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积分管理评定办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参考例文

时间:2021-06-08 10:44:39 浏览量:

 党员积分管理评定办法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与有效激励相结合,根据 XXX 精神,针对区的实际情况,将党员义务明晰化、先锋评价公开化、考核管理痕迹化,运用日常工作积分制、工作突出加分制、工作失误减分制、关键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动态管理办法进行百分量化考评,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具体管理评定办法如下:

 一、积分对象 全局所属在职在岗党员和预备党员。(除年老体弱、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并经机关工委批准后,可以不参加“党员积分管理”)。

 二、积分标准 党员年度积分分为:

 “日常行为积分”、 “年度评议积分”、 “贡献积分”等三部分构成。其中,“日常行为积分”与“年度评议积分”按照 4:1 的权重构成 100 分,“贡献积分”为加分项目。

 (一)积分办法 1、日常行为积分(80 分)。主要根据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推动工作开展等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积分。主要内容包括:带头学习提高(15 分),带头争创佳绩(15 分),带头服务群众(15),带头遵纪守法(20 分),带头弘杨正气(15 分)。

 2.民主评议积分(20 分)。

 民主测评在年终党员大会上进行,测评党员在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测评分值按百分制计算,并将测评分按所占比例 20%计入党员积分。计算方法为:民主测评得分=(“好”的票数×1+“一般”的票数×0.8+“差”的票数×0.6)÷总票数×100。

 (二)奖、扣分办法 1.奖分 (1)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文章、学术报告、专题消息、通讯等,每篇奖 2 分;在区级刊物发表调研文章、学术报告、专题消息、通讯等,每篇奖 1 分(同一项内容累计计分不能超过 3 分)。

 (2)年内个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加 5 分、区级表彰加 4分、所在党工委表彰加 3 分、所在党支部表彰加 2 分(同一项目不同级别表彰的不能累计加分,一般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

 (3)在工作中有所创新,成效显著的,每项奖 3 分,特别突出的,每项奖 5 分。

 (4)党员承诺之外的事项,按奉献大小,经支部会议研究酌情奖分(同一项内容累计计分不能超过 2 分)。

 2.扣分 (1)个人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单位形象的,或在上级检查、暗访中受到处理的,每例扣 3 分。

 (2)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不参加黄、赌、毒和一切迷信活动以及违规上访行为,每违反一项扣 3 分。

 (3)受到群众有效投诉,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一次扣 3 分。

 (4)发生其他事件,经所属党支部研究,酌情扣分(每项扣分不超过 3 分)。

 3.一票否决 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三、组织实施 党员积分制管理以年终民主评议党员为界,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党支部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党支部要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制定《积分管理评定细则》。

 (一)党员据实申报。党员如实填写《党员积分申请表》,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积分,党支部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其他党员群众也可向支部反映党员积分事项。

 (二)支委进行初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支委会,根据支部掌握的党员履行义务、完成工作、承诺践诺等情况,按照支部确定的积分事项、积分标准、扣分办法、加分条件,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季度积分。

 (三)半年审核汇总。原则上,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申报、支委初评的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评议通过,确定党员季度积分,并由专人负责填写《党员年度积分管理登记表》。

 (四)公示季度积分。半年审核汇总后,党支部及时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调查核实,核

 实情况向党员通报。

 (五)年终综合评定。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计算出党员年度综合积分,计算方法为:党员年度综合积分=(基础分+年度累计履职分+年度累计奖分-年度累计扣分)+民主测评分×20%。

 四、结果运用 年度综合积分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年老体弱、长期病卧、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核实、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同意可不纳入积分制管理,由所在党组织根据平时表现评定年度综合得分,但原则上不参加评先评优。单位派出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原则上参加所驻村积分管理,积分情况由村按季度反馈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共用,但只能参加一边评先评优。

 年度综合积分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党员,按一定比例评为“优秀”等次,优先作为各级表彰的推荐对象。年度综合积分在 60-80 分的党员,评为“合格”等次。年度综合积分在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党员,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由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XXX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党委及其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党费,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公司直属党委的党员(预备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取之于党、用之于党的原则,按照定期收繳、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精准规范,做到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费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统筹使用好、管理好党费,保障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五条

 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各单位党建部门作为党费管理部门,代本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负责觉费的核定收数、使用审批、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党员工资收入结构,配合党建部门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提

 醒告知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年终绩效兑现情况。财务部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总支)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月收取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按要求做好党费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九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离退休人员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 5000元以下(含 5000 元)者,交纳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钠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特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按月取工资的觉员,以每年一季度某个月工资或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核定觉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年初以基本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觉费,以 1000 元为交纳限额,组(人事)部门应于当月初提醒告知。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第十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一次性交纳党费超过应交纳党费数额 1000 元及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开具收据后,由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转交党员本人。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预交、代交或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委审批期间,仍应当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委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收缴党员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总部各部门党组织每月10日前将当月收缴的党费 100%全额上缴公司直属党委。设立党委的在京直属单位,每半年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40%上缴公司直属党委。

 设立党支部(总支)的单位,每半年将收缴的党费 100%全额上缴公司直属党委。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前将上缴的党费汇入公司直属党委完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直属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 20%上缴国资委党。其中 5%上缴至中央。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有经费的补充。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和制作奖牌、证书、奖品以及必要的现金奖励等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

 (6)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使用应当向基层倾斜。各级党委每年从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逐数划拨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据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实行审批备案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

 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费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有关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应当每年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填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党费使用有关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禁止非中共党员人员从事党费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党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财产。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

 党组织的党费财务。如确有必要,各级党委可以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党费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要把党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要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觉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公司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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