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1-07-15 18:55:59 浏览量:

摘 要: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实践案例,相关的权利人要求赔偿违约精神损失。盡管学界对于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仍然有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目前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现状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即一般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违约时,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财产损失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查过违反何用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样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否定因违约行为而受有损失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实践中也出现了多起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典型案例如冉某等诉苏某某与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婚庆服务纠纷案、艾某诉某殡仪馆骨灰丢失赔偿案等。司法实务中对于案件的裁判展现出了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倾向。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有不同的观点。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持否定说,首要原因如下,“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不论是内涵还是实质都有区别,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涵盖合同法所诉的等价交换精神,同时实际操作时也是很难预见的,而且王教授还指出,假使能够借助其它渠道取得救济,那么就没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扩大,而且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很难统一标准,这时法官的权利就放大了,对司法审判所秉承的公正性是不利的。”还有部分学者对此是持肯定说的,其中代表人物为崔建远教授。崔教授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很有必要的,主要观点如下,“精神损害赔偿中责任性质问题并不是关键,立法政策才是主要的,等价交换原则没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同时对于部分合同也是提出了前瞻性要求的,对于未来的可能性事件应该是可以预见到的,另外不仅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领域内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其他领域也存在。”[1]

二、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一)苏某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婚庆服务纠纷案

2000年苏某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期提供婚礼包括摄影服务,服务费共计700元。婚礼后该公司告知苏某某婚礼录像带只有6分钟时间图像,未能完整的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作为本案原告的苏某某认为该婚礼服务系具有特殊意义的服务,该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二)汪某某诉李某某请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案

汪某某与某装潢公司经理李某某签订装潢合同。后李某安排工人进房施工,而后工人由于在房子内烤火而操作不当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汪某某认为李某装潢公司工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其房屋价值受损,并且自己的精神遭受损害。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按房屋购买时价款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从上述两个日常生活中案例可以看出,民法生活实践已经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要求。在实践生活中,侵权和违约之诉二分,当事人对于自己受到的侵害可以择一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是违约之诉。但是基于目前法律的规定,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满足;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则无法实现违约金的诉求。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时的纠结,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提起的违约之诉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不满意的时候,当事人一种做法是放弃诉讼,选择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获得自己觉得应有的赔偿;另一种做法是继续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增加了当事人获得赔偿以及补偿的难度,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合同类型日益多样化,其中以提供服务或者关乎当事人精神享受为内容的合同越来越多,比如旅游合同、珍贵物品保管合同等。合同如若出现违约的情况,其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应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而现行法律体系并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的一大漏洞。

三、关于我国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现有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观察

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行为的责任竞合也作了相应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说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具体的制度更是没有提及。但是前述的这一规定给予了违约权利相对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空间。而这一块的法律漏洞需要根据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相应的填补,若不及时填补,有可能会导致债法适用的僵化性。

(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是以提供精神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典型的如旅游合同、演出类合同。此种合同权利人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而不在于物质财富的获得。因此一旦违约,权利人必会有精神损失,对权利人的此项利益损失,违约人应该予以赔偿。

第二种就是以具有特殊意义为内容的合同,典型的是婚庆、殡葬之类的合同。此类合同多对于当事人有着极为重要的私人意义,一旦违约此时的物质损失可能是次要的,对当事人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打击,因此我认为应该支持此类合同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就是因违约导致人身伤害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提起侵权竞合之诉也是可行的办法。但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上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因为侵权之诉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受害人都是不利的,而违约之诉无疑对受害人来说是有利的。所以在这类合同中应当允许其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忽少宏.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8(24).

[2]杨显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式构建[J].《当代法学》,2017(1).

作者简介:

张语(1997-),女,汉,安徽,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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