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时间:2020-08-28 00:04:24 浏览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那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规定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需要坚持和完善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能够真实、广泛、持续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
能够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既有效防止了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问题,更有效避免了西方多党制必然导致的彼此排斥倾轧、相互恶性竞争的弊端;
还能够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广泛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而进行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总起来说,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充分彰显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显著特征,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实际,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既明确了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原则,又作出了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贯彻落实全会要求,必须切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方法,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实行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政协应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切实为民主党派履职创造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政协健全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为重点的政协协商议政格局,取得重大进展和成绩。应乘势推进,不断完善发展。特别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中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充分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其他议政和工作方式,也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充分发挥好民主党派作用。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创造性制度安排。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孕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多民族大一统格局,是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遗留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政治财富,也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巨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形式。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并且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目前,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有将近10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全会部署,就要牢固树立制度自信,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次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还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其三要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抓好资源优势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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