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时间:2020-10-19 16:04:32 浏览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镇、各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二、责任人 XX镇、各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任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四、受理范围 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者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办理条件 (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三)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四)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五)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及价格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 (六)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六、申报材料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土地的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受让方交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保证金凭据(根据流转土地的面积、用途及流转时限确定保证金数额),以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及上述文件后,经地籍调查、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对地籍图、土地归册图作相应修改。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2年(含2年)以内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确定是否登记;流转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必须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份合同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中以宗地逐一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由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员登记,7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汇总,并定期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四)申请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辖区申请; 2、申请流转登记时,宗地中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应在处理好纠纷后再登记;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

 (七)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名称、四至边界、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等; 4、地上附着物情况。

 (九)土地流转登记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十一)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八、监督检查 (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镇政府、纪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街道办事处)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程图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是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和服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市、区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服务工作问题的调研、政策研究及方案制定,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受理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等事项。

 四、做好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备案登记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五、负责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来信来访的查处工作。

 六、指导村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帐,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

 七、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等工作。

   调解工作制度 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调解办公室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当即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范围的,报调解办主任批准,立案登记受理。

 3、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再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做好调查、勘验,并提前三日将将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5、调解情况要由书记员作笔录,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下达给双方当事人。

 6、调解意见由调解人员讨论形成,疑难问题由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7、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办公室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调解情况向区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

 8、规范调解文书,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调解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受理范围; 1、本辖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因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岭地、山地等)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3、申请调解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间限制。

 4、一方当事人向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2、陈述案情、进行辩解; 3、申请与案件有关系的调解员回避; 4、委托1至2名代理人(律师或近系亲属等)参与调解活动。

 (二)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如实陈述案情等; 2、提供真实的证据; 3、遵守调解纪律; 4、履行发生法律效益力的调解协议。

 三、注意事项 1、发生土地承包纠纷首先进行协商解决,申请调解或仲裁后又自行和解的,可以撤销申请。

 2、需要在调解书上签字的,应在调解人员的指导下认真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也并不影响纠纷的调解。

 3、当事人知道开庭调解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4、开庭调解时,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发言、录音、录像、拍照,不得随便走动,不得中途退庭。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开庭后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6、生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办公室督促履行。

   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合情、合法原则,遵守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规程。

 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四、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五、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调解意见。

   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对有关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和留存,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好序号放入专门的档案柜中保存。

 二、负责建立全镇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信息等档案资料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资料数据库。

 三、指导各村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帐。

 四、负责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保管。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运转程序 1、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说明流转土地的面积、期限、价格、用途、地质要求等。

 2、村服务站将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后上报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3、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服务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后,在镇(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信息服务显示屏、网站及各村公开栏发布,并同时上报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区网站发布。

 4、土地流转双方自行或由区、镇(街道办事处)、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联络土地流转双方到镇(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进行洽谈协商。

 5、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使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镇(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站鉴证后归档管理。

 6、土地流转后由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合同执行,发生纠纷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到村、镇(街道办事处)、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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