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及计划生育人员考试考核工作方案

时间:2021-02-19 10:05:44 浏览量:

为进一步强化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规范,严格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详细内容如下:

一、考核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省母婴保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按证施术”管理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同时,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助产及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相关证书。

二、证书项目

计划生育手术内容包括: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统称计划生育手术。其中,节育手术是指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
男、女性绝育术(结扎手术);
人工终止妊娠术;
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一)《合格证》载明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
男、女性绝育术(结扎手术);
人工终止妊娠术;
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二)《合格证书》载明服务项目:助产技术服务;
实施医学需要节育手术是指医学需要的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
男、女性绝育术(结扎手术);
人工终止妊娠术;
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三、证书管理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和职能已经合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已合并的机构发放《合格证书》;
未合并的机构将继续发放《合格证》。合并后《合格证书》服务项目内容将涵盖《合格证》的服务项目内容,助产机构医生发放《合格证书》载明服务项目为:助产技术服务、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
助产机构助产士发放《合格证书》载明服务项目为:助产技术服务;
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技术人员发放《合格证书》载明服务项目为: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

四、考试对象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无资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技术人员将不在考试考核范围之内,技术人员严禁发放《合格证书》。故执业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没有载明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该机构人员不得报考《合格证书》。

1.凡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尚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

2.已通过助产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期满3年本年度应换证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3.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五、免试条件

从事助产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免予考试考核:

1.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工作10年以上。

3.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六、考核办法

(一)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术操作考核。

(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助产机构考试对象的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签发准考证、判卷及《合格证书》发放工作。

(三)理论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均按100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线,两项均及格方为合格。

(四)理论考试及技术操作考试考核内容范围见附件1。

七、考核程序

(一)报名方法

l.申请。由个人填写《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小2寸照片3张;

(4)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需要提供本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资格审查。由个人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所在单位整理后统一将《申报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妇幼科,经审查同意后,签发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及发证期限

考试时间、地点一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合格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证件的发放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助产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工作,局机关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管理,及时解决考试考核中的各种问题,保证考试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严禁报名。

(二)对取得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对未取得妇产科医师证书的发放《合格证书》,是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核、考察考试考核人员范围及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免试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考核,严禁违规发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办负责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及免试人员的证件加注和证书发放工作。

(三)各单位应按复习的范围认真组织并做好考试考核前的宣传、培训工作,把此次考试考核做为提升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水平的有效载体。

(四)严格实行考试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健康局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肃纪律,严格监考、保密制度,对现场违纪者,取消考试考核资格,并对考场组织者和监考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判卷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在卫健局明显处公布。

(六)成绩公布后,区卫健局在《申报审批表》上填写分数,对考核合格人员,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办实行分类办理。

(七)请各医疗保健机构于12月9-11日前把附件3、4、5

6.7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妇幼科(电子版存优盘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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