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1-08-27 16:29:12 浏览量: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条

 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监管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融资行为 ,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期票据、信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 (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字[2018]139号)执行; (六)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七)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外资产转让事项; (八)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九)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 2000 万元(含)以上或租赁期超过5年(不含)租赁; (十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含)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含同等价值的实物捐赠);

  (十二)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 (三)因增资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 (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对外转让; (五)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 (二)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三)监管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对外股权或实物资产收购事项; (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年度产权变动情况。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监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七)其他按制度应上报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并提供由报告主要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已签署的合同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党委会)决议,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备事项上报,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特别紧急的事项先口头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制度期限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告单位。(见附表)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未按制度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瞒报、虚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国有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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