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数据采集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23 09:22:37 浏览量:

 附件3

 ***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

 数据采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公安机关“数据警务 智慧公安”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精神,推进公安物联网的建设,规范全省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的数据采集标准,提升公安机关的数据智能获取能力,为湖北公安云大数据平台提供鲜活、可靠的多维感知数据,现就全省住宅小区的智能安防系统前端感知数据采集和汇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省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应按照本意见采集数据,已建设的按本意见升级改造。

  二、采集标准

 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的前端设备应具备对出入小区人员、车辆、通讯设备等信息的智能感知能力,并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数据的交互,根据服务群众和警务实战的需要,系统的数据采集标准如下:

  (一)数据采集类别。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前端感知设备至少要保证小区居民授权信息、出入人员人像抓拍信息、出入车辆抓拍信息、出入相关设备机器码信息等基础类数据的采集,实现出入小区的人员的有效识别认证,出入人员和车辆能被抓拍两次、手机信息能被感知两次、身份信息能被采集一次。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地个性化应用需求,拓展烟感、电路、燃气、电梯、消防选、井盖、水箱、水质、水压、地下管网、空气质量、高空抛物等泛感知类数据的采集(详见表一)。

  (二)数据采集质量。各地建设的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应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物联网汇集平台实现基础类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1.小区居民授权信息:应至少包含姓名、国籍、证件类型、民族、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现居住地住址、与房主关系、联系方式、申请授权时间、授权范围和登记时免冠人像照片。非封闭式小区采用微卡口模式建设的可不采集该类数据。(如表二所示)。

  2.出入人员人像抓拍信息:人像识别门禁或人像检测微卡口所采集人像信息的文件格式、图像质量和图像处理等技术标准,应符合公安部《安全防范人脸识别应用视频图像采集规范》的要求,并关联出人员出入时间和设备位置信息(如表三所示)。

  3.出入车辆抓拍信息:机动车识别门禁或机动车识别微卡口所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的图像格式、图像质量等技术标准,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关联车辆出入时间、方向和设备位置信息(如表四所示)。

  4.相关设备机器码信息:

 WIFI嗅探设备采集相关设备终端特征信息的数据内容和质量要求,应参照《公共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系统终端特征采集前端技术要求规范》(GAWA3011.6-2015)的信息采集标准执行。

  三、数据汇集

 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湖北省公安物联网建设指导意见》依托公安视频专网,建设本地物联网汇集平台,平台应用、数据库、接口协议等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GA/T1400-2017)的要求,实现对辖区内智能安防系统采集数据的汇集和前端设备的监测。

  智能安防前端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通过安全边界接入平台传输到本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物联网汇集平台,数据更新周期应小于5分钟,人员、车辆、通讯设备的出入事件记录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2年,人像、车辆等抓拍图像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省、市、县三级物联网汇集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通过建立行人、车辆、WIFI等专题汇聚库,为湖北公安云大数据平台的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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