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0-11-14 10:21:50 浏览量:

XX县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进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七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八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四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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