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民歌艺术的“民歌法庭”构造与功能解读

时间:2021-09-05 15:59:42 浏览量:

摘要:少数民族民歌艺术具有表达演唱者的个人感情、传递社会通俗文化、调解社会关系等作用。“民歌法庭”是将民歌艺术与法庭调解相融合,以“法官+民歌调解员”的形式呈现,用于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本文主要分析“民歌法庭”具有的拓展民歌艺术适用领域、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普及法律知识等功能。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歌艺术;民歌法庭;功能解读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6-0-02

1 问题的提出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王胜俊在一次重要会议上谈到,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特别是在办案语言上,基层法官无论是判案还是普法,语言必须“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要使人民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使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是有温度的。为深入贯彻上述讲话精神,贵州省榕江县法院利用当地少数民族民歌中的“劝歌”资源,组建“民歌法庭”,聘请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有名望、唱得一手好民歌的歌师走进法庭参与法庭调解,这一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榕江县法院有同样做法的还有云南省姚安县法院,通过聘请“梅葛”乐师作为调解员,在法官调解过程中传唱“梅葛调”(彝族民歌)。2020年8月11日,延安县法院通过“法官+梅葛乐师”的“民歌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双方被法官的说理与乐师唱词中包含的人情打动,重归于好,几乎破裂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利用少数民族民歌艺术打造“民歌法庭”,能发挥较好的社会调节作用,有利于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少数民族民歌中存在哪些特质能发挥社会调解功能、“民歌法庭”模式如何运行、这种制度建构能发挥怎样的功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首先通过对少数民族民歌艺术的内涵及特征进行梳理总结,探究其中包含的具有社会调解功能的要素;其次,通过实际调研和理论总结,分析少数民族“民歌法庭”构造原理及运行模式;最后,就这一运行机制展现的功能进行分析总结。

2 少数民族民歌艺术的内涵及特征

2.1 内涵界定

学界对于少数民族民歌的内涵界定并不统一。吴旭梦,吴滢认为[1],少数民族民歌主要是通过苗族、侗族歌师就婚姻家庭、邻里和睦、民间借贷、赡养抚养、继承遗嘱、尊老爱幼等内容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通过本民族语言通俗易懂的即兴演唱,这一定义强调民歌在传递遵纪守法意识、遵守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和云峰认为[2],少数民族民歌可作为民间音乐来理解,认为民间音乐是指历代口耳相传、大众创作、自生自灭、可因时因地因人不断变异的音乐表现形式,这一定义强调了民歌创作形式简易、创作主体是大众并且极具多变性等特征。《中国音乐词典》中关于少数民族民歌的定义是:“民歌即民间歌曲,是劳动人民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集体创作的一种艺术形式。在群众口头的代代相传中,不断得到加工。音乐语言洗练,音乐形象生动,表现手法丰富多彩。”按照以上界定可以总结:第一,民歌创作主体为劳动人民;第二,民歌创作目的是表达个人的思想感情;第三,民歌创作形式为口头加集体创作的方式;第四,民歌内容反映社会生活现实;第五,民歌具有可传承、语言简明、形象生动、表现手法多样等特征。

就上述定义而言存在两个不足,首先是在创作主体上过分强调集体这一因素,认为音乐从创作到演唱及传承都是由团体进行,忽略了民歌最开始是由歌者个人即兴创作产生,属于独立完成并流传或改编,因此定义忽略了人民个体在民歌创作上的描述,间接影响了大众对于民歌创作、歌唱、表演场合及过程的了解。其次是大多定义虽然都提到了民歌的目的及性质,但民歌的功能解读却少有学者提及。基于此,本文从功能性角度分析得出少数民族民歌是指由少数民族人民(个人或团体)创作,通过口头、公开表演等形式改编并传承的艺术形式,其内容反映社会劳动生活现状及人际关系,具有表达演唱者个人感情、传递社会通俗文化、调解社会关系等功能。

2.2 特征

综合学界观点以及笔者在贵州省榕江县法院的调研情况,少数民族民歌艺术呈现出歌词语言的地方性、歌词内容的多样性、文化的传承性。

第一,歌词语言的地方性。贵州和云南作为我国南方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地域相对封闭,留存有不少独特的民族语言,例如贵州的苗语、侗族侗语、仡佬族仡佬语、水族水文等,以及云南的彝族语、羌族语等,这些村落中的老人依然习惯用当地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呈现出各地的民歌因为语言的不同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如榕江县水族的劝歌与姚安县彝族的“梅葛调”,在歌词语言上存在地方性差异。

第二,内容的多样性。榕江县法院的“民歌法庭”在调解纠纷时,歌师所唱的民歌有4种类型,第一类是婚姻劝歌,如《莫离婚》《夫妻和睦过终身》《夫妻还是原配好》等,这些民歌大多都是由歌师根据当地民众的家庭婚姻生活习惯改编填词,运用独特的乐律口头吟唱出来;第二类是赡养劝歌,如《奉劝儿女孝双亲》《父母恩情重如山》《十月怀胎妈妈苦》等,歌词大意是劝告子女在父母晚年要懂得向他们尽孝,告诉他们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第三类是邻里劝歌,如《奉劝街坊邻居们》《远亲不如好近邻》《邻居好比一家人》等,歌词大意是邻居街坊要相互照应、互相帮助,各自都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不要因为一点小矛盾影响世世代代的感情;第四类是综合劝歌,如《奉劝青年要学乖》《回头是岸是好人》《诚实经商行万里》等,内容丰富多样,有关于儒学、神仙传说、佛家思想等,主要是劝人积极向善、遵守社会道德、冷静处理问题及诚信做人等。云南的“梅葛调”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正腔(古腔),多为老年人演唱,用于叙事,如唱述历史、教人农事和风俗习惯的演绎等,主要在祭祀或喜庆场合传唱;第二类是慢腔,是年轻人之间用于打情骂俏、表达爱恋的民歌,也有中年人演唱,可用以表达苦闷感情等;第三类是娃娃腔,顾名思义,多由儿童传唱,旋律欢快活泼,内容幽默诙谐。仅分析总结两个少数民族的民歌,就有如此多的类型,可见少数民族民歌内容的丰富多彩。

第三,文化的传承性。从社会横向发展的眼光看,语言的创制主要用于文明学习和交流;从社会纵向发展眼光看,语言更多用于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延续,而少数民族民歌作为语言的艺术表达形式,同样具有文化传承性。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都以民歌的形式流传,如具有法律文化传承性的苗族“议榔词”和侗族的“约法款”[3],都是以民歌的形式将社会组织、婚姻家庭、犯罪处罚等法律文化固定下来,世世代代传唱下去,使每一代人了解并遵守。

3 少数民族民歌的“民歌法庭”构造原理及运行模式

3.1 构造原理

“民歌法庭”构造的背后有深入的法理基础。第一,民歌中蕴含的人文情怀,“民歌法庭”调解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进行,无论是歌词的改编、内容的取舍都是依据双方的主要矛盾,具有“精心、用心、关心、细心、耐心、诚心”等人文关怀要素,能使双方真心实意进行沟通,法官在适宜之时将法律融于情理进行劝导,最终化解矛盾。第二,民歌本身包含“法、理、德、情”能唤起矛盾双方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对情理、道德的综合考量,并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新的思考,做出合理的安排。“法”是指习惯法,如前文提到的苗族“议榔词”和侗族的“约法款”,其中蕴含着社会治理规则,能用于“民歌法庭”的调解;“理”指道理、情理,实事求是;“德”是道德情操,在调解中宣传本民族的社会公德;“情”指民歌中反映的亲情、友情、爱情,引导双方彼此尊重、相互理解,最终化解矛盾。

3.2 运行模式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贵州省榕江县法院的“民歌法庭”独具特色,其运行模式可以总结为“法官+民歌调解员+茶几”模式。首先是在环境配置上,法院設置了专门的民歌调解室,室内中心由两张长排沙发和两张短排沙发围成一圈,法官和书记员一般坐在短排沙发上,矛盾双方一般坐在两边的长排沙发上。中间摆放着一张茶几,室内的墙壁上有很多蕴含少数民族特色的绘画和文字,文字都是由民歌歌词组成。正对短排沙发背面的墙壁上写有“人民调解室”字样,这样的布局首先给人一种温馨之感,其次不失法庭的庄重,将民歌文化与调解纠纷巧妙地融合。

其次是关于民歌调解员的挑选,一般由法院审核、任命,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5年一换,选择当地有威望、有影响力的民众、退休干部等作为调解员,在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协助法庭调解案件,通过传唱具有教育意义的民歌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庭前、庭审联动调解,有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最后是“民歌法庭”的适用范围,根据法院的实践及歌词的内容来看,运用民歌调解的案件大多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并且集中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而对于刑事类案件则很少适用,由此可得出“民歌法庭”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严格受案件类型的限制。除了对“民歌法庭”内部构造进行建构,如环境配置、人员选择、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外,榕江县法院还配有“QQ法庭”,专门针对矛盾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务工的群体设置纠纷解决机制,在庭审中同样有穿插民歌调解环节,两项制度相互配合,既能方便当事人,减少路途奔波,降低资金成本,又能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这是将现代通信网络技术用于司法过程的一项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

相较于贵州省榕江县法院的“民歌法庭”运行模式,云南省姚安县法院的“民歌法庭”模式有一定的差异性。第一,姚安县法院采用的是“法官+梅葛乐师”模式,在调解员的称谓上有所不同,在环境配置上也有细微差异,榕江县法院更注重营造家庭式调解氛围;第二,姚安县法院对梅葛乐师(调解员)采用聘用制,而榕江县法院采用任命制。共同之处在于:第一,“民歌法庭”都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如家庭婚姻、继承、邻里矛盾等;第二,都是通过法院审核任命或“特聘”等方式将民歌传唱者作为法庭调解员,参与正式的法庭调解;第三,民歌传唱者多为当地有名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长老”或“族长”,包括男性和女性;第四,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少数民族民歌艺术具有的传承民族美德、倡导家庭和睦、强调社会和谐等社会性调解功能。

4 “民歌法庭”构造的功能解读

4.1 拓展了民歌艺术的适用领域

民歌艺术在以往多用于舞台表演、艺术欣赏、歌曲曲种研究等,更多突出其艺术欣赏性、娱乐性、表演性,而将民歌融入法庭调解,突出了民歌艺术的另一重要特征,即社会性,歌曲本身包含丰富的人文精神、传统道德,以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走进法庭,歌词通俗易懂,使矛盾双方在歌师的传唱过程中领会法律与情理,真心实意地进行交谈,增加了化解纠纷的可能。

4.2 丰富了社会治理机制

在强调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今天,“民歌法庭”这一新型纠纷解决模式值得肯定,特别是在属于“熟人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对破裂关系的修补尤为重要,而主要用于“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庭调解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相对较低,因此,打造“民歌法庭”的做法大有益处。

4.3 普及了法律知识

笔者调研的榕江县法院专门组建了一支民歌普法宣传队伍,定期在当地举行文艺表演,将法律制度与法律知识写入民歌,在表演的过程中讲法律、讲制度,人们既欣赏了艺术,又学习了法律。一方面,将一些晦涩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简单易懂的民族语言唱出来,大家更容易接受并尊崇;另一方面,法律文本本身也得到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转化,成为符合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律文本,有利于法律文化的传承。

5 结语

运用了少数民族民歌艺术的“民歌法庭”构造能以“法官+民歌调解员+茶几”或“法官+梅葛乐师”的模式呈现,一方面,得益于民歌中具有的习惯法内容;另一方面,法官充分利用了歌师在法律与少数民族文化间的“中间人”地位,将法律转化为民族语言,将民歌中的情理、道德融于法律,在法庭调解中适用,起到了拓展民歌艺术的适用领域、丰富社会治理机制、普及法律知识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旭梦,吴滢.社会变迁背景下黔东南苗侗习惯法之传承与创新[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1(01):64-70.

[2] 和云峰.中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技艺的传承与保护[J].民族艺术研究,2012,25(02):10-20.

[3] 袁翔珠.论民歌艺术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J].时代文学(下),2009(02):191-194.

作者简介:李俊松(1996—),男,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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