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0-03-13 17:31:50 浏览量:

  镇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章议事内容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四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镇长及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第四章议事纪律第六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第七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第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第十三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印发的《党委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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