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中媒体作为及舆论监督

时间:2021-09-06 00:28:45 浏览量:

  “ 黄静案 ” 中的媒体作为及舆论监督

  2003 年 2 月 24 日以前,准确地说,2003 年 6 月以前,“黄静”这个名字还是一个普通的名字。但与之关联的一桩案件使她的名字成为 2003 年热点与焦点,尽管这令她的家人很难承受。

 应该说,这本是普通的关乎人命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在中国的土地上发生着。然而,一系列的反常情况令这起案件蒙上了许多神秘而发启民怨的色彩。至今牵引着许多人的神经,追逐着事件背后的真相。

 这个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是因为案件本身在发展变化中不断掺杂进了许多方面的问题,甚至触及到了某些体制方面的难题。这使得此案与之前发生的曾引起巨大震动的“孙志刚案”一起,成为公民集体维权的典型。

 在这里,作为较早面向全国报道黄静案的记者,我想就此案来探讨恶性疑案中媒体的作为、舆论监督权利和报道空间应该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

 公民权利受损质疑与媒体正义

 在网上,利用百度网(http://www.baidu.com)以“黄静案”为关键词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 13000 篇,而此前不久,这个数字还是 15900 篇。应该说,这是一起媒体关注程度极为罕见的司法案件。包括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电视媒体及众多平面纸媒都纷纷以调查和转载等形式,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新华网、搜狐网等影响较大的网站分别做了“黄静案”专题。黄静的网上纪念馆成立以后,点击率甚至远远超过了孙志刚网上纪念馆的点击率。

 然而,2003 年 2 月 24 日黄静案发生后的最初几个月,像许多类似案件一样并没有引起媒体大篇幅报道的关注,甚至一度是被当作市井染“色”新闻看待的。2003 年 3 月 1 日《潇湘晨报》是以这样猎奇的题目来报道的:《湖南 21 岁漂亮女教师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后来,在接受制作黄静案专题片的学者艾晓明的采访时,《潇湘晨报》记者胡力丰也承认“漂亮女教师”、“裸体死亡”肯定会吸引读者的眼球的。

 即使这样,当地媒体的声音也迅速戛然而止。黄静的母亲黄淑华说,湖南的媒体突然不再报道这个案件了。她从当地媒体记者口里得知,媒体是被打了招呼不许报道此案的。所以,一家电视台的记者在做完采访后也销声匿迹了。

 使死者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感到不平的是,案件中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产生:

 疑点 1:裸身遍体是伤,湘潭市公安局却排除他杀可能?

 疑点 2:案发时,其男友留宿并有含精液的纸巾遗留于现场。

 疑点 3:黄静内衣内裤交给警方后为何丢失?

 疑点 4:能证明黄静生前身体是否健康的体检表离奇失踪……

 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警方的合理解释,那么死者家属理应有质疑的权利。而警方草草结案为自杀身亡,很显然,家属认为自己的权利受损了,他们所能做的,也就是向司法机关质疑了。

 司法机关简单结案,媒体失声,家属喊冤,这使得该案与其他一般上访案件有着同样的发展路径。

 于是,死者的母亲黄淑华在网上痛哭失声,她在一个题为《女儿,黄静女儿,你听见了吗,妈妈声嘶力竭,在为你鸣冤叫屈!》的帖子上写到:“2 月 23 日下午你离开我的时候,还弹了钢琴,跳了舞,唱了歌给我听,生龙活虎的。24 日凌晨 5∶50,你就死了。当我 10 点多闻讯赶到你的卧室看到的竟是全身裸露,死着躺在床上的尸骸,天啊!这是怎么一回事!是谁夺去你年轻的生命?”

 但是,“孙志刚案”的后期,政府对网络舆论的收紧,使得象黄静案这样的伸冤言论很难在网络论坛上得以存留。黄淑华的许多呼吁帖子纷纷被删。

 作为记者,笔者也是在网上看到这些帖子后,开始关注此案的。当笔者联系上黄淑华时,她的迫不及待的声音很容易让人感到她对媒体呼吁的渴望。2003 年 6 月 26 日,笔者作为《现代教育报》记者以《病死?还是奸杀?——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裸身猝死之谜》为题长篇报道了此案。此后,这篇报道以纸面媒体公开报道的原因而在网络上被广为转载,而不再受到删除的“待遇”。然而,此后事态的发展更为复杂。

 最令人怀疑公民权利有受公权力损害的现象是法医鉴定结论的一变再变:

 第一次鉴定:2003 年 3 月 6 日,湘潭市公安局作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是由于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第二次鉴定:2003 年 5 月 7 日,雨湖区公安分局鉴定书的结论是:黄静死于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这意味着,黄静还是病死的。

 第三次鉴定:2003 年 6 月 8 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正式宣布“排除他杀”,湖南公安厅出具了第 210 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得出三点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黄静胳窝处伤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病理检查发现黄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

 第四次鉴定:2003 年 8 月 14 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正式出具了第四份司法鉴定书,再次得出与湖南警方截然不同的结论:从现有的鉴定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鉴定:2004 年 8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六名专家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

 死者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受到的一系列不公平的待遇,无限扩大了网络和媒体的质疑强度。《南方都市报》在报道中转引相关人士的话说:“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肯定是另一个样子。”“网民们不仅给黄静的家属以精神上的支持,还提供了更实际、有效的帮助。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日常生活中,这一点意义重大。”“更多的团体、个人通过网络加入到社会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最终的决策将更加公正。”[1]

 当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公权力践踏时,他往往会首先想到向司法机关求助,求助不得或受到不公对待后,他会求助于地方政府,走传统社会下找“包青天”寻求维护权利的老路,当此路不通,他会有两个选择:要么到中央政府上访,要么找媒体呼吁扩大影响,引起政府重视,或者二者同时进行以保证解决问题。事实上,黄静的家属已经把这些渠道通通走了几遍。

 然而,越来越多的权益受害者已经意识到,很多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采取的一些做法是迫不得已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损伤了媒体的公信力。这里主要的就是媒体采取的“远攻近交”的新闻监督策略,这虽然是政治语境下不得已采取的迂回式的舆论监督,媒体的意图是通过各地媒体的交错式监督达到全面监督的策略,使得社会公众得到作为社会公器的道义帮助。

 但是,这种目前新闻环境下不得已采取的方式的弊端是权利受损害的公民不能及时得到救助。而公众最终只有诉求于网络公共平台。因此,湖南省政协委员龚英甫认为,“黄静案”,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却引发一场全国性的大讨论,在全国受公众、学者、决策层等的广泛关注,网络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对外开放二十多年,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总会出现某些不公正与不合理,网络起到了一个“消防水桶”的作用,它凸现了民众的话语权,表现在公众知情权的更加畅通和不同意见更加顺畅的表达,从而缓解某些矛盾。

 “远攻近交”的新闻监督策略使得我们的媒体人被迫扮演着双重人格的角色。在媒体所在地只能做熟视无睹冷漠无情的盲聋哑残疾媒体,而只有在远方争当着明察秋毫铁面无私的英雄和智者。譬如《南方周末》很长时间来被人称为是“北方周末”,这对于该报的有志记者来说也是颇为无奈的。

 其实,对于新闻媒体的平常号召力来说,大多数地区性媒体最应该关注的就是本地的新闻,特别是那种重大的新闻事件。因为本地读者最关心的莫过于身边的事情。而媒体为了与地方政府相安无事而放弃了本地关怀,只能做一些所谓“帮忙不添乱”的报喜不报忧式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一些中央级媒体及其下属媒体应该有舆论监督的空间的。但也并不令人乐观。比如,据说某著名舆论监督电视栏目就曾与当地政府有过在当地不进行舆论监督的协议。事实上,在该栏目上极少看到有对当地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

 但“远攻近交”的策略也遇到了天敌。最近,据说有关部门提出了禁止媒体进行跨地区舆论监督。这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来说,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二

 舆论监督与媒体审 判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对于媒体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笔者综合资料分析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媒体作为天下公器,理应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监督政府和司法行为,否则媒体失去了存在的合理理由。

 第二种看法认为,媒体不应该越俎代庖,以至影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审判的走向,从而影响社会公平。

 第三种看法则是折中的。正如笔者曾采访过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王锡锌博士所说:“今天我们知道媒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应该说媒体在成熟的法制社会中不应该扮演非常过分活跃的角色。但在中国的这个特殊时期中,需要媒体来唤起公众的某种意识。通过公众对某一个问题的意识可以强化公众的权利意识。”[2]

 而在黄静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对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看法迥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双方律师都认为社会舆论对黄静案产生重大影响,但所持态度截然相反。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在辩护词最后一段写到:“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而黄静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则感谢网民、媒体对黄静案的关注及付出的努力:“现在,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关注此案的所有人已经尽了 98%的努力,最终的司法公正要由法院来做出了。”[3]

 在媒体上,作为原告的黄静家属被普遍认为是弱势的一方。因此,网民把司法机关弄清黄静案的真相作为救助黄静家属的法律正义诉求,而将被告方的一些做法当作是阻碍弄清真相的障碍。

 而司法机关往往将媒体推到阻碍司法审判的地位。然而,正如媒体所说,“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

 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还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4]

 笔者在最初采访该案当事人时,更多地听到了原告方的话语,而对被告方的采访异常艰难。通常的司法案件中双方各自大倒苦水的现象在这里成了一边倒。虽然在媒体的压力下,被告方被迫接受了一些采访,但最初的回避做法给笔者的印象是,被告方的姿态似乎是某种“理亏情节”的表征。后来,被告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最初没有接受媒体采访是因为媒体将被告方妖魔化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当案件成为媒体焦点时,原告方将自己的观点阐述的淋漓尽致,为什么被告方连为自己辩解都不愿意呢?当媒体面临信息不对称时,公众产生一定的猜测也是难以避免的社会心理习惯。当然,我们承认,被告方有权采取缄默,但公众舆论也有权利适当预测分析,而采取缄默的一方势必将承受沉默带来的舆论代价。这也正如经济领域中的品牌产品被质疑后采取长时间的缄默,势必要承受舆论为之所带来的品牌损失代价。这里,在面临危机和质疑情况下应该采取合适态度尤为重要。

 因此,在案件没有得到推进时,舆论报道往往被人认为有媒体审判之嫌。笔者无意为自己所做的报道辩驳,但从最初案发现场的疑点及案发后的一些反常现象,媒体记者有必要将相关信息公布给公众(包括采访受阻情况),使其做充分的判断。

 新闻媒体是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组织、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公共工具。怎样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呢?就是让作为社会约束机制之一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让新闻信息自由流通,增加社会透明度、市场透明度,减轻信息不对称。电视新闻频道在其中的作用尤其重大。

 媒体追问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弥补相关司法机关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所造成的不对称的信息空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健康社会下,媒体的报道总体上会被约束在正常的轨道上。在中国,媒体的维护公众权益强势形成历史还是很短暂的。因此,在司法案件中,媒体的介入在中立的前提下,最大的难题是信息的充分表达。媒体与司法审判并不是天生的敌人,而应该是司法审判的天然监督者。正如黄静案案发后的法医鉴定,在失去监督的前提下,致使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步步升级。

 正如媒体评论所说的那样,在现实中法官独立依法判案的最大干扰因素不是公众舆论,而是来自上级法院或其他公权机关的权力;无论黄静案还是其他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我们时常看到来历不明的权力决定着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使法官不得不承担沉重的压力。对审判活动实施舆论监督,意味着那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公共权力遭受了公民权利的抵抗,意味着那些

 为捍卫法律尊严而战的法官们获得了有力支持(至少为他们分担了些许压力),这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5]

 当然,在黄静案中有些法律问题目前还有一些争议,甚至通过此案的影响得到了一些改进,比如,司法鉴定问题的鉴定机构设置等在不久前就得以改变。再比如学者艾晓明提出的关于“约会强奸”危害妇女权利的问题,也得到广泛的关注。一直为黄静案而奔走的学者艾晓明在谈到此案与媒体的关系时说:“我们是希望实际地推动社会公正,实际地把公正落实到个案中,实际地推动司法实践有一些改革……像黄静这样一个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成为非常恶劣的范例,其他的类似事件可以比照这个范例来处理。这当然是我们不希望树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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