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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为了规范队员的着装、仪容、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面貌和战斗力,塑造“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着装
(一)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保持队容严整。
1、严格按照规定佩带、缀订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号牌等专用标志。
2、应当戴制式帽。戴大檐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3、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扣齐衣扣。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
4、通常着制式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皮鞋(女队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超过三厘米,女队中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5、执勤时,必须扎武装带。不准背或挂包,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票据等用品,应放在统一配置的公文包内。公文包位于武装带右侧。
6、参加集会、训练、检阅时的着装,按照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7、科室和大队人员在办公场所上班期间,应按上述规定着装,但可不戴制式帽,不扎武装带。
8、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局发通知统一规定。
(二)队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三)制式服装以及帽徽、肩章、臂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给他人。所有离队人员的制式服装、帽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二、仪容
(一)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小胡子,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队员不得纹身。着制服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有色指甲油,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女队员可适度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除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墨镜外,不得戴其他有色眼镜。
(三)队员着制服时,只准佩带局统一发的胸章和执勤证(执法证)胸卡,不准佩带其他徽章。
三、举止
(一)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二)执勤中,步行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坐岗时不得斜靠座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驾驶执法专用摩托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三)队员每天第一次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还礼。执行勤务交接班时,要相互敬礼致意。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
(四)队员参加集体活动列队时,队列要整齐,按规定时间**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五)队员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指挥员临时规定。
(六)队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声誉。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从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七)队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八)队员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
(九)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十)队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一)队员在执勤时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十二)队员不得以执法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三)队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得在酒后上岗执勤;中午一律禁酒。
(十四)队员着制服时,不得出入酒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饭店酒楼、歌舞厅和电子游艺等场所消费娱乐。
四、队容风纪检查
队容风纪是执法队伍和队员的仪表和风貌,是队伍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各大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队容风纪教育和检查。大队每周、局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局成立队容风纪纠察组(由办公室、业务股成员组成),根据情况,平时不定期进行纠察。
五、对违反队容风纪队员的处理
(一)队员着制式服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本人作口头检查。
1、未扣齐衣扣的;
2、戴其他有色眼镜的;
3、帽徽、肩章、领花佩带、缀订不符合规定的;
4、戴制式帽不符合要求的;
5、背手、袖手、手插衣袋的;
6、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或者搭肩挽臂的;
7、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外露,外腰带佩带饰物的;
8、其他违反队容风纪情节轻微的。
(二)队员着制式服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书面检查,并给予罚款50元。
1、不戴制式帽或者敞胸露怀的;
2、着春秋装不系制式领带或内着非制式衬衫的;
3、帽徽、肩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佩带不齐全的;
4、擅自裁改制服或在制服外套穿便服、围围巾的;
5、违反规定混穿制服的;
6、执勤人员未扎武装带的;
7、涂有色指甲油或戴头饰、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装饰物的;
8、便皮鞋的颜色、鞋跟的高度不符合规定或穿拖鞋、赤脚的;
9、男队员留长发须、大鬓角、小胡子,女队员浓妆艳抹,发辫过肩的;
10、其他违反队容风纪情节较重的。
(三)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罚款100元。
1、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的,或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
3、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而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
4、携带、观看、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
5、被检查、纠察时,拒不改正或侮辱、谩骂、殴打检查、纠察人员的;
6、屡教不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规记录的;
7、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的;
8、其他违反队容风纪情节严重的。
(四)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队员,当年不准被评为先进,不准受奖、晋级、记功;其所在大队集体不准受奖、记功。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