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

时间:2020-09-01 23:20:16 浏览量:

 科技创新券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第一动力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把创新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做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原创性成果重大突破。   1.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引进和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提升服务能力等功能。积极整合科技资源,不断加大对创新平台的投入和管理,建设对大力发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科技创新载体将起到积极地示范带动作用。具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中心等,如立项单位可获100万—300万元支持。

 2.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旨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通过统筹配置现有科技资源,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一支自主创新能力强、服务社会意识强、引领带动示范性强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科学发展和转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如省科技厅立项可获50万—100万元支持。

 3.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是一种全新的资助模式,可以实现由企业自主选择科技成果、科研方向、合作对象。通过创新券的使用,使科技经费流向为企业和市场服务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凸显由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导向。同时,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创新券资金,由此放大财政科技经费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之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券申请便捷,利于技术落地生根,致力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以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50万元以内的补助。由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他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合同完成后,由科技创新服务单位持科技创新券到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兑现。

 4.研发投入:研发投入是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能够激发科技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发展由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企业的研发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可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四项指标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 采取加权记分方式进行评测打分,申报企业须达到70分以上,可获得省科技厅30万元后补助。 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评测的是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此项指标评测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是否以技术成果形成了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③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主要以申报企业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共计5 项指标进行评测。申报企业要就上述指标项提供辅助材料说明。④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 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7.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在我国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申请专利可以加强对自有技术的保护力度。专利申请:首先,要确定申请类型,写专利申请文件;其次,将专利申请文件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等待受理;再次,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及时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然后,等待接收专利授权通知书;最后,拿到专利证书,即表示申请专利成功。

 8.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要起到引导和后盾作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申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立项获50万—100万元支持。

 9.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申报省科技厅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如立项获30万—100万元支持。

 10.省科学技术奖励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所获得的奖励。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奖项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11.专利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对于获得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

 2、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

 PCT进入国家阶段(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项资助。

 1、专利拥有。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49件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50-99件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10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累计获得专利拥有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专利维权。通过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通过司法诉讼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且有效运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1)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单位; (2)高新技术企业; (3)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件(含3件,不包括受让取得)以上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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