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登记
示 范 文 本
张家口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第五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030759625380 住 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生产经营地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电话 15032336285 邮政编码 0750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李树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
30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法定代表人
钱开政 李 树 股东
钱开政 李 树 监事
原海东 张 烈 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李 树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5832336285 电子邮箱 Kbxcb@126.com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3252219760428201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李树 职务 执行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13252219760428201X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张烈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132522198002232028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李树
职务 经理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_13252219760428201X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李树 身份证 13252219760428201X 2016.12.15 货币 10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李树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5832336285 电子邮箱 kbxcb@126.com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3252219760428201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李树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10日至 2017年2月5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姓名 李树
身份证件号码:13252219760428201X
(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0日 会议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议 记录人: 李树 会议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由李树召集,会议前15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应到1人,实到1人,代表股权100%。会议由李树主持,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经营范围变更为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2、(全部转):增加新股东李树,原股东钱开政在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10万元转让给李树,退出公司股东会。同意由李树组成新的股东会,注册资本10万元不变,股东李树货币出资10万元。
3、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
4、免去原海东监事职务,选举张烈为监事。
5、原股东钱开政(名称或姓名)变更为李树。
11、股东钱开政在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10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10万元。
12、股东李树变更出资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13、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14、指定李树为公司联络员。
15、授权委托李树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此处:自然人股东签字,不要按手印;法人股东盖章,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签字并注明身份):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现就公司变更事宜股东作出决定如下:
1、经营范围变更为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
2、(全部转):增加新股东李树,原股东钱开政在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10万元转让给李树,退出公司股东会。同意由李树组成新的股东会,注册资本10万元不变,股东李树货币出资10万元。
3、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适用)。
4、免去原海东监事职务,选举张烈为监事。
5、原股东钱开政(名称或姓名)变更为李树。
11、股东钱开政在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10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10万元。
12、股东李树变更出资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13、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14、指定李树为公司联络员。
15、授权委托李树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此处:自然人股东签字,不要按手印;法人股东盖章,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签字并注明身份):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任免职文件
经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选举李树为执行董事,选举张烈为公司监事,聘任李树为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李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均为三年,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免去钱开政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免去原海东公司监事,解聘钱开政经理职务。
股东签字:
2016年12月10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股东)、(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第一条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钱开政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树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二、第三章第五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俱、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食品、酒、农副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与零售,汽车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三、第五章第十条原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钱开政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130705197405183310 ” 现修改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李树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13252219760428201X” 四、第五章第十一条原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股东钱开政: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缴纳。”
现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股东李树: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缴纳。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钱开政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方式:15822491183 乙方(受让方):李树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联系方式:1583233628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4、乙方必须在2016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部转让款。
5、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6、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8、甲方应对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违约金1万元。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或者仲裁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之时即为股权转让之日之时,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机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桥西政务服务大厅
年
月
日
股东承诺书
股东承诺:
1、申请材料内容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2、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股东签字均为本人签字,签字真实有效; 4、因股东签字所引发的纠纷,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诺书
张家口市桥西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承诺在办理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 记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 愿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钱开政一人出资设立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张家口裕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家用电器、建材、办公用品、百货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许可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钱开政
住所: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109号3号楼6单元202室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130705197405183310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股东钱开政:认缴的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原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备案登记。增加新股东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3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由股东自行决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13年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