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工作奖励办法

时间:2020-05-07 16:40:55 浏览量:

  **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内涵建设,提高招生工作水平,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系统建设,增强系统凝聚力,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促进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鼓励招生,拓展规模。要充分调动全省各级电大招生办学的积极性,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开动脑筋,创新思路,挖掘潜力,努力拓展电大招生办学空间。

 2.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在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过程中,认真执行“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公正。

 二、奖励对象

 经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审核批准开展开放教育的市(地)级电大和县(市)级电大分校招生部门和招生人员。

 三、奖励条件

 (一)先进集体奖励条件

 1.有校级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部门负责人系统意识强,政策水平高,认真研究招生工作规律,对做好本校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有明确思路,措施办法有效。

 2.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招生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招生宣传,无违规招生现象发生。在招生宣传和招生过程中,自觉维护电大系统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3.开拓创新意识强,努力拓宽招生办学渠道,近两年来开放教育招生人数稳定,在同级电大中位于前列,开放教育当年招生数量达到当地常住人口的万分之六以上,在校生人数形成一定规模,学校招生工作成绩显著。

 4.开放教育是学校主体业务,开放教育在校生占全校在校生总数60%以上。

 5.招生人员素质高,能熟练运用招生管理系统实施招生注册工作,在入学资格审核、入学水平测试和新生注册等环节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省电大要求认真加以实施,无差错,管理过程严谨规范。

 6.积极探索开放教育招生模式,注重分析社会人才需求和学生学习需求,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先进个人奖励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和主动服务意识强,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高,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有关招生政策和文件进行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工作,在招生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2.熟悉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敬业精神强,恪尽职守,成绩突出。

 3.所在单位当年招生数量在当地常住人口的万分之四以上。

 4.从事开放教育招生工作一年以上。

 四、奖励标准

 (一)先进集体奖励标准

 达到和超过按所在地区常住人口总数的教学点,可以评为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其奖励标准如下:

 1.对达到本年度招生基数的单位,按基数×5元/生奖励。

 2.对招生人数超过基数的单位,超过部分在50人以内,按超过人数×10元/生奖励;超过 51至100人之间,按超过人数×20元/生奖励,超过101人以上,按超过人数×30元/生奖励。

 3.成人教育招生人数包括在内,“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招生人数不在此项奖励范围之内。

  (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1.奖励等级。奖励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800-1000元;二等奖奖金600-800元;三等奖奖金400-600元。奖励人数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

 2.对于以往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滞后,经努力,当年招生工作有突破性进展的教学点,对其主要招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视当年招生情况确定。

 3.建议获奖者所在单位在省电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

  五、评选程序

 1.先进集体由各级电大根据评选条件自荐。

 2.先进个人由各级电大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当年招生数量在当地常住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四以上的市(地)级电大可以报2人、县(市)级电大分校可以报1人。

 省电大设评委会,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委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电大教务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时间安排

 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9月申报,10月评选,11月在全省电大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各教学点招生基数严格按照国家权威部门统计数据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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