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意见书

时间:2021-07-22 11:48:00 浏览量:

关于两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意见书  
        看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属于乙方)送给**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律师《意见书》,谈谈我方意见:  

一、合同合法有效  

1、《租赁合同》在未签订前,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多次电话联系,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已经达成认识上的一致。且乙方给甲方送来了《租赁房屋意向书》,对有关房屋租赁的主要事项做出了书面承诺。甲方充分尊重乙方的意见,依据《租赁房屋意向书》召开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了将该宗房屋出租给乙方。  

2、《租赁合同》文稿由乙方起草,甲方仅提出了少量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增添到合同文本中。证明乙方对本《租赁合同》的签订作了充分考虑,慎重作出了这一决定。  

3、《租赁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几次来到甲方所在地,表达了租赁这一房屋的迫切愿望,在多家公司竞相租赁该宗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把房屋租赁给他们表示十分感激,签订《租赁合同》的前一天下午,在**宾馆设宴招待了甲方全体领导成员,饭前,乙方董事长当场电令他公司会计,向甲方汇出第一年的租赁费。第二天一早,乙方董事长、书记、董事长助理就来到甲方,催促甲方签订合同。  

以上三条说明,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动、自愿状况,《租赁合同》的条款充分表达了乙方的意愿。乙方应对其承诺负责,应充分尊重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现在不应该提出《租赁合同》中有什么“瑕疵”。  

二、租赁房屋简单明确  

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是房屋及空调、电梯、消防、通风、水电设施,全部是固定资产,乙方几次到现场察看、了解房屋现状,简单明确,一目了然。但因为房屋正在建设当中,一些设施还没有安装到位,当时无法对财产登记造册,作为合同附件。乙方现在认为必要,可遵循《租赁合同》第五项第9条,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时,对财产登记造册,作为合同附件。  

2、经甲方咨询,电梯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空调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2—15年,消防、通风、水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年限则更长,双方租赁期限为11年,在正常保养维修、无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租赁期满,乙方理应交还甲方能够正常运转的各项设施。  

三、租赁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  

1、甲、乙双方十分清楚,租赁房屋是一座在建工程,具体交付使用的时间是无法准确的用合同写下来的,所以,《租赁合同》中没有写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时间。  

2、甲、乙双方都希望房屋早一天建成,但由于冬季施工,天寒地冻,无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不得不停止建筑施工。中间又过春节,千年民俗,建筑工队放了几天假,工期有一些拖后。这也在双方预料之中,应该谅解。  

3、乙方律师《意见书》中把2009年2月9日作为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的时间,用的是合同草稿中的租赁费计算时间,《租赁合同》中写的是2009年元月1日。看似大度,但却没有了解到一个细节,合同正式签订前,双方还有一些小的修改,修改是在甲方办公室电脑上完成的。乙方董事长、书记、董事长助理站在电脑旁边,因2月9日作为租赁费计算时间,前五年、后六年要划分清楚,用的文字很多,乙方董事长提出“这个时间无所为,干脆写在元月1日,注明交付使用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尊重乙方意见,写进合同文本。这说明,2月9日就不是乙方要求甲方交付房屋使用时间的本来意愿。  

四、甲方没有违约  

1、《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对一个在建工程来说,是符合实际的,是甲、乙双方真诚合作、尊重客观事实的具体表现。  

2、乙方在房屋没有建成的情况下,就愿意签订《租赁合同》,属于志在必得,不愿意输给其他竞争对手的考虑,是明智之举。  

3、乙方律师把计算租赁费的时间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且没有注意附注说明,混淆概念,甲方提请注意。  

五、甲方意见  

1、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乙方有什么想法,可以与甲方协商,双方认识一致时,签订补充协议,请不要将乙方律师给乙方公司的《意见书》直接送达甲方,伤了和气。  

2、甲方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建筑工队,加快施工进度,力争早一天向乙方交付使用租赁房屋。  

以上意见有不妥之处,尽可以协商。合作才刚刚开始,甲方真诚地希望双方合作愉快!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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