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表及修订理由或依据

时间:2021-07-03 10:36:18 浏览量:

 新旧对照表及修订理由或依据

 序号 原办法内容 拟修订内容 修订理由或依据 1 没有具体规定 第三条增加“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补助” 依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 号)第二十二条(一)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可在当年省级科普专项科普建设类补助中,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2 第三条

 科普专项支持范围。

 (一)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支持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场馆的运行和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等。

 第三条

 科普专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二)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支持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的运行补助(免费对外开放、研学教育等)、科普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管理、科普展品研制和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维护等。

 理由: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普场馆对外免费开放的门票补助、开展青少年学生的研学教育活动、场馆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展品、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等,不能用于场馆的基础建设和改造。

 3 第七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理由:科普专项支持范围为科普工作领域,科研修改为科普工作。

 4 第九条

 每年 7 月底前,省科技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科普专项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具备的条件、申报内容、支持额度等。

 第九条

 每年省科技厅发布当年度专项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科普专项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支持额度等。

 依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 号)第十一条(一)省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省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

 5 第十一条

 申报科普专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行政第十一条

 申报科普专项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中央在琼企事 理由: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对申报科普专项项目的条件要求更加具体化。

 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符合科普专项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三)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任务的良好信誉度;

 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设备、人员完成申报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熟悉科普工作,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任务的良好信誉度。

 6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专项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需符合条件:

 1.申报年度 8 月 31 日前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专业科技馆或科普基地; 2.认定满一年的省级专业科技馆或科普基地须参加上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专项各类项目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需符合条件: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专业科技馆或科普基地; 2.申报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

 依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 号)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7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专项各类项目(任务)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三)申报科普创作补助需符合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专项各类项目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三)申报科普创作补助需符合条件:

 理由:将申报科普创作补助和科普场馆运行补助的起始时间同步,使科普专项的申报和评审更加科学。

 条件:

 1.申报当年度 8 月 30 日以前三年内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已研发完成的科普设备。

 1.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已研发完成的科普设备。

 8 第十三条 (二)申请科普活动补助,需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科普活动实施方案、证明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具备承担该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二)申请科普活动补助,需提供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科普活动实施方案、证明申报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项目负责人组织或参加相关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等。

 理由:在科普专项评审工作中,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整性、证明性不够具体,专家对项目组人员难以评价。

 9 第二十条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任务负责人、合作单位、经费预算、终止合同书等,必须由承担单位、任务负责人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书考核指标等重要内容、任务负责人或终止合同书等重要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普工作计划调整、科普团队组建、工作经费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项目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依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二充分下放管理权限(九)扩展技术路线决策权中“赋予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依据。”(十)优化预算管理。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

 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 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10 第二十一条

 任务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执行期结束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最长延期 6 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任务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最长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第三十条第三款如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最长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11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任务负责人、参与单位、实施期限的承担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强制终止其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追缴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任务负责人、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的承担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强制终止其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追缴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依据:《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厅字〔2019〕11 号)第(七)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2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强制执行项目终止。

 (一)任务立项后,因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原因导致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完成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三)经核实任务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宣传伪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造成任务无法继续实施 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强制执行项目终止,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任务立项后,因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原因导致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完成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三)经核实任务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宣传伪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六)造成任务无法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依据:《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厅字〔2019〕11 号)第(七)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3 第二十五条

 属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得逾期,逾期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属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一般不作验收,但项目经费在 1 年内支出完毕,并在支出完三个月内将相关票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属于前资助(指项目实施前,省科技厅经评审立项的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得逾期,逾期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属于后补助(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用于科普设施建设、运行、开展科普活动等,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项目的,一般不作验收,项目经费在 1 年内支出完毕,并在支出完三个月内将经费支出情况(相关票据证明)作为年度考核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拟)。明确了前资助和后补助的内容。

 14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拨款可根据类型和管理需要,可采用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

 (二)科普作品补助采取前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进行,一般科普作品采用后补助方式按出版发行费用或研发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涉及省委、省政府及省科技厅重大工作部署的科普作品可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拨款可根据类型和管理需要,可采用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

 (二)科普设施运行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实际支出费用一定比列考量补助额度,补助最高额度不超 20万元(含 20 万元)。

 按照以往的最高补助额度,明确科普设施运行补助上限。

 15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5 项劳务费:指在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合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5 项中科普专项项目开支范围的劳务费增加了参与项目合作的“高校学生”可以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劳务费。第 8 项中其它支出中增加:直接费用可根据海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在乡村、社区、学校等开展科普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自制凭证据实报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第(十一)拓宽直接费用列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高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 人员 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十三)

 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自制凭证据实报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6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间接费用: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间接费用: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间接支出比例不超过 30%。

 依据:《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十二)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间接费用使用范围。试点在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中 , 提高间接费用 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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