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后,首个年终奖如何扣税?时间点很关键!

时间:2021-05-18 20:41:22 浏览量:

 新个税法后,首个年终奖如何扣税?时间点很关键!

 不知不觉

 距离 2019 年不到两周了

 辛辛苦苦干了一年

 年底最期待的是什么?

 当然是年终奖啊!

  可是你知道

 新个税法出台后

 年终奖要怎么扣税呢?

 让小编话你知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怎么发?

 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冰解释,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 2019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仍然适用 2011 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 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 2019 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 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 2019 年所得,与 2019 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 6 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离职后,年终奖能不能拿?

 案例分析

 2013 年 3 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

 2017 年 1 月 20 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 2016 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 2016 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 2016 年度在职激励金 22000 元给符某。

 法官解释,本案中,解除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

 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中,“在职激励金”的计算标准是以 2016 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 2016 年 12 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对象。

  把工资的 30%累计到年终奖来发放

 合规吗?

 确实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截留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年终奖,并以此约束劳动者离职,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规的。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平时工资的 30%做为年终奖来发放,那么这个年终奖,实际就是员工平时应得报酬的组成部分。那么即便员工离职,单位也应全额发放,不得扣减。

  小结一下

 2018 年度年终奖怎么算?

 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 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 2019 年度综合所得。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 12 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 2019 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 你可能还存在诸多疑问 戳图了解,熟知你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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