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盒”本土化研究

时间:2021-09-01 17:54:48 浏览量:

于晓宇

摘 要: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实行“监管沙盒”本土化所需要具备的条件,而后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机制的政策建议,最后总结中分析了监管沙盒未来发展的展望。

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科技;本土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8.021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技术的应用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技术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金融创新也被许多国家积极推行。

然而,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总是相互伴随的。金融监管则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其一方面可延长金融危机的爆发时间,另一方面也可大大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在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情况下,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强化了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

在众多金融科技监测技术中,国际上“监管沙盒”的推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监管沙盒”可为金融科技公司测试其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供了安全的环境,旨在促进金融科技的有效竞争,促进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由真实事件模拟模块用虚拟技术创造出一个安全的空间,并對实际数据进行检验和演绎,以加速市场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而无监管标准更低。这是金融控制和被调查公司的一次新的市场和监管实验,也是金融科技领域一项重要的监管创新。本文便对我国“监管沙盒”的推行进行研究,提出其本土化条件,以及我国可得到的建议与启示。

1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研究较为广泛,主要是从2017年开始,金融科技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门话题。董昀、李鑫(2019)认为,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萌芽成长阶段,主要是从1993年江泽民同志发表关于金融管理电子化的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开始,中国金融电子化大幕正式拉开;第二个阶段为互联网金融时期,主要是从2012年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与阿里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共同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互联网金融业作为学术概念受到广泛关注;第三个阶段则是金融科技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强调新技术的影响,金融科技再度被高度关注。

为更加了解其技术发展情况,以下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金融科技技术进行概况介绍,以及相关监管难点分析。

首先是大数据。大数据主要的应用便是在监管层面,根据Broeders and Prenio(2018)的研究,其运用主要体现在数据收集与数据分析两个方面。张家林(2018)从技术层面分析了大数据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认为其主要是体现在提高数据聚合与管理技术、高级数据分析与解释技术、数据映射和数据可视化、智能立方体、实时合规和风险管理的技术等方面。大数据技术本身也是与各种其他金融科技相辅相成的,与诸多金融科技技术有机结合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技术效能。

然后是区块链技术。刘蕾(2020)认为,区块链为新兴互联网技术,可促使现代互联网技术由信息传递升级为价值传递,应用前景广泛。而在监管层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故应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体系。马治国、刘慧(2020)则认为,应结合具体国情出发,在一方面鼓励区块链技术创新时,也要积极评估和预防相关风险的发生。故应着力完善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以此实现对其法律整治的立体化。

最后是智能投顾。根据Monaco et al(2017)的定义,智能投顾是一种“自动投资工具”,属于金融科技实践的前沿领域之一。周正(2017)认为,智能投顾将会是财富管理的下一个风口,在未来会成为主流的投资顾问方式,也是进行资产配置的新选择,具有较大市场潜力。该研究认为,智能投顾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战胜人的不理性行为、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与交易成本。在监管方面,郭雳(2019)得出的结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投资顾问的投资者适当性规范存在明显不足,这也从制度层面导致智能投顾的发展存在阻力。

2 监管沙盒本土化条件

新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应用,以及我国融资的新特点,使得现行的监管体系无法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实际上,我国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前提条件,其可行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 经济基础良好

中国人口众多,人口红利巨大。相应的结果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增长点的出现产生了强大的市场需求。金融科技领域的新兴技术一经使用,就会有巨大的需求。同时,购买力的巨大增长将带动大量资本,从而推动创新。监测部门只需要时间,及时监测和平衡创新与监测之间的关系。那么,中国这种沙盒机制必然是有前景的。

2.2 改革需求迫切

中国在金融技术方面并不是世界领先者,只在移动支付等一些领域有优势。面对令人感到如此激烈的国际竞争的环境,及时抓住机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主要是要在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积极引进金融技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促进新的增长点的出现。金融技术的不断应用是大势所趋。

一般来说,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时滞性,因此很难及时有效地反馈金融市场的新风险和新变化。而“监管沙盒”机制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并与现行监管体系兼容,在“监管沙盒”机制指导下的监管互动可更好地促进产品设计创新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2.3 符合历史经验

“沙盒监督机制”是分试点的一部分,是首次尝试,并非全面突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验。这是经验先试点,然后他们适应,逐渐成熟,最后上市。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也具备了分试点的可行性基础。在讨论、研究和引进“监管沙盒”机制时,要注意衡量试点工作的开放程度,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金融创新发展的重点,设计相应的机制和指引,以期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成熟测试进入市场。

2.4 提高国际竞争力

从全球来看,中国金融技术的领先程度并不是全球全面领先的,为提升我国金融科技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将发展出更多领先于世界的金融科技公司。例如,未来将引入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通过“监管沙盒”,使用有限数量的试点应用,可以防止或减少数字商品。货币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数字世界货币的发展趋势,以提高中国金融和科技部门的国际竞争力。

3 监管沙盒本土化启示

3.1 完善顶层设计

金融科技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它所包含的监管机构越多越尤其重要,如审慎有效的监管、部门监管的划界,明确权责,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当前分业监管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金融技术监管的最高层次规划和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加强超区域、跨部门、跨市场金融技术行业的监管和协调还没有明确的机制。此外,还应研究新的监管范式,受行为规则约束的金融科技业务呈现出多元化、交融化、情景化和生态化的趋势。由于传统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很难区分。故需探索一种以行为监控为指导的新的监管范式,可借鉴证券监管的思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3.2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在遵循创新与风险平衡原则的基础上,监管沙盒机制强调风险防范和动态监控,以应对金融消费者潜在的负面影响。在沙盒机制的设计中,一方面要确保参加审查的经营者具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风险补偿能力。在申请进入沙盒之初,应将公司赔偿制度报监管部门审批,并对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潜在损失进行分类、逐级、逐项评估。另一方面,应将公司赔偿制度提交监管机构审批,完善风险补偿制度。要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运用监管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并加以解决。

3.3 完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和监管技术的创新将改变金融监管体制,因此必须丰富金融监管手段。金融技术是一个以技术为基础的产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跟踪金融技术的发展和后续监管法律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前背景下,加强监管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使金融监管技术专业化机构从制度角度进行创新。在整合中国结算、中国债券登记、银联、网通、证券公司等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可以创建一个单一的、适合监管技术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充分协调金融业云的创建,构建监管技术体系,制定长期规划和短期监管行动计划表格,是提高监管和技术能力的捷径和手段。

3.4 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机制

金融技术市场需要强大的专业知识储备,因此有必要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通过自律,参与金融科技的市场监管。提供自律组织在监督空间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自律组织可以依靠集团标准来支持监管政策的实施,为监管沙盒实施情况的调查提供制度积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与行政监督建立有机协调和良性互动,稳定有序地实施监管沙盒,自律组织可以动员大多数成员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金融创新应用的虚拟审计,在市场力量的帮助下,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概念性审查,同时也可提供有益的技术解决方案。

4 总结

按照监管沙盒的实践,这一机制虽然在促进金融技术创新方面收效良好,但监管沙盒测试所营造的环境仍与现实市场环境存在差异。因此,鉴于复杂的实际情况,在继续实践中必然会有一些局限性。总之,全球金融技术的激烈竞争对各國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存在着复杂而隐蔽的系统性风险,故而沙盒监控机制应制定严格的出入境标准,否则将影响到全球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1]Dennis Broeders,Erik Schrijvers,Bart van der Sloot,Rosamunde van Brakel,Josta de Hoog,Ernst Hirsch Ballin. Big Data and security policies:Towards a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the phases of analytics and use of Big Data[J].Computer Law &Security Review: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17,33(3).

[2]周正.境内外智能投顾业务模式对比[J].银行家,2017,(12):88-90.

[3]张家林.监管科技(RegTech)发展及应用研究——以智能投顾监管为例[J].金融监管研究,2018,(06):76-93.

[4]Abby Monaco,Matt Reading. Success Starts In The Contact Center:
Al and Data Analysis Drive Enterprises to New Heights in 2019[J].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2019,23(1).

[5]郭雳.智能投顾开展的制度去障与法律助推[J].政法论坛,2019,37(03):184-191.

[6]董昀,李鑫.中国金融科技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动态:文献述评[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9,34(05):38-52.

[7]马治国,刘慧.中国区块链法律治理规则体系化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0(03):72-80.

[8]刘蕾.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合规监管[J].管理现代化,2020,40(0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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