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0-07-02 11:18:25 浏览量: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市、区、教委有关规定,在全园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幼儿园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幼儿园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受理全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报告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委员、组织委员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委员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 ? 单位 ? 职务 ? 年龄 ? 政治面貌
? 报 ? ? 告 ? ? 内 ? ? 容



? ? ? 报告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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