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对劳动关系影响研究

时间:2021-09-11 20:13:01 浏览量:

廖金莲

新经济是指以现代信息科技为基础的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经济形式,包括人工智能、新能源、“互联网+”、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基因和当代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成为新时代经济快速发展的引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在稳经济、促进就业、提升人民多样化、个性化的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很大的功效。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出现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形式,以及以自主创业、平台就业和无人工厂等新就业形态产生,资本代替劳动、机器人代替工人,同时也给当前的劳动法律条款与社会保障政策造成了巨大的挑战。所以,在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要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清楚地认识到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劳动关系具体受到了哪些方面的影响,以此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

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特征

新的经济商业模式新就业形态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老百姓消费升级产生的一种去雇主化和平台化的就业形式。“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的两会报告中指出发展方向。淘宝、京东、拼多多电商等“创客”群体;
网约平台滴滴司机、滴嗒司机等自由从业者;
外卖对接平台骑手等多重职业者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结果,为就业提供了大力支持。新的经济商业模式新就业形态有着自身的特征,从新就业形态来看,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出现下的新工业革命劳动生产资料以智能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形成,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互为行动完成了虚拟跟实体生产灵活协作的工作方式。和传统就业形态比较,新就业形态的特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工作地点不固定,灵活度高。劳务的提供可以在家办公,在车上等移动设备上办公,也可以在写字楼等地方办公,同样接受服务和报酬的发放也可以多种形式,办公软件,电话,视频等方式。二是工作时间能够自主掌握和控制,有着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并不像传统行业下要集中进行劳动,从业者利用手机或者电脑就能实现劳务给付所有过程。三是组织模式平台性。“平台+个人”成为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用工关系,利用平台就能提供劳务或者给付全过程,不同于过去的“企业+个人”雇佣形式,必须要在某一固定地点实现劳务的提供和给付。

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对劳动关系影响

1.劳动者灵活就业更普遍、去劳动关系更明显。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每个人依靠某个平台就能完成自由自主就业,也可以自由选择某个平台,选择自己想要的工作,就业渠道变得得更加多元,其中“平台就业”“互联网就业”和“创业型就业”等就业形态多种多样,同时就业形式也更加的灵活多样,自由选择什么时间,包括临时性、季节性、全职性和弹性工作等多类型。个人就业的组织界限被彻底变革了,电商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只是在撮合服务提供人和使用人的交易,自己从中获得部分佣金,平台和劳动者也就没有了所谓的“雇主”关系了,平台不是雇主,劳动者也不是雇员。当前,我国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行都是以用人单位为依托构建的劳动合同或正式的劳动关系,就业者灵活就业后平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雇主与劳动关系,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很难纳入,平台也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假设劳動者违反了平台的规则制度,平台采取关闭后台就能终止和劳动者的合作,其权益保障难度不断增大。

2.政府监督管理困难,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个人、家庭和合伙组织等这些非法人主体成为“用人单位”, 个体对个体的经济活动形成,政府部门面对的不再是一个组织而是单独的个体,当这些非法人主体加入劳动力市场后,劳动部门将面对的是一个不在监管体制内的“用人单位”,很难采用劳动合同,进行劳动保障监管。其次是电商平台下劳动者是分散开来的,没有一固定场所和严格的工作时间段。一旦遇到劳动纠纷,没有一个工会组织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和雇主进行劳动条件等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形成劳动者的利益。政府监督管理同样变得非常困难,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降低劳动纠纷是非常有必要。

3.劳动者权益很难发挥保障性作用。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出现了“平台+个人用工”模式为主要形式,劳动者会通过自身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与平台完成对接就业工作,这是一种劳务提供者和平台运营商之间构建起的与传统劳务关系有明显区别的新型关系,具有“使用而不占有”的特征,例如滴滴网约车平台,平台和司机没有形成一种联系紧密的管理形式,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收入是根据接单情况直接结算。同时司机也可以在相同时间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对于这种自由度高,灵活就业的方式,传统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并不适用于新的雇佣关系,平台劳动者有没有和传统就业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福利,以及享有解雇保护与失业待遇都是一个问题?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劳动关系有没有存在,劳动基准可以适用与否等问题就会出现,劳动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调整劳动关系的策略

1.明确平台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传统就业模式下构建的以劳动关系当作调整对象的一系列法律。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各种新就业形态非常复杂,有些就业方式和传统劳动关系没有本质区别,有些就业方式确实存在不一样。在处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和传统劳动关系没有本质区别的继续采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例如淘宝网,京东网里面的入驻商家,他们会存在员工的招聘,员工的使用等情况,所采用的雇佣形式是“企业+个人”,依然可以采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杜绝利用“新就业形态”之名逃避所尽的义务。但是对于有些就业方式确实存在不一样,如“平台+个人”的用人方式,像滴滴网约车,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平台,他们并不是从事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经营主体,还处在劳动法律规范中的空白区,但是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一样需要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就需要提升顶层设计和系统探究,构建一个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法律规范,指明平台和新业态劳动者间的法律关联,例如规范灵活用工发展体制机制和方法,形成一个多元化劳动标准法律规章机制,确保各自的权利义务。

2.构建适合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政府监管手段,各平台组建工会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政府作为职能部门,每时每刻都要发挥好自身的职能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调整劳动关系保障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线上交易成为主流,网络化管理、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实,政府部门应该把过去的线下监管不断发展成线上监管,例如构建数据共享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对于劳动纠纷的问题都可以采用数据方式储存,利用劳动仲裁之外的网络平台进行劳动诉讼处理,把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降到最低。针对遇到劳动纠纷没有一个工会组织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和雇主进行劳动条件等谈判问题,那么各平台应需要组建工会,采用多类型的组建各种工会组织:吸纳有本职工作或者在平台兼职的劳动者参与进本单位工会组织;
以平台为全职并兼职于多个平台的劳动者在社区加入工会。各个平台成立了工会后从劳动者里面遴选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建立区域性行业工会,全面包含专兼职人员,打破限制“以工资收入当作重要生活来源或跟用人单位构建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并就劳动人员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平台抽成占比、培训工作、奖惩机制、派单原则和平台积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有关合同。

3.提高劳务提供者的保障。當前急需解决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从人员的收入问题,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收入保障方面,政府可以出台关于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周期,以及规定平台和劳动者平等协商服务价格、平台抽成占比、奖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并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进行指明。在职业伤害方面,发生职业伤害时专职人员应认定是和平台有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处理。如果是兼职人员,根据劳务关系需由平台方面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在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政府部门应根据时代发展特点,突破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社保参与的壁垒,包括就业人员户籍身份和地区统筹等壁垒,充分利用当前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参保、居民保险参保等各项参保制度,允许以灵活就业的外地人员进行参保。或者单独构建网上特别社保系统,按照平台交易的特征,从社保缴费比例上来实时按单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直到该月交的费用满为止。

结 语

针对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下劳动关系受到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采取了一定的应对策略,但是并不能做到一劳永逸,如果后续发现问题还需要继续补充,才能真正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福建省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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