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情况汇报

时间:2020-09-03 10:40:36 浏览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医改政策,建立规范的工作考勤,业务考核,绩效评定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不断提升**卫生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卫生事业的新跨越,近年来,我区卫生系统通过不断调研,不断创新,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体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在职在编、人事代理、临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由人事局审核的国标、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标准确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国标参照在职在编人员,基础性绩效为在职在编人员的80%,奖励性绩效原则上不低于在职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的80%;临时人员按不高于人事代理人员的80%测算奖励性绩效,具体工资额由单位自行确定,各月测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将“一把手”院长的绩效工资、妇保、儿保、防疫人员奖励性绩效档案工资剔除后作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二、完善收支结余分配制度。2012年基层单位收支结余的30%可以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在计算结余分配时剔除单件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配备和基建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 2013年底,对原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完善:基层单位收支节余由30%调整为4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2014年、2015年我们再次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将收支节余的分配由过去的年底一次兑现改为每月兑现30%,年底兑现10%;设备和基建剔除单件金额由过去的5万、50万元分别调高至10万元和100万元

 。

  三、设置特岗津贴。突出向一线和业务骨干倾斜,安排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享受特岗津贴,并且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的总盘子。设立家庭医生、健康管理团队成员特岗津贴,并对特岗津贴进行了多次调整,从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止400元、后调止600元,现已调整止800元。

  四、规范值班费发放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值班费和加班费不纳入绩效总盘子,另外发放。值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各单位确定值班费标准后,报局财建科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同意。

  五、制定基层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细则。2012年我制定了《**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并于2014年、2015年进行了修订,院长绩效工资从2012年起实行1.5倍的系数管理,201

 4年调为1.8倍,2015年调为2.0,并且将院长的系数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下一年度绩效系数由2.0调至2.3。

  总的说来,我区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作坚持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原则,充分尊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绩效考核方面的自主权,使各基层单位能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方案和考核方法,保证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骨干、临床一线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本均衡,一线以外人员绩效工资差别不大,从而维持了全区绩效考核的面上平衡,领导认可、群众认同,充分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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