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济合同履行制度

时间:2021-05-05 00:48:21 浏览量:

 医院 经济合同履行制度

  (一)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相应义务,积极行使合同的权利。自 (二)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向法务人员通报。

 (三)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均应立即向分管院领导及医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与医院法务人员联系。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在收到对方异议时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回复。上述文件在发出前,均应经过法务人员审核,并归档存查。

 (四)合同款项支付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分别在《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批表》上按顺序审核会签,交分管院领导和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五)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可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付款内容、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4.《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批表》没有相关部门、医院主要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因素时,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通报,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收集相关证据,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变更合同承办部门,则应办理交接手续,进行必要交接。

 (八)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管理、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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