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额度调零后,还可以继续收取年费吗?

时间:2021-09-28 14:52:48 浏览量:

 信用卡额度调零后,还可以继续收取年费吗?

  案例故事

  出现违约信用额度调为零,依旧被收取年费 2018 年 12 月 20 日,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收到邹某投诉,称其在某银行开立的信用卡额度被调零后,仍向其收取年费。经了解,邹某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该信用卡额度为 2 万元,年费 50 元,客户每年消费 5 次后可以减免当年年费。该卡于 2017 年 4 月25 日、5 月 25 日、6 月 25 日、7 月 25 日连续 4 个月出现违约记录,被某银行监测后将信用额度调整为零,但邹某仍继续使用该卡。由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只消费 2 次,因此产生年费账单 45 元。邹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认为信用卡额度为零,不应再收取年费。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投诉人所持信用卡的开卡银行。经了解,邹某在 2017 年连续 4 个月出现

 违约记录,且在某银行无其他资产。

 《某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规定:“……(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因此,某银行将邹某的信用卡额度下调至零。信用卡年费由某银行总行系统自动扣收,并且信用卡年费的收费情况也在其总行网站上公示过。经人民银行调解,双方同意通过刷卡消费方式为客户减免年费。

 法律分析

 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恶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本案例中,客户邹某对银行依据规章制度采取调减客户信用卡额度的风险管控措施不理解,致使其与银行之间出现争议。银行在向消费者推介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向金融消费者揭示风险,对关键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

 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案例启示

 银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应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注意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在合同条款中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银行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时,例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应注意把握好尺度,并且应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

 2.金融消费者要增强理性消费观念。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前,应认真阅读服务条款,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清晰的了解,如有疑问,应及时询问,避免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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