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时间:2021-06-15 11:07: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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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为确保公文处理及时、准确、安全、简便、规范,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按照“及时、准确、安全、简便、规范”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及时:上传下达迅速,解决问题及时,做到“四不”,即:不积压、不拖拉、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保证质量,不出差错;事实清楚,数据精确;措施可行,符合实际;手续完备,把关严格。

 (三)安全:严守秘密,不使公文资料毁损和散失。

 (四)简便:尽力减少审批的中间环节,缩短公文运转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五)规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处理,按章办理。

 二、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 收文是指本局收到的公文。收文处理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登记初拟。对 OA 系统流转的文件,应及时进行收文登记;

 - 2 - 对非 OA 系统的来文,应扫描后在 OA 系统中登记。机要秘书根据局领导的职责分工范围和部门的职能,对来文逐件提出拟办意见。原则上当日来文应当日处理完毕,对急办件应即刻办理,以防压误。

 2.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在 1 个工作日内对机要秘书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复核,将来文送分管局领导批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B 角阅知。

 3.局领导批办及收阅。分管局领导一般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批办。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B 角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收阅。

 4.承办。主办部门在收到来文后须仔细阅读公文内容,领会领导的批办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 在 2 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意见,认真办理。协办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收阅。

 5.办复。需书面办复的,承办部门应根据来文要求,尽快起草办复文稿,报局领导审签后,送来文机关及有关部门。如需行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6.归档。办理结束 2 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在 OA 系统填写办理结果、完成归档。

 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流向,并负责催办。

 (二)发文处理程序 发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

 区局会同外单位联合发文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通过纸质文件流转的外,其他发文一律通过 OA 系统流转。发文处理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草拟及会签。由主办部门经办人起草、负责人核签。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请有关部门会签,会签部门一般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2.核稿。办公室秘书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文稿进行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签后报局领导签发。核稿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等。办公室可根据公文涉及职权事项,追加会签部门。

 3.局领导签发。上行文原则上由主要领导签发,若涉及分管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先由分管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阅签,再由主要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但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分管领导阅签后转请主要领导签发:

 (1)发布创设权利、义务的业务类规范性文件的; (2)涉及局重要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

 - 4 - (3)涉及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职责划分、人事任免的;

 (4)涉及干部奖惩的; (5)涉及变更或撤销下级不适当决定的; (6)区局主办的联合发文; (7)局内部相关部门会签有分歧意见的; (8)主要领导明确由其签发的。

 如主要领导认为需经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公文需上会审议通过后发文。

 4.排版成文及付印分发。办公室机要秘书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格式的规定进行排版,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产生文号成文。办公室机要秘书按照分发范围予以付印、分发。排版、复核、付印、印发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归档。主办部门在公文办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流向,并负责催办。

 三、公文翻印、借阅 (一)由需要翻印公文的科室提出申请,予以翻印。翻印时,应当登记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

 (二)需要借阅使用的公文,向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

 四、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有关规定归档,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区局为主办机关的,应对公文原件整理(立卷)、归档;区局为会办机关的,保存文件复印件,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存。

 (三)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期限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四)阅办完毕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须经机关科室鉴定后报办公室集中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五、其他 本规则所称“公文”指非涉密文件;密级文件的管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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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维护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对市场监管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力度,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发布、业务查询、网上办事等便民服务,根据《徐汇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常态化监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 (一)网站设置 政务信息网域名为http://www.xuhui.gov.cn/H/zfjg/gongshangfenju/List/index.htm,名称为“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下属的子网站。

 (二)栏目设置 区局政务信息网站设置下列栏目:

 1.部门动态:主要发布区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应予公开的内容,设 19 个子栏目:

 (1)主要职能(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2)领导分工(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 8 - (3)内设机构(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4)部门文件(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5)政策解读(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6)规划计划(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7)办事指南(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8)权责清单(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9)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0)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11)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2)财政信息(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3)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4)城市综合执法(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5)应急管理(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6)双随机(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7)公示公告(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8)公开年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9)其他(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3.网上办事:链接至上海“一网通办”官网 4.相关链接:主要供市民投诉、反馈信息,设 3 个子栏目:

 (1)我要咨询:由办公室负责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分

 发至各相关科室,咨询答复内容由各科室负责起草并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在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我要信访: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进行分类处理,并按信访规定流程予以答复。

 (3)我要投诉: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并流转至消保科作后续处置。

 栏目设置由区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设置,如非遇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更改。

 (三)日常维护 1.部门动态类栏目由办公室对区局 OA 首页信息进行筛选发布,每两周至少更新 1 条信息。

 2.政务公开类栏目中,相对固定内容的一般在内容发生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主动公开类公文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四)技术维护 区局网站由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签约公司进行技术维护。

 二、微信公众号的维护管理 (一)运作媒介 全局统一使用唯一微信公众号“徐汇市场监管”,已注册认

 - 10 - 证,属于普通订阅类的微信公众号。

 (二)功能模块设置 1.e 查询:子模块 10 个,其中“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信用查询”“食品许可查询”“药品许可查询”“法律法规查询”“餐饮安全分级查询”“国家标准信息查询”均采取链接方式链接国家局、市局相关页面;“我身边的餐厅”数据由食品监管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餐饮企业“动态等级分布”信息;“我身边的药店”由药化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药店信息;“我身边的商城”由消保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满意商城”创建主体信息,由办公室交软件公司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2.e 助手:子模块 7 个,其中“在线验证”“在线预约”链接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服务平台;“在线答题”“在线测评”“在线调研”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测试、调研内容,办公室负责后台题库、调研库内容维护、发布、后台归集统计数据并反馈至业务科室;“在线督查”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督查内容,办公室对督查内容进行发布、数据统计,并反馈督查结果;“在线签到”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会议内容,办公室负责发布、后台归集签到数据并反馈至科室。

 3.e 发布:子模块 4 个,“科普 e 站”链接至徐汇区食品安全科普 e 站,由食品协调科负责维护;“公告公示”“处罚信息发

 布”“监管信息”发布由相关科室提供数据,办公室负责更新维护。

 (三)日常维护 1.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编辑和推送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进行日常维护。

 2.微信公众号每周(除国定节日)一般至少推送发布信息 1次,每次信息数量一般为 2 条及 2 条以上,第一条为主推信息。如遇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临时紧急需要发布的内容,及时增加、及时推送。

 3.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做好区政府、市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推送的转发工作,一般转发栏目跟于区局发布的工作内容之后。

 4.各科室报送拟推送信息应注重时效性,文字内容简明扼要、符合微信阅读习惯,另外要尽量多提供与信息相关的照片,并注重照片的拍摄质量(文件大小 2m 以上,长宽比 3:2,长边像素至少 1600 以上)。各科室、所队的信息报送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5.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推送采取分级审核制,每期编辑完毕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复审,经分管领导审阅,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推送。

 - 12 - 三、附则 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政务信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维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区局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局全体干部都有保守党和国家及区局秘密的义务,应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情况的发生。

 二、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制度 三、密级文件和刊物收发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专柜存放,并按规定予以清退。各单位(部门)对记有保密事项的工作手册及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内部刊物等资料,应妥善保管或定期上交办公室统一作保密废纸销毁。

 四、密级文件的传递应标明醒目标记,在规定或领导指示的范围阅读或办理。秘密文件的印刷、复制由保密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不得多印,废页应及时用粉碎机处理销毁,防止泄密。

 五、不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递密件。转递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投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六、召开属于秘密内容的会议,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不准使用无线话筒。

 - 14 - 七、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资源泄漏,各类软件和信息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拷贝外传;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通过办公室保密审查后方可传递和处理;涉密、存有内部信息和使用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公众网,实行内、外网物理隔断,严禁互联网与内网在同一台电脑上交互使用。秘密数据载体(移动存储介质、磁盘、磁带和打印纸等)不得由个人擅自传递和处理。

 八、区局党政公务文件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由其指定专人负责运转、处理、管理。

 九、区局人事档案由人事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十、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对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和情况反映,不得向外扩散,对检举、揭发人要保密。

 十一、凡属保密范围的文件、信访件、案件材料、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放置、任意传阅扩散。上述各类文件处理完毕,应及时归档。

 十二、各部门涉密人员工作调动或变动时,必须把秘密文件移交清楚,进行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十三、凡因公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

 十四、凡违反保密制度或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迅速查明被泄密的内容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区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十五、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6 -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区档案局、各市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专业档案移交、接收 (一)专业档案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类档案、行政处罚类档案、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等三类。每年初由局档案室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更新的情况,对三类档案目录进行调整后实施移交和接收。

 (二)行政许可类档案的移交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周期按照该类档案的数量确定。

 1.企业登记档案,由审批科负责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每周至少移交 2 次,移交的档案材料按设立、变更、注销进行分类,分别移交。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档案组卷、扫描、编订索引目录、上架等工作。

 2.企业行政许可档案,由审批科负责档案组卷、编订索引目录、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一般每季度 1 次。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上架等工作。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由各市场监管所统一管理和归档。

 (三)行政处罚类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案件材料由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及其他相关科室在完成立卷的基础上,在第二年的 6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结案的全部案件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四)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由相关部门完成规范立卷的基础上,在第二年的 6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立卷的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二、文书档案移交、接收 (一)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由主办部门在公文流转和处理程序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点击归档,纸质文件由部门内勤在第二年 6 月底之前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信访材料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归档方法,分“转归档”和“自行归档”两种,由信访部门负责确定。“转归档”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负责移档打印,随同纸质原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自行归档”的信访件不用移交档案室,由信访部门自行保管。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科完成立卷保管三年后,分“凭证、帐册、报表”三类,随同移交清册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保管。

 (四)办公自动化系统外的文书材料,各部门应在第二年的6 月底之前收集整理,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完成立卷归档工

 - 18 - 作。

 (五)照片、视频档案由相关科室以电子形式随时向信息中心移交,移交时每组照片、视频应标明拍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拍摄人等,每年底由信息中心将当年照片档案汇总后,制作成光盘及其他固态介质,统一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六)荣誉档案由本部门保存展示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包括奖状、奖杯、锦旗)。

 (七)设备档案由购买使用部门在购买后一年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包括购买产品的有关材料)。

 (八)基建档案待工程结束审计完毕后一年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三、档案借(查)阅 (一)本局干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部门)的档案材料或跨单位(部门)的档案材料,需先填写《内部人员查档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至档案室登记查阅档案。

 (二)借阅档案要保持档案材料的整洁与安全,不得擅自拆散、抽取、复印、折叠、涂改、曝晒、受潮、污损等,外借档案归还后档案室要及时复查,如发现上述损坏情况要及时追查,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三)借阅档案的干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不得擅自更改档案文字,不得任意抽换档案内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造成的后果由借阅人员负责。

 (四)借阅档案或资料的,需先填写《借阅档案(资料)审批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审批,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借阅。要严格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 7 天,到期仍需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档案不得转借,借出和归还须当场验收签字。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的,档案室在开放利用范围内按《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和利用。

 四、档案保管 (一)本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荣誉档案、声像档案)应当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档案库房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五、档案统计 (一)档案统计工作的要求:要有明确的目的性、正确性、连续性、及时性,并注意分析研究。

 (二)档案统计的内容:库藏统计、清查统计、鉴定统计、

 - 20 - 接收移交统计、借阅统计、查档利用统计。

 (三)档案统计的办法:绝对数的统计,相对数的统计,平均数的统计。

 (四)档案统计的时间:对库藏、接收、借阅、利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按阶段需要,进行不定期统计。

 (五)档案统计的重点:库藏统计、鉴定统计和利用效果的统计。

 六、档案保密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的指示规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将机密档案材料带出库房或提供给无关人员传阅。

 (三)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私人来往信件中泄漏党和国家机密。

 (四)由于工作需要使用档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归还。新闻媒体借阅需经分管局长同意。

 (五)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档案文件资料,销毁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鉴定销毁制度。

 (六)提供利用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并注意保密。

 (七)对故意、过失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 档案鉴定销毁 (一)档案室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室组织实施。

 (二)档案室销毁的档案,一般指保管期满,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三)档案销毁一般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档案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

 (四)经鉴定为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负责编制销毁清册,并上报销毁档案的请示,经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为慎重起见,准备销毁的档案,经领导批准后应继续保存一年后再执行销毁。

 (六)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得出卖或移作它用。

 (七)销毁档案时,应派两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及方式,并签名以示负责。

 (八)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分别归入“全宗卷”和上报档案局备案。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2 - 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局值班工作,确保下班、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紧急情况的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范围 1.在职 59 周岁以下男干部、54 周岁以下女干部,都应参加值班(女干部一般安排日间值班)。

 2.女干部孕期、哺乳期不安排值班。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原因不能参加值班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干部人事科审核。

 二、值班要求 1.全局值班点位设在区局机关。

 2.双休日和夜间均实行两名干部值班。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由一名正职科长(主任),以及两名四级主任科员以上干部值班。区局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带班。

 3.值班干部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时间:白天为 8:30 至 17:00;夜间为 17:00 至次日 8:30;如有特殊安排,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4.值班安排不得随意更改,值班干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

 的,必须安排好代班干部,报办公室备案。

 5.值班干部应随时关注电脑、电话、传真等通讯情况,及时登录值班系统,值班结束应填报值班情况,并退出系统。

 6.值班干部应认真阅知值班工作规定和值班室公告栏张贴的通知要求,掌握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程序,遇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并做好情况记录。

 7.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由无关人员替班,不准邀外来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准在值班室内进行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

 三、值班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值班系统登录、退出,值班情况报送和值班情况记录等工作。

 2.对突发、应急事件,按规定时限和渠道及时报告。

 3.接听来电询问,接待来访人员,妥善处理来电来访有关问题。

 4.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值班情况和有关数据。

 5.办公室为值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值班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协调管理,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值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局领导。

 四、值班情况处理程序

 - 24 - 1.一般情况的处理。根据来电来访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分别登记《消费者投诉信息预登记表》和《举报信息预登记表》,对能当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当即处理的,值班结束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记录内容分类处理;对上级交办的,要在值班系统的“回复”栏中说明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上级。

 2.重大或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按区局《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值班失职的责任追究 值班干部应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将视情作出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1.无故不参加值班的; 2.迟到、早退或擅离值班岗位的; 3.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处置问题和报送情况,造成后果的; 4.未及时登录或退出值班系统,不认真做好值班情况记录,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值班补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细则。

 七、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 号)及《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府发[2012]14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单价在 1000(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二)单价在 1500(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年累计金额超过 10000(含)元的大批同类物资。

 - 26 - 第四条

 固定资产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馈赠物品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二)拟定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三)审核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发放、调配、报废、处置及清查核对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固定资产登账、对账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符; (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办理有关控购和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 (三)会同办公室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四)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一)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清理、盘点工作; (二)登记和保管有关帐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条 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设 1 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所有资产的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使用单位(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二)各单位(部门)需新增或更新固定资产的,原则上在

 - 28 - 每年编制预算时将第二年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报办公室和财务科审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现有资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所采购固定资产的适用性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列入第二年的采购计划。未列入预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申购申请的责任人; 2.本局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购申请; 3.各单位(部门)拟更新或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填写《经费呈批单》,报办公室、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

 4.未经审批同意的,各单位(部门)不能采用其他办法变相采购。

 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根据区财政局批复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1.局固定资产管理员是本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责任人; 2.固定资产到货后,经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经费呈批单》,确认无误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 《固定资产验收表》,

 办理入库登记,并根据固定资产编号统一制作固定资产标签。在办理申领手续时,一并交由使用单位(部门)粘贴在固定资产左侧上方明显位置; 3.上级部门调拨或其他部门捐赠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经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捐赠申报表》,同时通过后勤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办公室初审并由调出单位或捐赠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4.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由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通知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申领手续; 5.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发放 1.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领用申请的责任人,局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发放的责任人; 2.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下发的申领通知邮件后一周内,通过后勤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申领手续,并及时做好相关标签粘贴等工作; 3.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需对各单位(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申领表》内容进行核对,并报办公室领导审批,确认无误后发放固定资产;

 - 30 - 4.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资产入库后应把申购表、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及时交财务部门。每季度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 (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维修。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视情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报废、处置 (一)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通知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并根据答复情况办理相关退库或申领手续。

 (三)固定资产需要租赁、对外有偿或无偿调拨、捐赠、赠予等,由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捐赠申报表》,经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局长审批。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的还需报区机管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需要出借,由出借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出借方和借入方经办人在借用单上签

 名,借用单上应注明归还日期。借用期满收回时,由借入方经办人员填写退库凭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借出方和借入方的经办人共同检验,如有损坏,借用方须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五)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退库手续,局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及其处置申报表》,经办公室、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交由专业评估鉴证机构评估。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办理注销领用凭证和编号登记等手续,作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原则上一年 1 次,单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或年累计 20 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时,须报区机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 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部门)参加,对照财务科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进行盘点,如发现盈亏、损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后,调整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部门)领取新增、更新的固定资产后,

 - 32 - 应要求实物使用者首先了解、熟悉新增、更新的固定资产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

 使用单位(部门)应保管好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搬离原定办公区域或暂借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由于保管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被窃或遗失的,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归还退库、租赁、调拨捐赠、报废等审批流程统一在OA 后勤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本局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低值易耗品申购、保管、领用、盘点的工作流程和责任,确保管理有序、使用节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的各类办公用品,包括办公家具、文化用品、劳防用品、计算机周边设备、办公用耗材以及办公必需的电器设备和生活用品等。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统一管理原则。局办公室作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作为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保管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俭使用原则。领用的物品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贯彻节俭精神,努力延长物品的使用年限,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坚决杜绝公物私占的现象和行为。

 - 34 -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第四条

 办公用纸、硒鼓、碳粉、墨盒等已列入集市采购目录的办公耗材由办公室统一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订购。办公室管理员根据耗材的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五条

 办公家具和电器等设备(单价低于 1000 元)的采购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由各单位(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申购表》(见附件)报办公室审批,经局领导同意后,机关科室提出的申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执法大队、各市场所提出的申请由各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六条 文化用品的采购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确定提供文化用品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局办公室和所、队内勤可直接向供应商订购,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定期结算。

 第七条 其他生活用品的采购,机关科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执法大队、各监管所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局机关科室对文化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的需求,由经办人每月 25 日前填写《机关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单》,交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盘点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分为个人领用与单位(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系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水笔、橡皮等;单位(部门)领用系本单位(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印机耗材、订书机等。单位(部门)领用的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机关科室用品统一由办公室发放,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办公家具、计算机周边设备、办公用耗材以及办公必需电器设备等低值易耗品的申领,按照 OA 后勤管理系统操作程序领用。文化用品、劳防用品、生活用品等其他低值易耗品的申领,办公室每月通知各科室集中领用并填写《机关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单》签收联。执法大队、各市场所办公用品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发放。

 第十条

 所有低值易耗品需定期盘点并建立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可领取必需用品。调离或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全部交办公室或本单位(部门)内勤。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36 - 附件 低值易耗品申购表 申购单位 (部门)

 申购日期

 物品名称

 申购数量

 预计单价 元 申购金额 元 申 购

 事 由 单位(部门)

 负责人:

  月

  日

 经办人:

 月

  日 办公室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月

  日

  经办人:

  月

 日 局领导 意见

 实际购买日期

 供货单位

 发票编号

 实际购买 物品单价 元 实际购买物品数量

 金额合计 元 物品使用情况记录

 备 注

 印刷品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局的印刷品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所指印刷品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主要是指:执法文书、法律法规汇编、证照、书籍、宣传材料、信封信纸等办公用品的印刷和各类宣传活动背景设计制作等。

 二、审批 印刷品的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除特殊情况外,申请科室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填写《印刷品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审批表》,明确需制作的内容、制作的方式(种类)、制作数量等,送局办公室审核。金额 1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金额 1000 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审批。

 三、印制和制作程序 印刷品印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申请科室必须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印刷服务入围名单中选择印刷服务单位,通过询价后填报《印刷品印制和广告设计制作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印制内容、数量在政府采购网上签订印刷服务合

 - 38 - 同。

 广告设计制作经审核批准的,预算经费超过 2 万元(含 2 万元)的,由申请科室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承制单位。申请科室委托承制单位根据审核批准的制作内容、数量等要求制作加工。

 四、成品验收与保管 (一)承制单位负责将成品送至申请科室,由申请科室按照内容、数量、质量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二)申请科室做好费用的结算工作,印刷品印制的结算,需附在政府采购网上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

 (三)各科室对成品要集中摆放,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遗失。

 五、承制单位管理 办公室应建立承制单位目录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效率和服务。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各类印刷品和广告设计制作,办公室不予审核,财务科不予报销。

 (二)对盲目印刷,造成印刷品和广告制品浪费,或对印刷品和广告制品保管不善,造成损毁和遗失,并产生不良影响与后果的,追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40 - 附件:

 印刷品和广告设计制作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理由

 印刷名称

 是否有样张

 印制种类

 印制数量

 预计金额

 承印单位

 申请部门 申请意见 经办人:

 部门领导:

 年

  月

  日

 办公室 复核意见 经办人:

 部门领导: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为保证质量和及时提供使用,请提前15个工作日填报。

 2.为做到图文准确无误,请申印部门提供样张并负责校对。

 3.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审定

 4.本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办公室、财务科各留一份(审批后复印)。

 合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区局为合同主体的各类合同审批权限,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项目申报 合同的主办单位(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须就拟定合同的项目进行初步询价。预算资金超过 5 万元的,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预算资金超过 30 万元的,须报局党委会议审议。合同正式订立时,金额上浮不超过 10%的,做出必要说明,无需再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二、合同拟制 合同的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与合同对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订立原则下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草拟书面文本。

 三、合同流转 1.新签合同由主办单位(部门)提供合同文本原件、经费呈批单,会同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市场科进行会审;续签合同由主办单位(部门)提供上年度合同复印件、续签合同文本原件、经费呈批单,会同办公室、财务科进行会审。

 2.会审中发现需修改的,由合同的主办单位(部门)修改或

 - 42 - 重拟,直至形成统一意见,并在《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合同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3.合同拟定者(经办人)负责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

 四、会审要点 1.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2.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3.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等。

 五、合同审批 合同文本经分管局长会签、局长审批后,方可正式订立合同。

 六、备案归档 正式生效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人保管。办公室按年度制作合同台帐并归档。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44 - 附件 □新签 □续签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合同审批表

 本合同主办单位(部门):

 登记号:

  年

  号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

 合同标题及主要内容和标的:

 合同洽谈人或程序经办人意见:

 日期:

 法规科阅核:

  日期:

 网监科阅核:

  日期:

 财务科阅核:

 日期:

 办公室核审意见:

 日期:

 局分管领导会签意见:

 日期:

 局长审批意见:

 日期:

 机要签收: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合同金额超过 5 万元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合同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本表经局长审批后,与合同文本原件一并交机要归档,并复印 2 份,经办部门留存 1 份,交财务 1 份(财务报支时,须同时交经机要归档签收的本表复印件)。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局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局所属车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使用、保障工作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室为区局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制定车辆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车辆装备计划。负责车辆的购置、更新、报废、车辆保险、维修及年度验车和缴纳税费等工作; (三)负责对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派; (四)定期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每年对区局兼职驾驶员进行申报审核,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六)做好车辆事故处理工作;

 - 46 - (七)做好车辆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配备车辆的单位(部门)是车辆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区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单位(部门)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每台车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实行定车定人负责制; (四)协助办公室做好车辆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区局配备的车辆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不得私自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区局机关部门申请用车的,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前1-3 天申请。办公室指定人员根据用车情况,按先后顺序、先远后近、急事急办、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车辆,并由使用部门兼职驾驶员自行驾驶。确有需要 B 照及以上驾驶员来驾驶相应车辆的,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进行调配、驾驶。车辆钥匙交接、进出场、停放,均由使用部门驾驶员负责,并按实填写用车时间段、

 行车里程数及车况。

 配备车辆的单位(部门)对于用车的申请、使用、调派,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配备车辆的所(队)须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及时填写《用车登记表》,认真做好出车情况、汽油消耗和行车里程等台帐记录,如实反映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车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公示包括使用事由、总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费用等单车运行维护信息和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以上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动用车辆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节假日及夜间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分工联系所(队)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先与办公室联系,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条

 因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动用车辆离开本市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出市用车申请表》,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第四章 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前,须事

 - 48 - 先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按申报内容进行,由故障原因需扩大维修范围的须向办公室报备,不得随意扩大修理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维修厂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就近修理。凡擅自进入其他修理厂修理或扩大修理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区局所属车辆统一配备加油充值卡。实行一车一卡,定车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记录使用情况。不得为非指定车辆加油。

 遇特殊情况或车辆驶离本市的,凭加油发票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部门)领导和办公室报告。隐瞒不报的,车损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妥善解决。发生车损应在 24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规定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驾驶员是指经《兼职驾驶员管理规定》申报登记并获批准的兼职驾驶员,及办公室指定从事车辆管理和驾驶的聘用人员。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驾驶区局车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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