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产赔偿制度

时间:2021-06-11 10:35:27 浏览量:

 医院 财产赔偿制度

  第一条 医院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它材料、在加工材料、各类药品、专项物资、现金等财产、物资,因管理使用责任造成损失的,均按本办法处罚。

 第二条 为保证医院财产的完好,提高财产使用率,各科室对所保管使用的各类财产,要加强管理,并针对各类财产管理的需要制定维护保养措施,确定维护保养范围,明确责任。有关人员要按规定维护、保养。各科室不得任意将各类财产转让、转移给其他科室或出借给个人。闲置不用的财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 各类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赔偿处罚。财产损失赔偿的处罚工作,由财产管理小组负责。

 第四条 经济赔偿处罚的决定,应按损失情况赔偿,尽可能做到合情、合理。损坏的财产可以修复的,应按修理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应按财产原价折算。对不讲科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从严处罚。

 第五条 财产的使用、保管人,因保管不慎(包括转借)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财产的新旧程度,按财产原价折旧确定赔偿额度。

 第六条 造成财产损失,科室拖延不报或隐瞒真情的,除赔偿、追查科室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应酌情扣除科室部分奖金。

 第七条 不经主管科室办理调配手续,擅自将各类财产转让、转

 移造成损失的,按财产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并扣除科室部分奖金。

 第八条 因管理责任造成物资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或短缺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一般情况按下列额度赔偿:

 800 元(不含 800 元)以下的赔偿 30%。

 800 元(含 800 元)至 2000 元(不含 2000 元)的赔偿 20%。2000元(含 2000 元)至 5000 元(不含 5000 元)的赔偿 15%。5000 元(含5000 元)至 10000 元(不含 10000 元)的赔偿 10%。10000 元(含 10000元)以上的财产赔偿,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处以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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