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批先建处置程序

时间:2020-04-22 07:20:29 浏览量:

  企业未批先建处置程序

 未批先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 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1.违法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企业违法线索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与违法行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违法线索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正式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唐办发(2014)1号)的规定抄告相关部门联合制止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的,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2.立案:

 经核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

 (1)对当事企业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当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审批资料等证据材料;

 (2)对占地现场进行现场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附现场照片,聘请有资质的作业队伍进行勘界测量,出具《勘测定界报告》。

 4.鉴定:

 (1)依据《勘测定界报告》对占用土地地类以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土地规划情况进行鉴定。

 我区园区企业占地均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程》中关于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的规定,园区企业占地多为未经依法转用的无权源建设用地。这类未经依法转用无权源的建设用地将按照地类变更前的地类也就是耕地进行认定。

 (2)破坏耕地、林地超过10亩,涉嫌犯罪的,应当报请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

 5.调查报告起草与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人起草调查报告,总结调查情况,根据证据材料确定案件基本事实,提出案件定性、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检察部门或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提出移交、移送建议由局领导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以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审理。

 5.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作出《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法律文书呈批表》,报市局呈批《行政处罚告知书》。

  6.移交、移送

 依法需要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提出建议,决定移送的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法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中提出建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7.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合并下达)送达当事

 人,当事人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2)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满三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可向市局法规处提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法治审查”。

 (3)行政处罚决定: 审查通过后,呈批《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区园区企业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内容为: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可按耕地每平方米20-30元,耕地以外的土地每平米10-2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1.土地退还到位(接收退还土地的单位出具接收凭证)。

 2.没收地上物执行到位(财政局出具地上物接收单等凭证)。

 3.罚款缴纳到位(罚款缴费单据)。

 4. 依法需要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需要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要移交到位(公安、检察部门、监察、任免机关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行政处分书》)。

 三、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

 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

 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四、处置到位符合结案条件,查处程序终结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凭证报用地科在后续的出让卷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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