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26 23:00:21 浏览量:

 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产品创新、产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加强发明创造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奖励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10家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评审奖励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且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

    第六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有效专利或地市级领先水平以上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重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健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院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专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团队,有稳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年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具有自主品牌和带动行业作用。重视自主品牌创新,在全市同行业有知名度和较强的带动行业作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主要产品的技术、质量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占企业申报年度总产值的20%以上。

    (四)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节能减排达标,当年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对国家和地方有较大贡献,近两年,年纳增值税平均增长10%以上,年度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依法履行纳税人的义务,按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近两年无税收违法行为。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领导班子重视科技创新,已建立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并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  申报、评审、奖励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评审奖励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将纸质的《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申报表》和电子文档,并附以下材料一式八份报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企业申报年度总结;

    (二)企业申报年度会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荣誉证书、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等)、科技查新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五)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纸质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评审、奖励程序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已经过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电视台公示7天,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奖。

 第四章  奖励形式及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2013年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所需经费200万元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以后逐年增加。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凡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企业,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受处理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得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的企业,不能以同一技术(装备)再次申报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

  第十四条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市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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