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住院病案院内交接制度
第一条 凡出院病案,应在患者出院后 24 小时内回收到病案室。
第二条 临床科室送交出院病案,住院处查收签字妥善保管。无出院者的病案,住院处概不结账。
第三条 病案室每日到出入院结算处回收出院病案,并向出入院结算处验收签字。
第四条 送(转)交病案部门若无签字,如果发生残缺、丢失,由送(转)交病案部门负责;已签字的,由签字部门负责。
第五条 凡丢失一份病案,当事人赔偿人民币 30 元。如果丢失重要病案,交由医院进行处理。
第六条 病案库房要定期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对未归病案进行追查。并写出病案归档及借阅情况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