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证(精选多篇)

时间:2020-01-31 04:30:43 浏览量:

第一篇:合同公证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

单位、住址等;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

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 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 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 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 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 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 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 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

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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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 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 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 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 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 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 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 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 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
文书的文本公证,其 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 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 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 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 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 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出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人资格证明。

(2) 法人股份,提文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个人股份,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 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

提文护照或回乡证。

2. 股权证明。

3. 允许股权转让者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 公民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 资信证明。

3. 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第三篇: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1、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经营金

融业务许可证: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

证;

3、 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4、 抵押(质押)借款的,按合同要求提供抵押物清单或质

押物品;
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包括抵押物有无重复抵押的证明);
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用做抵押的书面意见;
共有人系夫妻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5、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抵押(质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书文本;

7、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篇: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合同公证有哪些作用

合同公证有哪些作用

合同公证有哪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关的第一项业务就是证明合同,但是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合同公证的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已经订立的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部分无效的,效力完整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合格。

现在经济组织种类繁多,是否都可以签定合同呢?如没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分公司就不能签定经济合同,丈夫也不能代替妻子订合同,等等。

2、内容合法。

如赌博输钱就不能打欠条,劳动用工合同就不能规定扣留工人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合同就不能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内容,等等。

3、条款清楚明确。

合同当事人尽管都知道双方的约定,但是他们写出来却不能表达这样的意思。公证机关在办结合同公证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诉说的内容与条文的意思不一致。有些条款意思含混不清。这样的合同就不能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双方“钻空子”提供了条件,签定这样的合同,不仅不利于预防纠纷,很可能会使纠纷激化。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员将为你把关,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条款公证人员也会一一指出。同时,合同办理公证后,双方当事人会更加重视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就会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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