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调水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进一步提升中心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实施绩效考核,激励督促工作人员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和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围绕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出勤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以“工作业绩”为核心,以编写的岗位说明书的工作职责为主要考核内容,每项考核内容确定标准分值,总分100分。
(一)工作业绩50分
由各部、所、队绩效考核组长对职工工作职责履职、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进行评分。
(二)能力素质40分
由各部、所、队绩效考核组成员对职工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工作态度、责任感、人际关系、协调沟通、团队合作、岗位专业知识、环境卫生进行评分。
(三)出勤情况10分
由各部、所、队绩效考核组成员对职工考核期内迟到、早退、旷工、事假进行评分。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部、所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绩效考核由各部、所、队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分别成立考核小组,由各部、所、队负责人、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中心领导负责对各部、所、队负责人实施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按季度进行。每月各部、所、队绩效考核组长对被考核人工作业绩进行记录、评分,每季度15日至20日组织对被考核人考核。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汇报本季度
(二)各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统计及上报。
(三)人事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
(四)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存档、备案。
每年年终考核为四个季度考核结果的汇总。
第九条 考核等级划分
依据被考核人季度绩效考核的总得分,将被考核人季度绩效考核分成四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不超过被考核人总数的10%;
(二)等级划分标准
优秀(90-100分) 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有成果
合格(75-89分) 工作成绩达到目标要求标准,成绩较为突出。
基本合格(60-74分) 工作成绩达到目标要求标准。
不合格(59分以下) 工作成绩未达到目标要求标准。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一)与被考核人季度奖或年终奖分配挂钩;
(二)作为被考核人评选先进、奖励、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被考核人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中心《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者应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被考核者。参与考核人员不得利用考核等手段打击、压制和报复被考核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进行申述,一经查实,严肃惩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中心《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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