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精选多篇)

时间:2020-01-31 04:27:05 浏览量:

第一篇: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
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
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新华路101号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话:8062858 电话:

传真:8064008 传真:

邮编:323400邮编: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帐号:27102210001731帐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332528148631941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3325281000286

签 约 地:松阳县供电局

签约时间:2014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二篇:供用电合同

金逸雅居第一期外电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清远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金逸雅居小区b1b2、c1c2栋第一期外电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内容:

1、本工程采用单回路10kv供电方式;

2、清远金逸雅居(第一期)电源由110kv七星岗站10kv洲心干k10镇政府配变站环网提供;
在镇政府配变站安装1台环网柜接取电源;

3、在清远金逸雅居(第一期)新建配变站1间;
新装变压器2*800kva;
新装高压柜4台;
低压柜13台;

4、低压柜出线均利用室内桥架、户外井管敷设低压电缆到首层表房表箱上端位置。新装双电源转换配电箱11台;

5、配变电站土建砌筑改造;
高压电缆埋管(6管)、管井砌筑,电缆沟的开挖,小区道路和绿化带恢复等;

6、负责制作并安装高低压配电房的模拟操作板、防鼠挡板,室内的电气照明设备安装,负责b1、b2、c1、c2栋住宅328户,商铺18户的集中抄表装置的申报、安装(未包含开关箱、电表箱订购、安装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所有的电缆、设备材料(和开关品牌)均需有产品合格证,3c认证,配电柜板≥8mm~120mm,并需经甲方同意认可及验收;

8、负责相关电气调试。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竣工、验收合格、送电成功(包负责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供电局所需办理的手续),包满足使用要求的一次性总价承包方式。

第二条、工程总造价按¥1950000(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元整)

第三条、工期

双方约定:

1、乙方需在合同签定后且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并给付第一期工程款后起计60天内完工并送电;

2、遇不可抗拒外力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二、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清远供电局供电工程有关验收规范及供电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三、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安装要求,甲方可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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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清远地区建筑工程监督站及清远供电局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清远供电局供电工程有关验收规范及供电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含配电柜的主母铜排,小母铜排,套相色绝缘热塑套管,以及各连接母线必须用不低于4级的镀锌螺杆螺栓)。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一、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乙方进场的五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乙方的备料款即:¥390000.00元

二、设备进场后,甲方在5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乙方即¥682500.00元;

三、设备安装完毕且送电前,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在5日内支付余下的35%工程款给乙方即¥682500.00元;

四、送电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资料后5日内支付10%。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供完整的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地形图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2、开工前

3、无偿提供施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施工电源(临电设施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住所以及现场施工管理办公室的场地。

4、甲方指定为该工程全责代表,负责验收乙方进程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资质。负责协调现场各方、各工种的施工管理等有关事项及支付工程款。

5、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验收后,验收部门对其设备、线路、开关箱、电表箱等负责长期的免费维修、保养,至于事故发生引起的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因特殊情况急需送电给其它设备调试,在乙方确认安全及安装完成后,这时候甲方因误操作导致开关设备或配件损坏,由乙方负责及时抢修,即发生的抢修费由乙方承担。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派人操作,及时送电。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及一切依供电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方案及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施工规范施工 ,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2、施工期间,随时向甲方报告工程、设备采购及有关报建手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

3、遵守甲方现场的管理规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4、负责本工程的工程报建、报验、送电。

5、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

6、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理畅通,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7、负责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归档。

第七条、工程结算

按第五条支付工程款条款执行,一次性包干,不作调整。

第八条、工程验收

1、竣工日期的认定: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之日期;

2、由甲乙双方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的书面文件、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收取工程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本合同其它条款无专项违约金标准的按该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能履行合同,出现以下情况的,其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电源(不包括临电设施);

2、不按期给付工程款;

3、因验收方原因逾期验收,甲方不承担其损失;

4、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不按期完工;

2、工程质量不合格(含因甲方初验不合格而提出整改内容);

3、由于乙方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

三、不按期给付工程款或逾期验收,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额款,每逾期一天,按1‰向乙方偿付损失。甲方如不能提供完整资料或证明及场地,造成乙方暂停施工,工期则顺延。不按合同付清款项,乙方有权暂停施工。

四、乙方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逾期竣工,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 ‰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遇不可抗力的损失,报有关部门裁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移交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当地法院。

本合格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款项后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三篇:供用电合同管理认识

供用电合同管理认识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客观环境要求供电企业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供用电合同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多个专业人员密切配合与协作,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如何减少或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现就如何完善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浅谈几点。

一、供用电合同内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地位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电力的自然垄断性,造成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同时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使得供电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仍是重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管理工作地位不高、相关部门管理缺位。由于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形成重生产、轻营销,因此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仅仅是作为电力营销工作中的一个相关专业来对待。在供用电合同修签时仅是由营销部门负责把关,企业法律顾问、生技安监等部门没有参与进来,造成供用电合同修签中有些条款是否合法、安全责任是否明确、电价定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工作缺乏有效监管。在供用电合同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奖惩机制,发生纠纷时,供用合同文本本身首先遭到挑剔和责难。

2、缺少统一定岗及兼岗的不规范,造成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混乱。在营销岗位定编中从公司到基层供电所,由于岗位设置的紧缺,很多工作均为兼职,但省、市公司对如何进行兼岗又没有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因此造成实际工作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五花八门,有资料管理员、报装管理员、用电检查员、电费管理员等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基层供电所一层人员变换频繁,导致管理工作等混乱,无法实现业务垂直管理,工作标准难以统一,工作质量无法保障。

3、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有缺位。由于供用电合同涉及到所有用电客户,签约数量巨大,而长期形成到对供用电合同重视度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修签率、轻修签质量;
重高压供用电合同、轻低压供用电合同。片面追求修签率,突击修签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质量无法保障,等同于未签;
高压供用电合同重视程度相对较高,而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较差;
一是没有供用电合同,二是为应付差事找人作假代签,根本无法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4、供用电合同文本管理缺乏统一标准,造成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不规范。目前公司供电所合同文本管理标准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进行统一规范。建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在供电所实行按供电线路一户一档,资料档案应包括供用电合同文本、报装资料、变更工单、客户申请等客户相关资料;
低压供用电合同实行以台区为单位集中归档,客户变更申请和工单作为合同附件。

5、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与营销管理工作衔接不够,导致供用电合同信息“五统一”无法保障。如营销系统的业务变更子系统中缺乏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环节,容易导致供用合同信息与营销系统的不统一。

6、缺乏奖惩考核机制,导致供用电合同管理不规范。目前在管理中仅重视营销指标的考核,而对供用电合同管理仅是当作普通业务对待,因供用电合同修签的质量导致经营损失后没有相应考核机制,造成对供用电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表现在供用电合同质量不高、报表上报不及时、合同文本归档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7、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导致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由于用人制度相对僵化,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不高、同时又没有系统性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造成实际操作中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仅仅局限于文书管理性质,缺乏有效的管理行为,导致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如供用电合同条款中对执行比例分摊用户明确规定1年核对一次(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元宝),而实际工作中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并未对比例分摊用户登记造册,未开展年度核实,造成定比用户的年审工作缺位。

8、由于电网改造原因,致供电线路名称变化太快,编号更新不及时,致使所签供用电合同产权分界点与现场不符,易发生纠纷。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1、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机制,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合同修签工作正常开展。

①完善体系,认识到位。一是人员体系的完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成立了由营销副总经理为组长,营销科及相关供电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实行包片挂点,各供电营业单位确定供用电合同专(兼)责人员,建立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人员体系。二是制度体系的完善,根据市公司修订《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按线路一户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②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落实签订责任,具体落实到营销科、各供电营业单位,责任到人,形成“人人重合同,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合同修签力度,要求各供电营业单位成立供用电合同修签小组,通过召开供用电合同现场会的方式,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供用电合同修签的进度,提高修签质量,并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③正视困难,工作到位。供用电合同修签牵涉精力多、难度大,开展起来确实面临很大困难。面对诸多客户由于改制、租赁、承包等种种原因,产权及责任都很不明确等实际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以“三多”手段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一是多沟通,经常了解客户经营状况,随时掌握用电情况,利用各种渠道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多宣传,对于不配合的客户,加大“电是商品”宣传,抓好正反典型事例的对比,提高客户“契约必须遵守,违法应受制裁”的守法意识,客户对供用电合同条款不理解的,认真做好供用电合同条款解释工作,通过宣传解释,使大部分客户从原来的不理解、不配合转变为理解、支持;
三是多联系,一旦供用电合同协商一致,通过客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促使供用电合同的尽早签订。

2、规范管理,是抓好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保证

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科目多,需要多个部门人员的配合与协作。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我们以强化责任为切入点,以细化环节为着力

点,以打造供用电合同品牌为落脚点,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就是对每份高压供用电合同新签、续签、修签,首先由客户服务分中心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起草文本后,交由单位负责人对客户的用电类别、用电性质、用电容量、计量方式、产权分界点及供电方式等基本信息审核签字,然后交由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对每一份供用电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把关,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定审签字。低压供用电合同,首先由供电营业单位合同管理员起草合同文本,然后由营业班长现场核对用户信息,再由供电营业单位主任审核后交由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对每一份供用电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把关,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定审签字。从而严把了供用电合同签约的质量关、结构核实关、电价分类关、安全责任关、经济责任关及产权界定关。由于工作岗位分工明晰,业务流程环环相扣,职责利益捆绑挂钩,极大地增强了全员的工作责任性,确保了供用电合同修签的质量。对到期的供用电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单位,各供电营业单位对供用电合同到期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电合同。对新报装的用电客户,做到不签订供用电合同不送电,不为其建立营销信息档案。

3、强化考核,彰显效益,是抓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我们对各供电营业单位的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考核,网上排名次,营销会上公布进度。同时通过召开供用电合同管理现场会,典型引路,倒排供用电合同修签时间表等措施,不断地传递压力、刺激活力、营造氛围,使大家始终处于竞争状态,形成了你追我赶、抢前争先的可喜局面。

第四篇:居民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0284822014

居民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预付费电能表计量居民用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乙方用户名称:马建昆;

乙方用户编号:0284822014;

乙方用电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市南新城村内台区。

甲方以交流50hz低压单相220伏/(三相380伏)电源向乙方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甲方在检修停电前应进行公告;
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电时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乙方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需增容、移表、过户等事宜应及时到营业厅办理手续。

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产权属甲方,乙方应负责保护其完好,遇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烧毁或丢失时应负责赔偿。

甲方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乙方按所购电量用电,并应经常查看所剩余电量。当所购电量的剩余电量不足或接到告警信号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的营业厅办理购电充值手续。否则由于未购电量造成的乙方停电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不得擅自移动或开启计量装置及封印;
不得向外转供电力、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禁止窃电,否则甲方将按规定追补电费、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甲、乙双方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分界点设在3路支干04号杆10号箱第1块电能表该用户外跳开关压接螺栓处,分界点及以上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分界点以下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发生因甲方责任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甲方应及时调查,按《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均按本合同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解决或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诉讼。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一) 双方签字或盖章;

(二) 甲方向乙方供电。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延续有效。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约时间:

(盖章) 2014年10月01日 乙方:
签约时间:
(盖章/签字) 2014年10月01日

第五篇:供用电合同

在电力运行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止供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另外,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欠交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用电量上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
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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