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中英文对照)

时间:2021-07-21 10:27:16 浏览量: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编号:

 签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 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 年 月 日在 (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修理周期为 天,其中在坞天数为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 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 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 %的预付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 的进度款 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

 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 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 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 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印章:

 印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船舶修理合同 委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 船 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 10%,且其

 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 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 天, 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

 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 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 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 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 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 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 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 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 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 30%进度款 万元;余款在完工后 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 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

 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 %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 %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991 年 5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 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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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国内造船合同 本合同由(船东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承造船厂全称)(以下简称 乙方)就建造(船舶名称)(以下简称本船)

 艘,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签订。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艘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 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 CCS 审查认可,由 负责施工设计。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 (图号:

 )

 (2)全船说明书 (图号:

 )

 (3)船体结构说明书 (图号:

 )

 (4)舾装说明书 (图号:

 )

 (5)轮机说明书 (图号:

 )

 (6)空调说明书 (图号:

 )

 (7)机械说明书 (图号:

 )

 (8)电气说明书 (图号:

 )

 (9)总布置图 (图号:

 )

 (10)舯横剖面图 (图号:

 )

 (11)机舱布置图 (图号:

 )

 (12)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3)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4)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5)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6)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注:

 ①凡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 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1)、(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②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③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④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把承造的船舶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总长(m)

 垂线间长(m)

 型宽 (m)

 型深 (m)

 设计吃水 (m)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

 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 KN。专指拖船

 (2)

 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专指起重船 (3)

 挖深及其他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专指挖泥船 2.1.6 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最大持续功率(KW)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KW )

 转速 台数发电机型号 功率(KW )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 3 级,深静水, 主力功率为 KW,航速不小于 公里(或节)。

 (2)主机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台架上试验,在 ISO 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 (KW)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

 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海里)

 ,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7 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 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 CSA Tug Lcelass B ★CSM]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级社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本合同的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 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 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 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

 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 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RMB)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RMB)万元整(¥ )

 4.1.3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 万美元计,汇率暂按 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 万元整(¥ )。, 4.1.5 上述合同的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

 4.1.6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工程费用,在交船时同本条款 4.2 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 其余各期付款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1)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 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 (下同)。

 (2)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20%)中的 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 7 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下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2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 (下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并与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暂留船价的 % 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本船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 45 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日期。

 第五期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 9.1.1 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 12 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 9.1.1 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 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计人民币 元整(¥ ),并以 120 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 120 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并减少船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 从本合同第九条第 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 12 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开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 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零点三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至零点七(0.5-0.7)

 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 (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接船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船系柱拖力、工程作业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 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应确定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设备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 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 甲方代表有权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均为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 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由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工厂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 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 通知 乙方应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和试航 (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以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收到该通知,并按时派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 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的权利, 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 航、试验纪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 实施办法 8.2.1 在系泊试验前 60 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

 8.3 验收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 (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不迟于 年 月 日,优惠期 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 月)。

 9.1.2 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 纸、技术文件均已点请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 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 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方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 。《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 (3)份。

 9.3.2 按 2.2.2 款规定的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 (工程作业)报告一式贰(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同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 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 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定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十(10)天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操作或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该通知的最后有效期为本船保修期满后 7 天(若以信函形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 缺陷的处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 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 11.1 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 则船进坞后如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 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和仲裁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将本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都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的变动、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日期: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夕口期配载, 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 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 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

 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同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 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

 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 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10、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因乙方计算错误而多垫付的部分除外。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对于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 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垫付的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 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对于第 8、9、10,11、12 条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关费用调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包干费率。

 1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 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 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乙方在代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并对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天,合同期

 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 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9、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多式联运合同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 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 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 物以补偿损失。

 3.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 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7.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 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使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根据国内法。

 8.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11.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 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海运进口货物委托转运合同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转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国内转运业务。

 货物基本情况如下:

 货物来源:

 货卸码头:

 进口日期 船名 提单号码 麦头 合同号码 货物名称 集装箱数量 20" 40" 包装 数量 毛重 体积 2.代理运输方式为 ,自 至 到站(专用线)/港 ,交收货人(全称)

 。

 3.甲方同意支付与上述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等。

 4.甲方对于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如下:

 。

 5.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

 6.甲方应在船抵港日 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

 (1)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 (2)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进口贸易合同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报关委托书 (7)海关、铁路部门或港务局临时或特殊要求的其他文件。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因单据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8.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转运用铁路运输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佳;转运用公路运输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9.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被乙方留置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8)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

 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 6 款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信息,及时传递应返回的运输单证。乙方对于其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 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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