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0-04-26 09:20: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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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依靠群众搞好企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班子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提出的公司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公司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人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有总经理代表行政班子、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 工 代 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公司所属各部门、二级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以及少数民族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席支持。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在取得总经理同意后,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委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所属部门、分子公司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本公司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公司的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

 本部门和本公司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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