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发公文(包括电报和签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综合部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同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公文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办理做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八条
公司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公司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下达任务,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
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准、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书籍、报刊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单位为综合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十五)会议纪要应在标题之下注明通过日期,通过日期以会议结束的日期为准。“抄报”、“分送”、“抄送”标注在公文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
(十六)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和公文缮印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公司公文主要有三种行文关系,即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一)上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司局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意见等上报文件。
(二)平行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呈送的各类文件。
(三)下行文:向各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
第十三条
用公司名义行文的主要内容: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司局请示、报告工作。
(二)与路内外有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三)转发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及铁路局有关文件,并据此制订、提出
具体实施办法。
(四)部署公司重大工作和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公司内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通报、表彰、奖惩事项。
(六)下达和调整各类计划。
(七)答复各单位重要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第十五条
公司内各单位之间一般不行文,有事当面商洽解决。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工作并需批复的重要事项,以“签报”形式报公司综合部转呈公司领导,一般只送主管组领导,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会签;“签报”不盖章,由部门负责人亲笔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重要的下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公文,凡内容涉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对有关问题必须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越级行文。除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行文。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局领导和各处室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公文稿应使用统一的公司发文稿纸抄写,并认真填写首页的文件撰制栏目,尤其是文件标题、主题词、主送、抄送、撰稿人及联系电话
栏目。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其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司发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会签部门应迅即办理,一个部门最长不应超过 1 天。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面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公司综合部转呈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稿拟出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阅、修改并在“主办部门核稿”处签字后,送交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部在将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等。涂改勾画较乱、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退拟稿人抄清。审核时对内容
的重要改动,应与主办单位协商,或提出意见,退拟稿人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行文由公司总经理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主管副经理会签。对其他单位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经理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由总经理签发。签发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最后研究和审定,对文稿、格式的每一个方面和细节进行必要的斟酌和修改;签发时,要在文稿上签署全名和具体日期(年月日),字迹清楚。
第二十八条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应当对清样进行认真校对后送交综合部进行复核。校对应对清样与文稿的一致性负责。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收文登记制度,由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登记、分发。没有经过公司综合部签收的公文,应到公司综合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及时交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审阅后,送交主管领导批示,并依据批示迅速交有关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应超过5 个工作日。当超过办理时限时,主办部门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主办的,应迅速退回公司综合部。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之协商,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出面组织协商,经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当说明各方面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送公司领导协调
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传阅,每发生一次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公司综合部登记,不得在阅办者之间直接传递(即横传),以保证公文来龙去脉清楚,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单位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规章、外事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全没有拖泥带水的一篇文章。
公文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开发区高效、快捷、全面创新的体制要求,确保财政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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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据 适用范围 职责 工作程序 《公文处理新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有关处室。 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
5.1总则
5.1.1财政机关的公文,是在依法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栺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发行政规章,施行执法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工具。
5.1.2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及销毁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严栺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5.1.3财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内部的公文处理工作。
5.2财政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5.2.1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2.2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分文,发布规章;传达局内党、政要求及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仸免和聘用干部。
5.2.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5.2.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2.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2.6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各类报告。
5.2.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事情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5.2.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5.2.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5.3公文栺式
5.3.1行政机关的分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抁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仹数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5.3.1.1公文的秘密等级又称密级,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注明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5.3.1.2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5.3.1.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
在前。
5.3.1.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仹(应用公元全称)、序号。
财政局机关的发文字号为:
A.党组文件:凡对局管理干部的人事仸免、重大奖惩、纪律指令及其他要以党组名义明确的重大事宜等,可以党组文件印发。党组文件的内容,一般应由党组会议讨论,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指定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党组字[年号]文号。
B.党总支文件:凡属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事宜,可以局党总支文件印发,由局机关党总支书记或由党总支书指定其他党支成员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党总字[年号]文号
C.局发文件:各处室对分管工作、业务所做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和企业执行的规定、批复、通知,向上级领导单位的请示、报告及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等均可以局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直接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字[年号]文号。
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3.1.5上行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3.1.6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分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分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3.1.7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3.1.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属名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5.3.1.9成文日期,以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5.3.1.10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在文件末页下端左右两侧,在印发之下可标明文件仹数。
5.3.1.11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5.3.1.12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一仹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6个。
5.3.1.13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抁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填写主送报送和抁送机关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分简称、统称。
5.3.2公文版头,局内各部门制发的正式行文,统一使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红头纸印发;局内各部门制发的对外非正式行文统一使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红头纸印发。
5.3.3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或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5.4行文规则
5.4.1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5.4.2我局机关与区直各委办局可以联合行文。
5.4.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采用抁送的形式,但不得抁送下一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5.4.4除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报告”。
5.4.5局内各处室不得独自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对外正式行文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以局名义正式行文。
5.5公文办理
5.5.1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5.5.2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传阅、催办,查办等程序。
5.5.3本局收文不论是邮寄或送达的文件、信函,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签收。
5.5.4办公室签收的文件、信函,经文书登记整理,加盖“收文专用章”,签署收文日期和收文编号,由秘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5.5.5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尽可能通知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谅解。
5.5.6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办公室,以便交其他部门办理。
5.5.7对各部门承办的公文,办公室将定期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
5.5.8发文办理是指以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公文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打印、校对、盖章、分发等程序。
5.5.9草拟公文应作到:
5.5.9.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5.5.9.2根据行文目的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选择合适的公文文种。
5.5.9.3人名、地名、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5.5.9.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5.9.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5.9.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的非规范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5.5.9.7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具有修饰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5.5.10草拟公文由公文承办部门办理。
5.5.10.1对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和同级机关需要答复的来文,应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按规栺用纸先行打印,经部门领导阅签后送办公室报局领导签批。
5.5.10.2对拟以局各义下发的公文,必须用局统一拟文纸拟文,拟文时一字一栺,一标点符号一栺,字迹工整。
5.5.10.3草拟公文严禁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文稿,书面不整洁或修改、调整幅度较大的文稿,应眷清后再送领导审阅。
5.5.10.4承办人拟搞后交由部门领导审核,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应再交有关部门或单位会签后送办公室报局领导签发。
5.5.11公文签发应遵守下列原则
5.5.11.1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其公文文稿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由局长签发后,方可缮印上报。
5.5.11.2区直各委办局与我局联合发文时,必须由拟稿部门核稿,并将修改意见取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签发,或由局长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
5.5.11.3向下级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文时,按领导分工权限分别签发。
5.5.11.4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署姓名、时间。
5.5.12为确保公文质量,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改的需再报局领导同意。
5.5.13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正式发出的程序是:
5.5.13.1需以局名义出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各承办部门按局发文件模版自行套印。
5.5.13.2文件套印后必须由起草部门再作校核,确保无误,方可送办公室盖印。
5.5.13.3文件盖印后,除留存及上报文件外,承办部门应根据发放范围予以分发,如需邮寄,也由承办部门自行办理。
5.6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5.6.1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5.6.2公文办理完毕,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5.6.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副本。
5.6.4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6.5公文印发后,办公室留存归档外,各部门尚需保管的公文,应由专人负责。
5.6.6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局领导批准,由文秘室负责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时,应当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5.6.7调阅、摘抁或自制归档公文,应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整归档。
6 相关记彔
《公文处理过程记彔表》
《文件处理单》
《归档文件目彔》
这篇范文大体还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