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和制度

时间:2021-01-29 11:38:50 浏览量:

【编辑按】市司法局要积极加强同民政、财政、教育、人社、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地出台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问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小编为您整理了《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和制度》,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区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规范化建设”这条主线,大力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各街道社矫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基础保障机制,有效提升了整体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两个率先”大局作出积极贡献,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区局决定2020年在全区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学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指导,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确保安全为重点,依法展开监督管理、教育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刑罚执行、教育帮扶、基础保障等工作,切实巩固和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成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目标措施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以“制度体系完备、监督管理严密、教育帮扶有效、机构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五个方面措施加以推进: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全区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级要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严密、衔接配套、规范实用的制度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进地方立法。各地要积极参与《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调研起草修改工作,全面反映情况,总结提炼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起草修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考评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等,建立完善涵盖执行要求、程序规定、内部管理等层面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丰富体系内容,制订工作细则,明确措施要求,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可操作性。规范制度执行。各地要会同本级公检法等部门,研究部署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和教育矫正办法等新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点协调处理好交付衔接、人员追查、司法奖惩、收监执行等联动执法问题,构建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适用、规范执行。

  (二)规范严密刑罚执行。密切交付衔接。各地要协调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完善审前调查、假释评价的内容程序,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接收及集中宣告、居住地变更等制度,严防脱漏管现象发生。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深入开展走访排查,严格执行“周电话、月报告”、会客、外出及出境、请销假等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重点人员管控。完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对严管和准假外出人员全面实施定位管控,定位管控率不低于30%,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实现“六个不发生”目标。健全预警机制。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细化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公正实施奖惩。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奖励)适当、程序合法”原则,及时公正实施警告表扬、提请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等。省厅将加快建立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细化刑罚执行网上审批流程,完善社区矫正安全隐患整改机制,开展执法工作考评和安全稳定专项检查活动,促进各地全面巩固提升刑罚执行效能。

  (三)增强教育帮扶实效。各地要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科学有效实施教育矫正,适时多元开展帮困扶助,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夯实日常教育基础。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多样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创新方法,优化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教育矫正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加强心理矫正工作。创新探索心理矫正形式,开展团体咨询辅导,为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增强工作实效。发挥中心功能作用。继续深入实施提档升级行动,优化硬件设施,强化职责发挥,巩固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核心枢纽地位和集约集成功能。创新教育载体。探索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推进需求评估课题成果应用,启动具有特色的矫正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高社区矫正教育质量。增强帮扶实效。坚持以政府帮扶为主导,最大限度借助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帮扶工作。认真落实《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百分之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高于85%,着力帮助他们解决临时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就业就学等困难。坚持以社会帮扶为补充,继续推广社区矫正协会和帮扶资金做法,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开展帮扶工作。

  (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加快矫正机构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正规化建设,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矫正机构的统一设置、规范运作。今年,省辖市司法局要尽可能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统一设置;区司法局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加快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步伐。加强执法人员配备。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配齐配强区、司法所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1名以上政法专编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省厅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考核,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证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固定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壮大专职工作者数量。落实省两办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发展、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原则,配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工作,着力抓好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年内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1:15的配备目标。提升队伍能力水平;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分层定期开展岗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等,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提升基础保障水平。加强经费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厅将协调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专项经费调研,适时提高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计补标准。加强设施保障。按照省财政厅、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实施标准》,尽快配齐配套执法装备,为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的到庭接收、调查取证、押送收监等执法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加强科技保障。创新完善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执法记录仪、矫务通等信息技术装备,提升管理教育的科技含量,切实巩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三、实施步骤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各地按照以下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传达学习省厅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部署。

  第二阶段(4月—10月):工作推进阶段。对照活动目标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查找梳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阶段(11月-12月):总结巩固阶段。总结主要做法经验、亮点特色、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活动总结于12月底前报省厅。

  第四阶段:(2020年1月):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先行组织自查工作;省厅结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考核体系,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是今年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次活动摆上议事日程,重点部署、重点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工作重点、时序进度、责任分工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二)狠抓措施落实。要按照本次活动的总体目标、主要措施,认真查找本地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阙,提出针对性措施,狠抓工作整改。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和难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以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社区矫正规范运行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范化水平、矫治科学化水平和帮扶社会化法治化水平。

  
    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邪教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四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矫正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从源头和机制上预防治理腐败。决定在全市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防控重点

  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实施范围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防控的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岗位,以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帮扶教育及建议实施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等部门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二、廉政风险点

  社区矫正的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为:

  1.开展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时,是否严格按规定开展调查,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调查评估结论。

  2.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是否存在没有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及家属请客送礼等违规行为。

  3.社区服刑人员申请请假外出时,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4.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规定时,是否存在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矫正措施。

  5.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出现异常时,是否按规定予以纠正。

  6.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时,是否存在应当提出处罚建议而没有提出的,是否存在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家属请客送礼等违规行为。

  7.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不组织查找。

  8.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徇私包庇。

  9.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不批准出境报备时,是否存在不报备或故意延迟报备。

  10.对司法所开展业务指导时,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不严格、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处理。

  11.社区服刑人员刑期或者考验期满,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

  12.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方法步骤

  ㈠风险排查。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围绕社区矫正的廉政风险点对每个岗位、每位干职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同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从本单位管理事项、业务工作等方面,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

  ㈡风险评估。在认真做好排查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从防控的角度,按风险发生的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并将风险点逐一汇总、登记造册。

  ㈢风险防控。对排查出的风险点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各县(市、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对风险防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防控负直接负责,对风险直接跟踪监控。

  ㈣风险管理。廉政风险管理实行“风险防范管理下靠一级,追究责任上挂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分预防、监控、处理三个环节对风险防范的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

  四、具体要求

  ㈠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

  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有效监控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到每个岗位都有可能滋生腐败,都存在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风险环节,自觉参与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确定社区矫正业务工作和管理职权,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办理主体、岗位责任,使业务工作运行的每个环节条理清楚、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责权明确、程序规范。

  ㈣完善机制,严格考核。综合利用现有的制度和措施,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对廉政风险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系统。

  ㈤加强指导,严格监督。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当地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掌握进展情况。要主动联系政法各部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监督指导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每位干职要主动参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远离风险,保护自己。

  社区矫正岗位练兵活动方案精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统领,以提高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着力加强业务技能学习和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业绩明显的司法行政基层执法辅助队伍,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通过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增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和认同感,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调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通过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掌握社区矫正业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提高口头表述、文字表达和协调处理事务的本领,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成效进一步增强。通过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强化专职工作者的协助执法能力,提升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活动时间、地点及参加对象

  1、活动时间:2020年6月3日至6日;

  2、活动地点:边防总队后勤基地;

  3、参加对象: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全体干部、司法所全体同志(年满55周岁以上及身体不适者可不参加)。

  四、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岗位练兵活动有序的开展,现成立开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岗位练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五、具体活动安排

  (一)军事训练

  由后勤基地指派带兵班长负责组织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军训,内容包括队列、体能、军姿等科目,根据实有人数分班组织,以会操形式检验训练成果。

  (二)法律知识竞赛

  全体社区矫正工作者分成五个参赛代表。内容包括:每个小组首先派一名成员介绍本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亮点;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知识竞赛。

  (三)专题培训班

  1、社区矫正专题培训班;

  2、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专题培训班。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司法所于5月3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至局办公室。

  2、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练兵活动人员,请直接向组长许雄同志请假。

  3、练兵活动期间,全体参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有事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请假。

 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

  2020年,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稳定首位意识,规范基础管理工作,严格矫正执行,坚决遏制我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略有增长态势,确保不发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为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社区矫正工作

  ㈠加强制度建设

  1、根据修改后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时修订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件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落实调查评估、入矫宣告、集中学习、心理矫正、考核奖惩、事项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明确县级和基层司法所管理权限,统一社区矫正基本流程、档案台帐和执法文书格式样本样本,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3、根据省厅和市局的规定和要求,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完善请销假和居住地变更制度。

  ㈡加强督促检查

  1、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涉及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违法犯罪、脱管漏管、重大责任事故、违法出境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县局矫安股,切实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

  2、建立执法督查制度。建立县级社区矫正执法督查队伍,从信息管理平台抽查和实地执法检查两方面加强执法活动督查,规范执法行为。县级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核查1遍以上,定位1遍以上;司法所每半个月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核查1遍以上,每日定位1遍以上。县级每周通报一次信息核查情况。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对辖区内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实地执法督查不少于30%。县局将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基层司法所有关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3、建立矫情分析制度。建立社区矫正情况分析例会制度,县局每月召开1次,司法所长参加。社区矫正情况分析例会要有基本情况、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逐步形成规范,不走过场,不务虚功,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㈢加强监管措施

  1、加强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启用人像识别系统,完善手机定位、轨迹跟踪,规范运用好司法部和省厅信息管理平台。

  2、落实排查责任。继续抓好社区矫正人员排查走访工作,形成常态化排查机制,做到日常排查、节假日必查、重要敏感时期严查。

  3、落实和改善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对职务犯罪、保外就医、严管等级等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职务、涉毒、暴力、诈骗犯罪以及涉外、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人员要重点监管、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4、严格执行报到、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制度。

  5、及时开展集中教育、个别谈话、上门走访,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同时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6、坚决落实惩戒措施。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社区矫正人员从严实施行政和司法惩处。

  7、年内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5%。

  ㈣加强部门协作

  1、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2、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席会商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工作实效。

  3、配合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

  4、加强与县级人民法院、监狱等委托单位沟通联系,及时完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5、认真落实龙司〔2020〕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警务协作机制,将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等工作落实到位。

  6积极协调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依照有关政策,予以社区矫正人员人性化帮扶。

  ㈤加强保障措施

  完善县级社区矫正中心设施和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提升司法所“三室”(即宣告室、咨询室、教育室)建设硬件水平。

  ㈥加强队伍建设

  1、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教育。各司法所要贯彻落实《县2020年度司法行政工作责任状》精神,明确司法所长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责任人,强化执法责任,预防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现象。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执法人员廉政意识。

  2、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按照不低于15:1的比例要求配备司法协理员,逐步建立司法协理员工资动态增长机制,稳定工作队伍。提高志愿者组织化程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基本档案,完善其队伍建设和管理,拓宽其参与的深度与广度。

  3、提升业务素质。县级举办一期以上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应知、应会、应做”教育,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

  4、开展课题调研活动,摸清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寻找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矫情分析会,召开工作研讨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借鉴外地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

  二、安置帮教工作

  1、健全完善基本信息核查机制。做细做实服刑在教人员和预释放人员的信息比对和核查工作,基本信息核实率达到98%以上。

  2、加强人员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动员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开展分类衔接,确保重点帮教对象100%、一般帮教对象70%衔接到位。严格落实必接必送政策,完善衔接管理措施。

  3、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落实低保政策,对7类城镇户籍和4类农村户籍刑释人员优先推荐从事公益岗位。

  4、加强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提升依托企业建立的3个安置基地,规范安置基地管理。

  5、年内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三、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县司法局力争在省、市级媒体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3次以上的宣传报道,加强先进典型的培植力度。各司法所每月须向县局综合股报送一条以上有关社区矫正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

 2021年乡镇村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浙司办〔2020〕6号)和《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台司〔2020〕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于2020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

  一、指导思想

  2020年10月13日,国家司法部长吴爱英视察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对我县构建社区矫正三级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指挥中心建设工作作了充分的肯定,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打造亮丽品牌。但是应当看到,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大背景下,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以活动成效促队伍能力提高,不断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基层组织和帮教网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活动目的

  通过对2020年以来我县社区矫正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例和社区矫正人员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深入剖析,全面查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特别是队伍建设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及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提升队伍建设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

  此次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对象是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志愿者参加警示教育活动。重点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活动步骤

  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要求,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3月上旬)。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为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二)组织学习,查摆剖析阶段(3月下旬—4月)。一是学习法律法规,剖析案例。社矫大队、法制科和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学习《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第三辑、第四辑)中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深入剖析和研究2020年以来我县发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例和社区矫正人员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吸取始丰许平案件的经验教训,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别是《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八条禁令”(试行)》和《市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守则》,重点查摆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的刑罚执行理念不强、安全稳定意识欠缺、廉洁自律意识薄弱和执法工作不规范、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精力不集中等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二是组织参加“三个一”活动。在查摆剖析过程中,局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司法所所长要带头查摆问题、剖析原因,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自觉投身警示教育活动。要求每个人撰写一份个人剖析材料或学习体会,参加一次学习会或座谈会,接受一次集中警示(法制)教育,将其参加活动的态度和表现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县局将召开一次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司法所长的座谈会,倾听意见,查摆问题;社矫大队、法制科和各司法所要在4月底前上报至少1篇优秀学习体会或剖析材料,县局择优上报市局,市局将适时编撰交流文集予以刊发;相关科室和各所创新的活动载体和形式,请以信息形式报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适时转报。三是要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门搞教育,设立监督热线和来访接待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着力深化警示教育活动。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阶段(5月—6月)。政工科要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整改任务书,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实行限人限时限期整改;相关科室和司法所要坚持边学习、边整改、边建章立制,注重从完善制度、落实监督上,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教育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规范执法工作,健全机制,细化流程,落实措施,着力解决审前社会调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和日常走访等方面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法制科要有针对性研究执法监督的环节、重点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成立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警示教育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把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我县社区矫正三级监管体系和帮扶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纯洁队伍、强化素质、提升能力、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努力提升活动质量。要发挥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的宣传报道,扩大活动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上报活动进展情况。

  (三)严格督查,注重实效。社区矫正警示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通过召开情况汇报会、座谈会、交流会、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工作效果是否明显,督促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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