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办实验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0-06-12 14:00:55 浏览量:

 **民办实验学校聘请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一、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外籍教师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第247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聘用外籍教师以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促进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按需聘用,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校办主任、级部主任、总务处主任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管理学校的外事工作。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外事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外事联络和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的管理;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和级部主任牵头,有关专家组成的外籍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小组,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聘用外籍教师的各项规定,根据学校的实际教学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条件、正规的渠道和审批程序择优聘用外籍教师。

  第四条  “合作协议”是明确学校与外籍教师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也是学校对外籍教师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凡在我校任教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的外籍教师,均需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并且载明,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

  第五条  学校以聘用语言专业类外籍教师为重点,每年六月底以前,学校将“外籍教师聘用计划”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应明确聘用目的、专业类别、所需外教人数、我方合作教师,以及有关业务措施。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聘来我校任教或工作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为每一名外籍教师提供一套相应住房,并按有关规定配齐生活设施;

 2、按月平均5000元左右的标准支付工资;

 3、按照协议工作时限,为外籍教师购买医疗与意外伤害保险。

  4、享受带薪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教师的集体福利,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外籍教师,由学校给予不高于本年级同科教师最高奖金额度的奖励;

 5、协议工作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外籍教师,报销一次国际旅费、住宿费;一年以上的,每年报销一次往来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聘来我校任教或工作应承担以下义务:

  1、每周完成1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或5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接受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检查;

 2、在工作日内,承担与本职教学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干涉我国内政,不传教;

 4、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校主管部门;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应向学校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外籍教师教学(科研)工作评估与鉴定小组”应指导和协助外籍教师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帮助外籍教师解决教学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制订评价与鉴定标准,定期通过听课等方式检查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期中和期末分别提出书面评价与鉴定报告。

  校长办公室应加强与相关外事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请示和报告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外事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二、外籍教师聘用及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聘用

 1、我校拟常年聘用外籍教师从事英语教学工作。

  2、外籍英语教师选聘基本条件:身体健康,为人正派,对华友好,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学历及资历,热爱学生,工作认真负责。

  3、外籍教师选聘渠道可通过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与境外中介组织引荐外籍教师,亦可通过校际交流,互派访问教师等形式引进外籍教师。

  4、对申请来学校的外籍人士,由学校负责严格审查考核,双方就工作任务、生活待遇等问题进行磋商,实行双向选择,最后由校领导小组批准,签订聘用合同,外教聘用期一般为一学年。

  5、外教本人应于当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校。到校后,学校应及时与其签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时为其办理在华留居手续,包括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手续应在外教到职的三个星期内办理完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生活待遇及经费使用

 1、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颁发《外国专家工资及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第247号和《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根据外教的工作能力,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每周18课时)及个人职称确定其月固定工资。月薪标准暂定为5000元人民币左右。

  2、生活待遇。学校免费为每位外教提供一套住房,配备有空调、电话、热水、暖气、洗衣机、冰箱、卫生间设备(座式马桶、淋浴、浴缸)、相应家用等基本生活设施。

  3、旅行费用。学校支付外教在到职期间的国内飞机、车票款,外教在校工作一学年期满,享有一次返程机票及2000元人民币旅行补助。

  4、医疗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外教应享受中国公费医疗,并在规定的合同医院就医。学校用于支付外教工资、旅费补贴和国内旅游费补贴费用标准暂定为120000元人民币/人年。

  三、外籍教师管理细则

 第一条 外教到校前学校切实保证提供外教必备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并按时支付外教的报酬。

  第二条 外教到校后学校组织其学习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工作制度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施英语教师值日制度,英语教师随堂听课制,外事日志制,并随时提供外教所需的帮助。

  第四条 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

 1、合理安排外教的课程表;

 2、确定适合于学生的教材或教学内容;

 3、指导外教采用得当的教学方法;

 4、定期检查外教各课情况;

 5、组织教师随堂听课并评议外教教学情况;

 6、组织学生座谈,随时了解外教教学情况;

 7、班主任及其他合作者都要主动协助外教做好学生管理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外教不得在校外兼课或从事其他劳务。

  第七条 外教必须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传教;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外教不得留宿客人和朋友。

  第九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外教聘请效益,由外教带好英语教师的口语水准。

  第十条 若外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或因病不能恢复正常工作,学校可解聘外教。

  第十一条 若外教因不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华,若外教无故解除合同,除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违约金4000美元。

  第十二条若学校与外教双方同意,学校可以续聘外教。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学年。

  第十三条每学年应做好外教聘请工作总结。

  四、外籍教师课堂教学制度

 第一条 上课不得迟到,中途不得离开教室。

  第二条 按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不得缺课、误课。

  第三条上课有教案,不准上随意课。

  第四条 上课不吸烟,不吃东西。

  第五条 要求衣冠整洁,不穿背心、拖鞋进教室。

  第六条 不向学生传教,不谈论政治。

  第七条 板书要规范,语言表达要标准。

  第八条 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九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若与学生发生冲突,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及时解决。

  五、外籍教师合作教师制度

 第一条 合作教师必须立场坚定,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条 合作教师必须作风正派,业务精良,乐于牺牲个人时间。

  第三条 合作教师要主动向外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主动介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使外教依法从教。

  第四条 合作教师要主动了解外教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给予解答帮助,与学校沟通,不能解答帮助的要及时向学校和外事部门反映。

  第五条 合作教师要收集外教对学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并及时报告给学校。

  第六条 合作教师必须坚持随堂听外教的课,增强外教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第七条 合作教师应主动要求外教听自己的课,每周一节,课后请示评议指导。

  六、外籍教师外出请假制度

 第一条 外教离开学校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提前三天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

  第二条 外教外出返校后应向学校销假。

  七、外籍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宣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法规、法律宣传资料,督促他们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二条 禁止可能对外教正当权益造成损害以及可能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人员与外教交往。

  第三条 禁止无关人员到外教宿舍留宿。

  第四条 外教旅游及在外留宿,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外教行为如果违反管理制度,学校应及时善意向其提出,令其改正,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予以合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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