礼”字的演变轨迹来看,甲骨文中,“礼”左边是一个供着的盛器,右边是两串肉。两边合在一起表示把肉放在容器里,供奉在祖先牌位或者神灵面前,这就是“礼”字最初的意义。早期金文基本上跟上面的字形是一致的。到了晚期金文,就表示把肉串放进器具并且盖上盖子,此外又多加了一个牌位就是这个“示”,它们共同组成了“礼”字,表示祭祀神灵祖先。“礼”的另外一种写法,左边是烤肉冒出来的烟,右边是牌位,这种写法后来就变成了我们现在的“礼”字。王国维先生就说“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观堂集林?释礼》)从这个解释中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到“礼”最开始是指祭祀祖先的仪式。古代想要生存下来,那就是完全意义上的靠天吃饭,因此通过什么方式来祈求上天保佑呢?就是通过祭祀。而在祭祀中所占的位置、祭祀时的先后顺序以及祭祀过后分食祭品的顺序等都是不能出错的,它是一种地位的象征,任何人都必须要遵守这种规则。因此祭祀神灵可以说是古代活动中最重要的行为,同时也象征着一种规则,后来逐渐演变为“一切重要的规则”,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使“礼”就变成了习惯法的总称。至此礼的主体地位坚不可摧,人们普遍意识把礼作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它在人观念中的等级要高于法。到了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只是作为一种口头的规范,后来“礼”逐渐被分成四个组成部分,一部分被朝廷的立法所吸收,变成了古代的成文法律,另外一部分就是儒家整理的朝廷礼仪制度和社会生活礼仪制度,第三种继续在民间流传,就变成了民间的习俗,第四种也是儒家归纳的“礼教”。

三、中国文化的法律理念

1、法律不是唯一标准

在古代,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有三个,天理,人情,国法。一是天理——三纲五常之类的“纲常”,以及天道阴阳这类的自然或超自然规律。天理,包括礼教纲常,包括阴阳变化这些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宇宙规律。二是人情——过犹不及的中庸,适可而止的恕道,习以为常的民俗。人情在中国历史悠久,我们现在还在说我们是一个人情社会。三是国法。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评判事情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终极标准并不单单是法律,而是情理法并重,理是排在第一位的。律设大法,理顺人情,法律规定的是明确规定,但是你在实施的时候,你要根据人情来加以调解,不能太過分。此外我们从唐宋法官的判语中就经常能看到论理、论情、论法这样的表述。甚至到了明清时期,所有的衙门的匾额上要么写着情、理、法三个大字,要么写着天理、人情、国法六个字。所以对于执法者来说,法律的规范意义是仅次于天理和人情的,他的重要程度也不如天理人情,排在第三位。“情理法”并用应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比较非常突出的特点。

2、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古代法律是政府发布的管理社会的规范,不是社会共同的规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虽然古代统治者标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实际上君主的权力要大于法,法律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工具。所以中国古代一直讲法律是施政的工具之一,历代朝廷主张“德主刑辅”,礼教宣传为主,法律适用为辅。这个不仅是朝廷的观念,百姓也是这样认为的。对老百姓来说,法律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而且是可以利用的工具。法律缺乏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法律的颁布才能畅通无阻,走在世界前列。

3、法律是一种暴力象征。

中国历代主张兵刑合一,例如我国第一部法制通史《汉书*刑法志》就把兵刑并称。书的前半部写军事史,后半部分写法律史,这说明在古代兵刑、战争和法律是同一件事情。中国传统的孙子兵法就说兵不厌诈,进行战争的时候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诈骗手段,法律也不讲究程序,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不择手段。只要是为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实施法律的时候,就可以不择手段。正如獬豸所代表的那样,在实施法律时可以不讲程序,直接用眼睛看,发现问题了,就可以直接拿角“触不直者去之”。因此古代法律所体现的暴力锄奸就体现在“法”字的造字理念上。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官场和民间的普遍共识。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智慧

(一) “以民为本”的思想

“以民为本”是中国古代的传统思想,同样这一思想也体现在我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中。起初中国古代的刑罚比较苛刻,但自汉代起,历代君主就开始意识到了这一点。汉惠帝废了《挟书律》,高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汉文帝除《诽谤罪》等。真正对传统刑罚进行改革的契机就是《齐国太仓令淳于意案件》,当时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说“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当时汉文帝下令用其他刑罚代替肉刑,并且论罪犯的轻重,只要不逃亡,几年以后仍可以回归社会,再比如唐朝笞刑、杖刑等都体现了人性化的法律理念。这也符合我们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了人和法律的关系:“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也是是现代法律的核心理念。

(二)和谐思想

我国历代主张“以和为贵”,这里的“和”不仅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还表现在人与自然之间。一方面“天人合一”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自然保持敬畏之心,这与我们现代所提倡的生态文明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另一方面,要求人与人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要和睦相处。人与人之间要和睦谦让,做人留一线,家与家之间睦邻友好,国与国之间要和谐共存。这些都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为我国文明的传承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所追求的世界命运共同体正是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和谐”思想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2]獬豸其兽,正义之神?——基于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批判.

[3]“礼即制度”——孔子之礼内涵探析.

[4]张毅.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阀下的中国文化自信[J].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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