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6-06 10:34:04 浏览量:

 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 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精神,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在省级专项资金和区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二、本暂行办法所适用对象为在区司法局依法统计在册的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但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以案定补”的基本原则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 (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街(镇、场)、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四)分类发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 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四、“以案定补”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当年有省级专项资金下拨的,先由省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实行“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包括:

  (一)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纠纷主动调解成功的案件。

 (二)因债务、财产、欠薪、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调

 解成功的案件。

 (三)因房屋宅基地、土地权属、山林权属、资源开发、拆迁补偿、水利纷争、山坟争议等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

 (四)因劳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

 (五)因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纵火等行为,通过及时调解疏导,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案件。

 (六)因频临激化的群体性纠纷,竭力疏导,有效制止械斗并调解成功的案件。

 (七)因当事人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能及时疏导制止、排除隐患并调处成功的案件。

 (八)因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通过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及时疏导防止自杀发生的案件。

 (九)其他调解成功符合“以案定补”的调解案件。

 六、实行“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根据调解难易程度,划分四个类别: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案情复杂的; 2.涉及争议标的在 20 万元以上,案情复杂的;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上; 4.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案情复杂的;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案情复杂的;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街(镇、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七、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案件卷宗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八、“以案定补”的案件补贴标准:

 (一)一类案件,每件补贴 800 元; (二)二类案件,每件补贴 500 元; (三)三类案件,每件补贴 200 元; (四)四类案件,每件补贴 50 元; 九、“以案定补”的申报、审核和补贴发放方式 (一)成立评审机构 1.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我区“以案定补”的机制有序规范运行。

 2.基层司法所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上报和初审工作,并填报《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审批表(汇总表)》和《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明细表》(见附表)。

 3.成立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区司法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二是负责对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二)申报 每年的 6 月、12 月上旬,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符合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集中送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初审。人民调解员要规范制作案件卷宗,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 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对简易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

 (三)审核 基层司法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进行初审工作,初审完毕于中旬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司法局全面审核分类,再由区司法局送区财政局复核。

 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补贴发放

  通过复核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将补贴划拨到各街(镇、场)财政账户,再以非现金形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人

 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司法行政部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十、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没有引导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且不及时上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械斗和非正常上访的,视情形扣减人民调解员当年的调解补贴。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时,应严格把关。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行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十三、各司法所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自查和档案整理,并将自查和档案整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过对调解案件当事人约谈、回访、检查档案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审查。

  十四、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十五、本暂行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表:1、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审批表(汇总表)

  2、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明细表

  3、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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